2022年学生助学金申请公告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相关文件和区教育局通知精神,现就我校2022年秋学期学生资助工作要求如下:
01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困境儿童(孤儿)这四类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必须确保全部资助到位),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标准,在10月30日前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台账,并在学校公示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
0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含孤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0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残疾学生;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7.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2.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父母双方务农、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等情况导致家庭仅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收入低,且家庭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
2.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就读且其中有一名及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父母一方有残疾、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经济收入低等情况导致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0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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