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康德;理性;信仰;建构
多元文化背景下有无规范伦理道德可言?如果有,当首先解决道德本身的生存资格——也即道德的落实问题:道德能否落实?又以何种方式落实甲本文将从康德关于理性和信仰对其伦理学说的双重建构的基本框架出发,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探寻一种现代性道德的规划与构建的可能。
一、理性的力量与缺失
根据康德的观点,哲学的伦理学的目标就是为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奠定一个最终的基础,这个基础不能建立在直觉、良心或功利的产生上,而应该建立在被理性所有者普遍接受的实践理性”上。作为启蒙哲学家,康德对理性的倚重再明显不过。在他看来,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有理性即意味着能依自由观念行事。理性必然自由且不得不自由。因为是道德法则和实践理性(伴随着道德法则)前来,把这个自由概念台加于我们之上的。而在康德那里,自由乃是我们所认识到的道德法则的~个条件,这样,自由就成为道德法则的条件并且通过道德法则实现自身,而实践理性则借着自由意志使自身具备了立法能力,我愿意做什么,就命令什么。
实践理性具备了立法能力,故道德法则须遵循如下要求:“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这一法则又可分为三个等值的命令:(1)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2)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3)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康德在此提出了道德法则的三条绝对命令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是互为前提。正是基于人的平等,基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才要求道德法则具有普遍性,要求道德法则不能只适用于个人的幸福也不能只适用于最大部分人的最大幸福。而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之所以能够实现又是基于人的意志自律的能力。因此,在这个实践理性构建的道德的目的王国”里,康德倡导的是一种以人类完善价值为目标的理想王国,个人价值的实现,不在于能否满足自己的幸福,不在于基于某种感性的目标,不在于是否喜欢,而在于不顾个人爱好地去自觉地承担起应该的义务。
康德从不依赖于直觉、良心、功利等个人幸福的纯粹理性出发,构建了普遍性的规范伦理。这种伦理学说处处强调与经验论和幸福论的对立,提出理性和道德并不能等同为个人的幸福,因为如果理性完全屈服于感性目标而不服从自身的命令,实践理性的自主就会丧失,道德也就会消解。
但是,康德依理性而建构的道德伦理仅仅是先行解决了道德能否落实的问题,而面对道德如何落实的问题,理性就显示出了其力量的缺失。可普遍性原理针对的对象是有理性的整体意义上的人,而具体的人作为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本身就不可能与经验和幸福毫无关系,他同时还是一个感性的存在者,追求幸福不仅能被允许,而且应该被允许。正因为如此,康德的那种不依赖于经验和幸福的规范伦理和普遍性的绝对命令就仅仅只是应当和规范要求,而不是事实和必然性。
理性建构道德,感性配享幸福;理性的道德者同时也应是幸福的配享者。但是在经验世界,基于绝对命令仅仅是“应当而非必然,并不能保证有理性的人必须会有相应的幸福。
道德何以在理性那里得到落实就是一个问题。康德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他认为,理性由于自身力量的缺失,使得其自身所表达的高尚的道德动机、善良意志等人类道德价值的必需品无法单凭理性本身加以落实,必须要求助于信仰的力量。
二、信仰的回归
至善观念是康德完成其理性到信仰过渡的关键。希腊哲人那里,至善”观念是基于对道德和幸福的同一性认可的,他们或从幸福中分析出德性(如伊壁鸠鲁),或从德性中分析出幸福(如斯多葛学派)。还有的学者虽然也提出了正义的人不一定比不正义的人更幸福这一尖锐的问题(如柏拉图),但最终还是在知识(理性)内部解决了这一问题。康德则否定了“德性和幸福”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不能从德性推出幸福”,也不能由“幸福”推出德性”。世上常会看到善人受冤屈,而恶人却得意洋洋并没有受到惩罚。康德认为,要使德性”和幸福不但不产生矛盾,而且相互间还能达到完全和谐的至善,这就需要借助于宗教信仰。
在康德看来,至善不是把至上的善的道德独立于人的感性生活之外,它的圆成还有待于与德性相配称的幸福,“最高圆满”的至善是至上的善的道德与充量的幸福的极完满的配称一致,它具有终极价值。这种终极的价值较实践理性所构建的人类终极理想与价值要更富有圆满性。但是至善在感性经验世间永远不可能得到实现,只有在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的公设中才能保证至善的实现。
从意大利文艺复兴到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西方人文意识的主导方向是认可人的肉体感受必然导致幸福。这种幸福价值的至上化,曾有效地中击了“他律的神学的道德,但却因此带来一个严重后果,那就是对基督教的全面批判导致了信仰的失落及道德神圣感的逐步缺失。作为理性的启蒙者,康德既肯定了启蒙运动者提出的基于肉体感受的幸福”的价值,同时又痛心理性人在物欲、肉欲中丧失本真,因此期望提出一个联结二者并便幸福受制于德性的至善,这样势必也就将关于“上帝存在的信仰引入到了伦理学。
康德将上帝的信仰引入到伦理学,实际上并非如~部分人所言,用理性杀死了上帝,却又从道德的后门请回了上帝。从保持理性的一致性的角度来说,康德不可能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一再反对的“神的道德”(由于对神”的存在肯定会推出他律的道德)复辟,相反,关于上帝存在”的理论公设其目的恰恰是为了解决理性不能解决自身与幸福的矛盾。同时,康德紧紧把握价值向度上的神的存在”,企图达到理性所不能达到的最圆满的至善,从而为解决人类个体生命存在的有限性和理性所追求的无限完善(至善)作出了一个哲学思考。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主义领域里,康德的道德神学信仰是从属于伦理学的,普遍性伦理规范正是通过信仰以宗教的方式加以构建,从而达到应然的。
三、理性和信仰之间——现代性道德的谋划与建构
现代社会已进入这样一个社会,数百年来社会平等的迅猛发展,个性自由的极度宣扬,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越来越呈现差别,追求目标相当歧异。这种情况下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似乎便成了不可实现的东西:自尼采宣告上帝死了以降,萨特、福科、德里达等思想空也投入到对普遍性的规范的消解之中。他们认为不能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形式的绝对价值,而作为传统美德伦理的继承者麦金太尔则在他的《德性之后》集中论证了现代性社会德性无法立足的问题。在他看来,各种传统的立场必然与都市现代性的主要特征之一相抵牾,因而不可能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实现某种普遍的善或普遍的正义。而更有相当多的人对统一的价值体系的分崩瓦解感到痛心,他们主张全面回归传统,或在多元文化中寻找到共识,如罗尔斯有关“重叠的共识的观点。在他看来,现代社会实现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社会,因此必须把多元看成是正常状态和持久条件,这样就必须努力寻找到一种为多数人支持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形成完全是自由的,它甚至不能借助包括国家力量、哲学、宗教的力量在内的外在因素的扶持。
笔者赞同罗尔斯多元文化背景下应该有共识的观点,。重估一切价值”之后还需要重建一切价值。虽然在现代社会由于观念和事实的平等而使价值趋向多元,很难说有某种价值具有终极意义,但是,包括现代在内的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都需要一种基本的道德共识,否则很难得以维系。这种共识已如罗尔斯所言应该确定在公共事务上,是规范共识而非价值共识,如一些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规范,没有这些基本规范,人类社会实际上就不可能持久生存,更谈不上协调发展。规范共识在罗尔斯那里是通过实质性多数的人的自愿和自由来获得支持的,它不能寻找外在的力量,但是如何保证这实质多数的人自愿地支持规范共识呢因为如果他是自愿或自由的,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他又有可能并不遵从这样的一种规范,就如后现代主义那样。如果是这样,那基于共识的现代性道德又如何落实笔者看来,否定国家力量这样的政治外在力量来达到共识是有必要的,因为如非这样就忽视了平等。但是在缺乏外在强迫力与内在终极价值的驱动力的情况下,是无法保证这样的规范共识得以落实。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仅对传统道德的伦理学家并没有解决这一悖论。实际上,现代性背景下对终极价值的否定并不能否定理性对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多元道德的整合和建构功效。只不过这种整合和建构并不是肯定某种好的道德并企图用这种“好”的道德去代替其它的道德,而是企图寻求各种合理的价值理论体系的合力支持。罗尔斯由反对终极价值的构建而否认理性对普遍性道德的构建功能,主张自由、自愿地支持共识规范应是值商榷的。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或自愿很难能确保共识规范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要保证这种规范共识能够落实,还需要借助于人自身所固有的理性力量。实际上,人作为类而言是整体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者,这样的理性本身就要求寻求一种道德共识。基于理性,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行为中的应当。这种应当并非康德具有终极价值意义的绝对命令,而是理性经过对多元道德的重新整合而得出的符合所有价值体系的基本伦理规范。这种基本伦理规范实际上可以称得上底线伦理,它是人之为人而非仅会说话的肉体动物的最基本衡量标准,也是人们行为的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界限。因此这种基本伦理规范对所有的人都应该适用。每个人都可以有所不同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喜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想,但是必须先满足这种道德底线。正因如此,它本身而非外在地保证为人们所自由或自愿地遵从。
从这个角度来说,理性通过对多元道德的整合可以构建起适合各种生活方式的人的普遍性规范伦理。但是问题是,这种普遍性伦理实际上涉及到的仅仅是人生活中的一些最基本的规范,它并不能涉及到生命的终极价值。而整体意义上的人类精神价值理想,实际上是人类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了它,这样的现代性应该实际上是不完整的。笔者看来,在已进入现代性的今天,要求我们抛弃现代性而又重新回归到传统道德中去寻找精神寄托并不实际,也无可能,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关键的是如何应对现代化和人类终极价值理想的追求,去寻找二者可能的契合点。理性本身并不能解决此问题,i塞样就必须要再次引入信仰,使人的理性和信仰交相辉映,发挥二者对伦理思想的建构功能。
现代性并不排斥信仰,相反正是因为信仰的缺失才使得现代性社会人们缺少对终极价值的追求或仅仅将终极价值锁定为自我的感性之上,人们漂泊于精神家园外,成为一个无家可归的存在者,这样的存在本身并不完善。而在现代性背景下,信仰并不是指定某一特定对象或特定神像的信仰,它是基于理性之上指向人类自身美好生活理想和共同价值目标的一种人性化的追求,这实际上就是借助信仰的力量为人类生活提供了价值追求的动力和目标。也即通过信仰的介入能使现代性社会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追求成为道德上的应然。这种“应然”在现代化本身的条件下可能难以实现但也使人具有了家的意识形态。但是基于平等和自由的原则,使得迫切需要这种道德信仰的现代性同时也在不断地消解信仰,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信仰将需要以何种方式构建终极意义上的德问题。实际上,现代性本身消解的并非所形式的信仰,它消解的是有关上帝的信仰方式,而作为承担者价值导向功能的信仰正是基于理性并不能限制人们在基本伦理规范之上可以做出各种价值评判才迫切需要的,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理性和信仰的交互建构就完成了对现代性伦理道德的基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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