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流行观点既把科学、技术与工程看作是-组“家族相似”的概念,同属现行教育中学科分类的所谓“理工科”,并误以为科学是高高在上的理性知识形态(“形而上”),而技术与工程则属于理论水平低下甚至没有的经验认识形态(“形而下”),顶多把现代技术和工程当作是现代科学的简单应用等。这实际上是典型的“替代论”,是用科学取代技术与工程(或者说是理论思维对工程思维的僭越),事实上证明这是有问题的,越来越多的人觉察到了这一点,而本世纪初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创建“工程哲学”思潮,更是从哲学高度呼唤着人们正确认识与把握科学、技术与工程三者间关系,并要求构建新的科学、技术与工程三元结构模型等。遵循这样的观点与思路,下面对科学和工程的伦理道德做一番比较研究,但侧重于其差异方面。
1.人类社会伦理道德概述
社会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所组成,是人的社会共同体,没有个人当然也就没有社会共同体;但一旦社会共同体得以形成,人便是社会的人,不存在绝对孤立、与世隔离的人个,这表明在社会共同体中人既是个体、具备自然属性的高级动物,更是群体、具备精神属性与社会属性的高级动物,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产生、进行与结束的,不能够完全按自己的主观愿望、意图等胡乱作为,必然会受到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等的影响和制约。换句话说作为社会的人,其活动必须遵循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而不能逾越,而伦理规范恰恰是人的行为规范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然法律规范也是如此,并且与伦理规范一起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大类社会行为规范,但两类规范又有很大的、明显的区别,至少表现在:其一是约束手段与方式的不同,法律是国家依靠暴力强制执行的,具有严肃性和强迫性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外部对人施加的行为规范,而伦理道德是以人的内心信念、情感联系及社会舆论为主要调节手段的行为规范,是主体内心感悟而自觉采取的行动,是一种典型的人由内到外生发的行为规范;其二调节、规范的范围也不同,法律规范只调节那些较为基本性的、重大的、可以明确加以表征和控制的社会关系,只对那些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追究和惩罚,而伦理道德规范则比法律的调节范围要广泛得多,涉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并且它不仅谴责那些违法的行为,也谴责那些法律不追究但却是不善的行为,因为伦理道德评价是以行为是否善恶为标准的,当然还有动机的善恶问题(如德国学者康德所说的责任或义务)等,不详述。⑴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伦理道德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人类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当然它也有相对独立性,所以伦理道德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地域(或民族)、不同职业、不同的文化(或信仰)等诸多方面也是不同的,不存在永恒的、绝对不变的、普遍适用的伦理道德观。伦理道德按不同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如按人类社会分工活动的标准来看,它可划分为商人的职业伦理道德、教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军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科学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与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等等;这里职业伦理道德是伦理道德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在人类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指人们在从事正当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情操与品质。但要注意的是既使同为某一行业全体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如工程伦理道德,由于具体从事的职业活动在性质、内容与类别等并不完全相同--如从事建筑的与从事计算机的就不一样,因此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也会各自不同,至少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为避免这样的困难,本文下面所谈的科学伦理道德或是工程伦理道德着重指相应职业区别于社会上其它职业的基本伦理道德,是从整体描绘这个行业带有共性、普遍性的基本伦理规范,并不对这个行业内部职业的细分工所带来的的具体情况做详细研讨,当然共性并不能够完全包括个性,个性也会对共性起影响作用等,但这方面的话题文章不展开谈论。
2.科学伦理道德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科学伦理道德是指从事科学活动与研究人员(特别是指科学家)的职业伦理道德,而且是从整体上、普遍性来谈论科学界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并不执着于其个性、具体职业细分所带来具体方面的差别等。不过首先要讨论科学有无伦理道德(或真理与价值相关与否)问题?因为科学探索研究的是自然界的“自然律”及客观存在事物的本质,实质上是“求真去假”的活动与学问,强调知识只是求真去假的学问,真理与价值无关甚至于与人类社会也无关等,而且在从古希腊时代起到近代,科学处在所谓“小科学”时代,科学职业(或行业)的提法也不准确甚至不存在,因此人们的主流观念普遍认为科学是与价值无涉的,真理并没有价值属性,如著名学者柏拉图首先提出“科学本身就是目的,科学就是为认识而认识的纯认识”,W作为探索真理的科学认识活动及其理论成果是没有价值的,科学伦理道德更是无从谈起甚至是无事生非。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当人们认真考察历史并认为古代文明社会中(东方的古中国和西方的古希腊具有典型代表性)也有科学的话,却找到了古代科学有伦理规范的诸多实例。拿医学来讲,中国产生在战国时期的《黄帝内经》就有“疏五过”、“征五失”的篇章,专门谈医德方面的要求,到唐代名医孙思邈著《太医精诚》书中,更精辟地阐述了医生必须做到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为后代人所敬仰与遵循;而在古希腊从事医护的人员必须宣誓的所谓“希波克拉底誓言”,也是较好地体现了这方面的职业伦理道德要求。近代以后,随着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科学正式在西方产生,科学有无价值(或说伦理道德)的争论突显出来了,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科学和艺术》文章中,就猛烈地评出了科学和艺术(实为技术,下同),斥责其是人类道德最危险的敌人,认为由于科学和艺术日益进步,让人产生了种种欲望,整个人类变得越来越坏,美德消失了;而休漠对科学与价值做了断然的二分,形成了所谓“休漠问题”,这使得真理与价值对立的理论和观点更为明朗化、绝对化了,尔后德国古典哲学的创立者康德则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律”与“道德律”二律背反命题,认为两者都正确,但恰恰是对立而无法统一的,因为“道德律”与“自然律”是不同的,前者是社会的一种特殊价值判断(一般地讲价值是伦理道德产生与形成的前提和基础,而伦理道德则是对正面价值的肯定、维系与坚持,也是对负面价值的否定与制约,但伦理道德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谈可能、应当、人为规定等内容,而后者则是一种事实判断(如真理),谈必然、是、自然规定等内容,且从后者并不能合逻辑地推出前者等等,这些对20世纪西方关于科学和哲学关系的争论造成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然在真理和价值(或说自然律与道德律)的统一问题上也有赞成者,如法国著名学者彭加勒坚持认为科学伦理学是可以成立的,至少科学与伦理是不矛盾而能相适应的,他说:“追求真理应该是我们活动的目标,它是我们活动的唯一价值。”美国学者普特南则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中提出了价值事实的存在,认为价值与事实是分不开的,价值就是事实的价值,事实也是有价值的事实,“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而我们的每一个价值也都负载事实”。此外学者邦格、加达默尔等也从不同的视野揭示了真理和价值(或说自然律与道德律)的统一。还有现代科学已进人到所谓“大科学”的时代,科学技术成为了全球人类社会中的一个职业甚至于说是事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现代科学技术不仅仅是生产力、讲事实判断,更是重要的精神力量、也讲价值判断等,实际上体现了真理和价值(或说自然律与道德律)的辩证统一,至于现代高科技(准确讲为高技术,下同)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则从反面印证了科学伦理学成立的必然性等。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对真理和价值(或说自然律与道德律)是否统一仍有争议,但现代科学是存在有伦理道德问题的,不可回避,本文认为关键不是去否认它,而是怎么样认识它、扬善去恶防范于未来等。人类社会进人21世纪后,又有当代科学伦理道德观的说法,并要求构建新科技伦理道德观,正如江泽民正确指出的:“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但这方面情况限于文章篇幅并不展开论述。
现代科学伦理道德观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呢?下面进行探讨回答。科学伦理道德的界定,最初认为是关于科学家的伦理道德,如前苏联学者普洛罗夫认为,“科学伦理学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形成这些责任的基础和机制”;中国科学院长路甬祥也认为,“科学伦理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时对于社会、自然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学家及其共同体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是科学界共同恪守的行为规范”;还有学者认为科学伦理就是指在科学运行过程中与科学发生伦理关系的所有当事人,而这提法是对前述认识的一种拓展等。基于这样的认识,目前人们主要是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对科学伦理道德进行研讨,其一是科学家(或扩展到科技人员)的科研伦理,讨论他们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和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其二则是科学家(或扩展到科技人员)的社会责任伦理,讨论他们对国家、社会(公众)和人类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等,这些也就是科学伦理道德的基本内容。至于说科学伦理道德的基本特点则表现为:广泛性、差异性、复合性和破坏性等。
3.工程伦理道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工程伦理道德当然也是指整个工程行业带有共性、普遍性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工程这个行业区别于社会上其它行业的基本职业伦理道德要求,一般也不涉及其个性、特殊性方面的要求等。与科学活动不同的是工程活动(包括了工程思维、工程理念与最基本的工程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实践活动,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且从古至今甚至于在漫长的原始公社社会中都是这样的,但这里有一个工程与实践是何关系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们是同义词,但也有不同之处,表现在如果说实践仅仅是“做”的话,则工程既有“做”也有“想”--工程设计是“想”而工程施工便是“做”;还有实践仅仅是“动”的话,则工程既有“动”也有“静”--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动”而工程结果(或说人工物、人工自然)便是“静”;此外更重要的是实践是对所有“做”的概括总结或说是一般意义上的“做”,而工程作为“做”则是个别意义上的“做”既一个一个具体的“做”等。工程活动作为人类的最基本物质实践活动,既讲客观与社会历史性,也讲人类的合目的性、意识能动性,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追求真更是追求善与美等,因此说工程内在地和伦理价值等相关并不可或缺,或者说伦理价值诉求是工程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在规定,也并非外面强加的,这也反映工程职业伦理道德与社会上其它行业(如科学界)的伦理道德一个重要区别,实际上也构成了工程伦理道德的一个主要内容。此外,工程共同体与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其自身所独特具有的职业伦理道德,这种与众不同的职业伦理道德也应当成为工程伦理道德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工程伦理道德的主要特点:是一种实践伦理(或说应用伦理,下同)、是责任(或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体、是贯穿于整个工程活动中并不可或缺的(含决策、设计、技术发明、生产制造与产品的使用)等等。
4.科学伦理道德与工程伦理道德的比较思考
科学伦理道德与工程伦理道德的主要差别是什么?两者又有哪些相同点呢?下面做详尽但侧重于差别方面的研究。
第一,从历史演变的角度看,工程伦理道德观比科学的产生时间早得多,也很早广泛地吸引着了世界上各国、各民族人们的高度关注,因为工程活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福祉和安全、稳定和发展,工程是最直接的生产力,最终决定着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等。如果把工程活动理解为人类制造和使用工具、制造人工物品的活动,那工程的起源与人类的起源、技术的起源就紧密联系在一块了,可认为是同一个问题的三大不同方面,显然工程活动在人类最初漫长的原始公社社会中就一直存在,并且主要是由于工程(技术)的进步发展而推动着世界上各国各民族的社会形态向前发展。也正因为这样,工程伦理道德的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与研究,如原始公社社会就有这方面的禁忌;到古代文明社会中,工程活动和工程人员(当时称工匠或百工)更受到了伦理与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在著名的巴比伦法典中就有对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人员作严厉处罚的条款,而中国古代的百工(尤其是木工为代表)也把道德良心当作发挥工艺技能的基础或前提,要求‘‘以道驭术”等。进入近代、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工程技术对人类社会、自然界产生的影响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巨大,并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的新伦理道德问题,同时又与传统主流的伦理道德发生了很大冲突,工程技术伦理学应运产生了。科学则不同,作为人类社会高级社会意识之一,它几乎在原始公社社会中不存在,到人类古代文明社会时期它才真正形成并有所发展(注意古代科学与近代产生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科学有所不同),其东西方典型代表国家是古代中国与古希腊。古希腊的自然科学首开西方所谓“小科学”时代先河,其思想与特色至今在人们思想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更是如此,它强调和坚持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并形成了悠久历史传统,结果使得科学伦理道德可有可无甚至无从谈起。近代后期、特别是在20世纪左右,当科学进入到所谓“大科学”时期,人们才普遍觉得科学价值中立说存在着很大问题,主张科学负荷价值说,认为建立科学伦理学既有必要、也完全可能,科学的伦理道德问题才广泛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研究,成为了当今学术界甚至于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难点,百家争鸣。
第二,工程伦理属于人类实践伦理的范畴,而科学伦理则相对属于人类理论伦理的范畴,两者在程度、侧重点等方面是不同的。从科学思维与工程思维看,两者有区别,科学思维属于理论思维,强调认知,追求真理等,而工程思维属于精神一实践方式来认识与把握客观世界,强调筹划与各组成要素的集成,追求建造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小科学时代传统观念既科学价值中立说似乎有一定道理,科学是精神层面上的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与人类社会直接的物质实践活动不同,科学理论必须再回到实践中去才能真正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但工程则不一样,它一开始就是人类社会的直接、现实的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物质实践活动,并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意识形态)存在和发展,因此它内在地包含了价值伦理等,并是不可缺少的,也体现出了人类在改造世界过程中真善美统一的本质诉求,古今中外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创造的伟大工程及其成果就是很好的证明。近代以来、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高科技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如生殖技术引发的人际关系问题、核技术和航天技术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等等,本质上都是实践伦理问题,是在工程技术活动中产生的,而不仅仅是或者说不是人们认识、解释所导致的理论伦理问题,解决它也不能完全指望“纸上谈兵”式的理论伦理研究思考,必须理论与实际情况相联系,一切从实际出发来解决。
第三,从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家(或科技人员)与工程共同体和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所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含义务、责任等)看,科学伦理与工程伦理也不一样。科学共同体的规范有所谓内外之说,在科学共同体体内部,规范主要是指认识方面的,要求个体对认知目标负责,科学活动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并形成科学的精神气质,一般有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创造性、有条理的怀疑精神等规范保证;在科学共同体外部,科学的职责就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为人类社会谋取更大福祉,因此伦理道德的、法律的、政治军事的等规范更突出、更加强调,要求个体必须遵守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科学外部社会规范,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是客观公正性与公众利益优先性。而工程共同体的要求主要有分工合作、协调处理好各方(如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与客户等)的对立统一关系,强调团队精神并自觉遵守社会上有关法律、伦理道德规范等。注意到这种要求是内在本质的,是人类活动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强外部的监督与引导作用。工程共同体的伦理道德原则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公平(或公正),其二是责任。相比较于而言,工程共同体的伦理道德原则更直接、更现实,与人们的生产、生活联系也更加密切,因此意义与作用更加重要。至于说个体的的伦理道德规范,科学与工程也有区别。必须提到的是,共同体与组成的个体之间是有一个辩证关系的,尽管共同体是由个体所组成,没有个体也就没有共同体,但共同体一旦形成又有其不同于个体的诸多要求与规范,而且个体必须要遵循它们并按其行事,显然共同体和个体是有一定区别的,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把共同体与个体结合起来研究思考伦理道德规范,本文也正是这样做的。科学家(或科技人员)个体的伦理道德规范是与科学共同体的紧紧相连而不能硬性分开的,当然侧重点有所不同。由于科学活动不仅仅是求真、同时也是求善与美的,尤其在现代社会中更是这样,因此科学家(或科技人员)不仅要具备科学的精神气质,也要自觉地抵御和反对科学上的不端行为(或越轨行为),要尊重事实、尊重知识产权、不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更要主动承担起科学的社会义务或责任,不能漠不关心科学应用的后果损害、破坏人类社会甚至于断送人类社会的美好前景等。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道德规范也与其共同体的紧密相连,同样有所侧重。一般来说个体的伦理道德规范主要体现在其社会责任上,而这又可分为积极与消极的责任两个方面,所谓积极的责任,是指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是其在工作中应遵守的标准操作程序和应尽的职业义务,以及完成工作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与义务,通常人们讲的“负责任或负责任地行为”指的正是这种责任;消极的责任则是指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将错误或过失归咎于别人或外部环境而自己不愿意或拒绝承担相应的职责,是谈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怎样面对“过失或伤害行为”的责任问题,工程活动具有风险性,因此工程个体必须承担“过失或伤害行为”的责任,但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研究处理,分清事故的原因、个体所承担的范围与程度等。还要指出的是,由于某些人错误地认为现代工程只是科学的简单应用、工程技术只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技术只是工具等,因此许多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确信“工程技术价值中立”的观点,他们把工程活动当成是纯粹的智力活动,不认为有更不愿意承担工程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违背它带来的社会责任等,这是不对的也是要及时纠正它。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当然也要自觉地防范和反对工程技术活动中的不端行为(或越轨行为),并更加尊重知识产权--因为与科学相比,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联度更大,如果说科学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那工程则是观念或知识的物化形态,是人类社会新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在此知识产权所起的作用更大、更有意义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工程伦理的一个基本主题是,在工程活动中,人们要自觉地担负起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责任,对此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承担特殊的重大责任,如质量责任、诚信责任、在利益冲突中保持客观和公正、在与管理者(雇主)和社会公众都有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坚持社会公众优先等等。
一句话,科学伦理和工程伦理两者间,既有一定的相同点,如现代工程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前提和基础的,有一定的共性等,但文章对此没展开详谈,更有许多不同点,上文对此作了详细阐述,人们不应当把两者混为一谈。
熊志军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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