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规律,在犯罪学的理论指导下,提出切实可行的犯罪应对策略,其在减少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需要从不同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将犯罪预防理论贯彻到实践中,最大化地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犯罪预防 犯罪 科学性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存在各种矛盾, 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犯罪预防可以说是整个刑事法学科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也成为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正如德国著名的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说:“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 更为重要。”所以建立合理的犯罪预防体系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是可以认识的,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论、量变质变规律支配。了解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种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和削弱消极因素的影响,增加或强化积极因素的作用,从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犯罪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认识犯罪的基础上,分析犯罪原因、总结犯罪规律,使犯罪预防对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已经积累的大量经验和犯罪相关资料,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 也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先进的物质、技术手段, 这为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犯罪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 使得现代社会得以占有大量翔实的信息资料,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条件,从而能够准确有效地预防犯罪。
二、犯罪预防的价值所在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犯罪预防的价值作了精辟的概括,他曾指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 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具体分析,犯罪预防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犯罪预防是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论认为犯罪是不能被消除的,“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犯罪现象的确不能完全被消灭,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行控制还是可以实现的。因此,犯罪预防应运而生。在深刻剖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 找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总结犯罪发展的规律, 通过减少或消除犯罪原因和犯罪借以发生的条件, 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第二, 犯罪预防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担忧甚至恐惧心理, 严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成为新时期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妨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犯罪预防通过控制犯罪, 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提高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 消除了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
三、如何实现有效的犯罪预防
(一)对潜在犯罪人和犯罪人的预防
犯罪预防包括一切制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它除含有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外,还包括犯罪发生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与改造措施,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可见,犯罪预防的对象是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这部分群体有一定的共同特征。通过研究这些人的特征, 有助于我们把握犯罪规律, 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对潜在犯罪人的预防
(1)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实施犯罪的人很大一部分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又没有合理的救济方式时,他们往往会采取原始的手段暴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顺畅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预防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于那些受过违法处罚的人员,定期对其进行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加强监督,一旦发现其心理有向不良方向转化的苗头,就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去除犯罪隐患。日本犯罪学家平尾靖曾说过一段话:“在人格的深层有着易于走向一切犯罪的倾向,只要受压抑的欲望继续存在于心。”这些人员较其他社会大众更易于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预防应该重视改造与消除这些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同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震慑潜在犯罪人,使其不敢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
(1)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发挥刑罚惩罚、威慑的功能,遏制犯罪行为人再犯的欲望。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手段,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同时包含着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使犯罪人感到痛苦。这种痛苦既来源于国家对犯罪人否定性评价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来源于犯罪人服刑亲身感受到的身体上的痛苦。这种痛苦会给犯罪人留下很深的烙印,以致其在以后生活中为了避免再遭受同样的痛苦而不再产生重新犯罪的意念。若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不仅不能使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反而会间接地增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勇气。
(2)加强犯罪人服刑期间的心理和行为矫治,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菲利曾说过:“为了预防犯罪, 我们必须求助于我曾称之为‘刑罚替代措施’的那些措施。它们之所以能够防止犯罪的发展,因为它们深究了犯罪原因,并力求消除这些原因。”刑事司法者在执行刑罚时, 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刑罚适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而并非为了报复、惩戒犯罪人, 因此本着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对他们准确适用刑罚,同时加强犯罪人服刑期间的心理辅导,培养罪犯健全的人格,最大限度地为犯罪人以后重返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二)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
这里所指的被害人主要是指潜在的被害人。这些人之所以被犯罪行为人挑选为侵害的对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其具有被告人所期待的一系列特质,比如轻浮、妄动、胆小怕事、贪婪等。并且,有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发挥了积极主动的作用。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预防犯罪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被害人的预防意识。被害预防意识其实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形成警惕意识和防范意识,目的是社会成员在遭遇特殊事件、应对敏感人物时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迅速的应变力。一方面,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 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的因素,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另一方面,教育人们要有意识地培养在突发情况下的自我救助能力,提高应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被害人对自我行为进行一定约束。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如被害人先前存在的一些不当言行或挑衅行为,使得犯罪人由正常的社会心理逐渐演变为犯罪心理,诱使其用犯罪行为进行反击。所以预防被侵害,要从被害人自身做起,控制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
(三)从社会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
一方面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因素,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又是发生在社会的大环境下,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与社会本身的利益诉求相违背的。鉴于与大多数人生活的社会环境最为密切的是家庭、学校和社区,下文将从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1.家庭预防。家庭是人类最早接触的场所,在人类社会化过程中充当着幼师的角色。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指引功能,可以抑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家庭承担预防犯罪的功能主要依靠两点:第一, 父母对子女的良好教育。父母应以身作则,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态度, 正确地培养和教育子女,从小形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健全的人格。第二, 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体恤关爱, 经常交流,若发现家庭成员有不良的行为倾向时,应对其加以疏导,多多沟通,及时化解其不良心理,释放其不良情绪,遏制其犯罪人格的形成,减少犯罪的发生。
2.学校预防。学校是伴随青少年成长期生活时间最长的场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是个体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其对培养合格的守法公民, 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学校要强化素质教育,针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不同特质,采取科学的教学模式,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充当起这个时期的指路人。第二,关注问题学生。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发现其不良的行为动向时,及时引导和治疗,遏制犯罪人格的形成。
3.社区预防。社区作为社会成员生活的最主要场所,也是犯罪发生的最主要空间,社区预防毫无疑问地在预防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区预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 加强社区巡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加强保全系统,切实保障社区的安全。第二,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居民的不良情绪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社区应当设立犯罪预防小组,在社区居民中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醒大家提高警惕, 掌握一定的应对犯罪的知识和技巧。
四、结语
综合上文所述,行为人实施犯罪主要是由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严重扭曲,法律意识淡薄,生活期望值过高,心理失衡,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等原因引起的,因此要从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会的角度进行全面的防控,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牢牢把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构建起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多管齐下,及时、准确、高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人格的形成, 进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当然,犯罪预防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次上的探讨,必须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实践,把犯罪预防的总体思想与详细具体的防范措施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全方位成体系的犯罪预防网络,减少犯罪的发生,体现犯罪预防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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