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拿大自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颁布以来,在法律界和文件管理界均有相关的原则和标准出台,以配合提高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从解析《统一电子证据法》和《电子文件作为书证》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和标准,探索加拿大在电子文件作为书证上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关键词:统一电子证据法;电子文件作为书证;电子文件立法
一、加拿大电子证据法规体系的构建
加拿大电子文件成为电子证据的实践史可追溯至1979年《缩微胶片作为书证》(CAN2-72.11-79)标准颁布,首次确认了缩微胶片的证据可采性,至1988年和1993年升级至扫描件的证据可采性。1.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加拿大不仅具有专门的证据立法,且1998年通过次年便开始实施的《统一电子证据法》为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电子证据法》是加拿大证据法中的一部单行法,是法律系统在加拿大信息化进程中共同进步的见证。该法仅有9条,从其中的许多条文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认证依赖于其所依托的生成系统。(1)对“电子文件”概念进行界定,要求必须是“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中产生或由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存储在任何介质上的数据,可由个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读取或感知”。从对“电子文件”的内涵界定中可以看出,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文件是以“计算机生成或存储”和“系统的可靠性”为前置条件的,那些电传或传真、常规的数字电话对话因未在计算机系统中产生或未有明确文件信息而不属于“电子文件”的认定范围。(2)对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在文件的可采纳性问题上,采用普通法或成文法可能会考虑到根据本法所引证的证据。”将“文件保存系统的可靠性”认定为证据评估的主要方法之一,但不排除法院可通过其他方法对电子文件的来源与可靠性进行认定。(3)对证据完整性的界定。“引入电子文件的人有义务证明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从该认证规则而言,引入证据的人需要证明所引入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从现有的技术方法而言,电子文件生成系统的完备性是电子证据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最简便、最有效的保障。(4)对“最佳证据规则”进行界定。法庭在证据获取中倾向于“原件”,但在现实中无论是对“原件”的界定还是获取都十分不易,因而在该法中采取了“功能等同说”和“拟制原件说”①,即“源于特殊系统的电子文件”和“符合特定条件的电子文件的打印输出物”均可认定为“原件”。满足条件的“原件”包括通过可靠的系统证明可靠的原件或通过可靠的系统打印输出的纸质副本。(5)提出诚信推定概念。“假定记录或存储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系统具备完整性。”法律解释称,“系统的完整性是出示真实、完整、可靠电子证据的前提,若系↑兰台世界LANTAIWORLD统不完整则可能会遭受对方的质疑而遭受成功的攻击”,但由一方提出的于对方有利的电子文件或由不受控于任何一方的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文件则不受系统不完整性限制。该条内容从诚信推定的角度提出了在系统不完整的情况下电子文件可采纳的排除性条件,为电子文件可采纳为证据提供了另一种解决途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已颁布实施20余年,其颁布后安大略省、马尼托马省、萨斯喀彻温省等多个省份便开始采用该法。从上文逐条解析中可以看出,该法对电子文件的可采性主要依赖于其形成系统和所依托标准和规则,在没有完整系统的前提下产生的大部分电子文件(除由对立方提供的有利文件或第三方文件)均可受到法庭质疑而丧失其证据价值。因而当事人在电子文件产生系统中所做出的努力(包括完整的生成存储系统和系统所依托的标准)将会直接影响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KenChasse[1]认为该法的颁布将使传闻原则和最佳证据原则之间的区别在电子文件上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只有那些通过“系统完整性测试”所形成的电子文件才具备可采性。2.加拿大国家标准《电子文件作为书证》。虽然《统一电子证据法》奠定了电子文件在证据家族中的地位,“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文件的性质和特征不能通过对现有证据法的简单修改来解释”,必须从“法律、文书学、电子鉴辩学和档案学角度”[2]构建和发展新的法规和标准。因而2005年加拿大出台了《电子文件作为书证》(CGSB-72.34)的国家标准,用以解决电子文件作为电子书证的实践难题。该标准是由InterPARES项目组牵头,由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加拿大财政委员会秘书处、铁山文档服务公司等20多个组织和公司的代表参与完成的,代表了不同领域对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关注。(1)提出标准的首要原则。该标准的首要原则是,“组织为应对随时准备出示其文件作为证据的要求,一直遵守此标准是保证电子文件或电子文件系统完整性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2)电子文件可采纳为书证的具体要求。“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电子文件系统的完整性”“文件在日常工作中形成”“机构文件系统完整性的证明”是电子文件可采纳为书证的四个基本要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根据《证据法》要求提出电子文件需要相关辅助(证人的证词)予以证明,而形成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存系统的可靠性同样也可以证明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电子文件系统的完整性”:与《统一电子证据法》中第五条诚信推定原则一致。“文件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只要可证明文件来源于其日常的业务活动系统,则可认定其为传闻证据的例外,确保该份电子文件的可采性。“机构文件系统完整性的证明”:可通过“来源、同期文件、常规的业务数据、数据输入、适用的电子文件管理标准、在决策中是否依赖电子文件、与其他软件协同处理数据、系统变更保留原始文件、保护相关隐私和安全性能”来进行验证。(3)制定实时更新的电子文件保留体系。为保证在任何时刻都可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机构的电子文件保留体系应由本机构法律部门与业务主管、文件管理员、IT人士共同给出明确的、详细的电子文件留存范围并进行实时更新。系统应保证具有保留、审核、审查和访问这些电子文件的能力。(4)电子文件系统输出纸质文件副本的真实性控制。在任何情况下需要输出电子文件作为纸质文件,都需要考虑纸质副本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和重要性,因而电子文件从系统中输出时需要有授权人员的签名作为副本的真实性确认。(5)由电子文件系统设计和管理人员从作为证据的角度提供文件管理的基本功能需求。该标准要求机构内需建立文件管理项目并有明确可实施的文件管理政策,在有效的技术支撑下设计文件管理程序及形成相关文档,在文件保障措施下(审计跟踪机制和备份机制)建立文件质量保障秩序。该标准“贴心地”为机构文件管理各环节描绘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机构可以从文件捕获、数字化到文件分类索引、保存利用,再到文件留存处置、质量保障、保存和迁移等多个环节,保障文件形成系统的完整性和文件的真实性。同时,该标准也从信息技术角度明确保障完整的文件管理系统的安全技术构成,包括数据备份和系统恢复、安全和保护(安全政策、加密、电子签名、日期时间戳)、文件传送安全、审计追踪等。(6)对应用新技术产生或存储的电子文件进行风险评估。在云计算、社交媒体和移动设备盛行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探索采用新技术生成和存储电子文件。该标准认为,在采用任何新的技术管理文件之前,均需要评估识别有关的风险和威胁。加拿大国家标准《电子文件作为书证》是从文件管理、法律认证和系统开发等多个角度对电子文件未来作为书证的可能性进行规划。该标准以“系统完整性”为首要原则,力图构建一个可实时为机构出具书证的文件管理体系。该标准为每个文件管理环节设置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机构可据此进行文件系统规划。
二、加拿大电子证据法规的特点
1.在立法中明确电子文件生成和保管系统完整性的重要作用。电子文件生成在安全有效的电子文件生成系统内、电子文件生成系统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等情况下才能确保电子档案的来源可靠;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流程设计合理、无明显纰漏的情况下才可保证电子档案的程序规范;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相应的元数据、系统日志等相关背景信息完整才能保证电子档案要素合规。因而电子档案作为证据可采性的要求是对电子文件生成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检验。从档案角度而言,电子档案的证据可采性应考查的是系统的有效性而非文件或档案个体本身。2.在法律中明确“全程管理理念”。此处所谈论的“全程管理理念”是指电子文件全程管理、电子档案全程管理以及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系统无缝对接全程管理。全程管理是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保障。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其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必要因素。全程管理理念不应仅是学术上的概念,而应通过法律真正贯彻到现实工作中。若忽视了全程管理理念,电子文件系统的完整性只能保障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生成的电子文件也仅可作为本单位的凭证。3.协同规划不同行业的电子文档系统生成标准。在明确的标准下开发的电子文件生成和存储系统是被法律认可的完整系统。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规定,虽然不强制使用相关行业标准,但是否采用相关标准将影响法庭对电子文件生成或存储系统完整性的认可程度,进而影响电子文件真实性的认定。不同行业会形成不同形式的电子文件,其生成方式、文件格式、系统功能需求均有所差异,因而不存在统一的电子文档系统开发标准。档案部门应协同其他行业共同规划不同行业的电子文档系统生成标准,从文档管理角度提出参考意见。各单位根据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开发出依托本行业的电子文件生成系统,提升电子文件系统完整性的认可程度,进而提高法庭对电子文件真实性的认定。4.基于电子文件管理开展不同层次立法。从加拿大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二者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可采性的立法工作。《统一电子证据法》提出的主要是核心原则性内容,《电子文件作为书证》是以可实施性为基础,二者在内容上互为依托。5.对电子文件范围的实时扩展。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文件类型不断扩展,对生成或存储在不同领域范围、不同应用系统的电子文件应采用包容的理念。加拿大国家标准《电子文件作为书证》对新兴技术下产生或存储的电子文件给出了相对完整的风险评估策略。电子文件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工作,从微观层次而言是为了保证机构文件管理秩序,发挥文件的凭证和参考价值,从宏观层次而言是为了国家记忆、社会记忆的保存和延续。无论从哪一个层次考虑,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是上述价值发挥的基础,而电子文件一旦被采纳为电子证据则是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法律认可,因而应从电子证据法律和标准层次角度去不断调整电子文件的立法思路。
作者: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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