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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分析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602人 

  在理论上,对代理人的概念以及特征的界定是很重要的。而在实践中,对代理人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合同法》的出台实施,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的划分成为可能,这就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从民法的无权代理说,其都算是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学说;第二,目前学术界的观点认为,只有当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善意的事由,才可以被称为受委托人,而非受追索的事由,所以这样的说法也就不是绝对的否定之论。

  关键词:无权代理;第三方;《合同法》

  一、第三方委托代理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物质的需求增加,对自己的财产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新的名词“物权说”。该说法认为,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相互依存的行为规范,而不是某一方的单独存在。[1]因此该学说的基本原理是: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或者了解对方的情形下,为了使交易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定其责任的承担者。

  二、民法代理人对第三方的法理分析

  1.法律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条文来约束代理人的代理权,因此在理论上,人们对其的认识还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中。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是:“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他人的利益和不法的目的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由此可知,该条的主体指的就是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所以,该条的具体条款的表述是:“不具备法定的地位或职权的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基于事实的原因所订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履行的”这也就说明了这一点。2.受让方的主观要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受让方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善意相对人的事观念定或自愿的事实行为。[3](一)第三方代理对第三方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意处分,可以要求受领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因他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自己和本人共同偿还。”《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也说明了,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买方和卖方是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签订合同时,买房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对于第三人,则要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善意的买房者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所以当一方的不法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由第三方来代为行使追索权,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对这一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备,因此我们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制。(二)民法代理人对第三方的立法可行性。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和规范,它在任何时候都是作为一种手段来解决纠纷的行为而存在的;它是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所以它的作用也不仅仅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实现其价值。因此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要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以法的形式来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具有可行性。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的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在与善意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关系时,因为自己的疏忽而没有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或者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原代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有权代理人的免责事由为:“(一)对被追偿的财产负赔偿的责任;(二)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纠纷。”首先,就是被追偿的标的物的性质是什么?然后,应该确定是否有必要将其作为动产,并将之纳入债权的范畴之中。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所涉及的事项和该物件的所有权之间有何相关性,以及该物品的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一)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指代理人在行使职权时,没有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4]所以,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对该权利的侵害时,应由其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追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第一,善意无恶意。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出于有意的原因也不能阻止其对该物件的追回,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但是由于无权代理人的无过错,并不能直接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因为当一方的不法行所引起的后果已经发生,而此时另一方并不能够使用一般的办法去处理,这样会使原物的所有人受到很大的损失;第三,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性。虽然可以归责,却并不表示不负责任,而是由对方去进行赔偿。因此当这种情形出现后,并不能就认定为是可归责的免责事由。(二)无权代理人的分配。从无权代理的角度来看,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追认权。即在没有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同意和信赖该代理人的行为;(2)追认权。即当其与受领人的事由相一致时,应当按照原法律的要求给予一定的处分;(3)撤销权。指当原代理人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了受领人有损于原代理人的权益时,有权代理人应向该受领人的本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返还相应的财产;(4)损害赔偿。指当其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时候应该给受损害的主体进行赔付的制度;由于无权代理的原因是由第三人来行使的而非是善意的所以不适用无过错的原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免责。(三)无权代理人的转移。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在《物权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者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适用,因此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法去处理这个案件,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5]首先,将原审法官的意见作为认定的标准;其次,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将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作为判断该纠纷是否属于无权代理的依据之一。这样就会使原审法官的裁判更加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与冲突。在我看来,转移自己的法律权力,是指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作出的协议所涉及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人的处分权,由第三人来行使的行为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对抗效力。

  四、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并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权力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所以在对其进行责任的认定时,我们应该考虑到以下的几个方面:(1)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是善意的对于无权代理人来说,如果他的行为没有被法律所承认,那么就不能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当其行为已经被否定了,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代理人赔偿损失。(2)无权代理的行为主体为无主罪的主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即仅包括本人、亲朋好友,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该人的代理人;但是关于第三人的除外情形,我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解释是:“二人以上互相不履行债务,经另一方追认后,从重追究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其中一方有过错,才能由对方负举证义务。而这一说法也很好地诠释了无主罪的这一观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对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的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并且在处理的时候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衡量,这就需要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本文主要是以无权代理为研究对象,从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来完善该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从而促进该领域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张豆豆.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20.

  [2]王如娃.论《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0,39(01):54-58.

  [3]王欣欣.论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0.

  [4]张豆豆.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20.

  [5]韩伟.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南京:南京大学,2019.

  作者:孙忆楠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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