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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影响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强弱的因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常见的心理状态有)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5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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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讯问过程存在着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向辩方流失的情况,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信息流失的存在及其后果,加强对信息流失的控制,才能在侦辩双方的信息较量中取得优势,为此后控辩双方的证据较量打好基础。

  [论文关键词]侦辩对抗 职务犯罪讯问 信息流失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构建了侦辩对抗的诉讼结构。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侦辩对抗中存在着律师通过会见获取侦方信息的情况,但并没有将信息的源头追溯到讯问过程中;一些侦查讯问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能够从讯问人员的只言片语中捕捉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但并没有将该问题从讯供对抗中延伸到侦辩对抗中来研究。本文将该问题放到侦辩对抗的诉讼环境下,特别是侦辩双方的信息较量中,从侦方的角度,来探讨信息流失的不利后果及其控制。

  一、信息流失对侦控方的不利诉讼后果

  职务犯罪侦查区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侦查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合法主体即检察机关,而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第二,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丰富,对信息的捕捉、分析和判断能力强,且社会地位高,社会关系复杂,容易利用其社会关系网对侦查活动造成干扰。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的对象则分布于社会各阶层,信息的捕捉和研判能力参差不齐。第三,侦查模式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中占主导地位的侦查模式是“以人立案”、“从人到事”的方式和过程,必须经过初查这一环节才能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而经过初查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犯罪证据,这对于辩方来说是重要的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流失,侦查很可能陷入被动。而经过初查犯罪嫌疑人仍掌握和控制着一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证据和线索,了解侦查机关未查清的事实,这对于侦方来说是重要的信息,如果获取这些信息,则可以完善和固定已掌握的证据,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在侦辩对抗中占据主动。而侦辩双方获取信息的共同平台,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则多是“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在发现犯罪事实后立即进入立案程序,而侦辩双方获取信息最重要的平台则是犯罪现场。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侦查对象和侦查过程上的特殊性,使得言辞证据在其证据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言辞证据较之实物证据其稳定性较差,所以在侦辩对抗中容易受到信息流失的不良影响,降低其证明力,直接影响各个诉讼环节的进展。在言辞证据中,最易受到侦方信息流失影响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两种。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殊性,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时,通常先通过初查从外围秘密调查取证,掌握能证实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部分证据之后,再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获取其对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述,而此时仍有很多证据在犯罪嫌疑人的掌控之中,侦查机关需要对前期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巩固和完善,并进一步扩大战果,查明其他的犯罪事实,收集新的证据材料,所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复杂,一般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一旦侦方流失的信息经过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的分析和研判,辩方找到侦方在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或是侦查活动的盲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在此后的讯问中负隅顽抗,表现为否认侦方不扎实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拒不供述侦方尚未掌握的罪行,使侦方在此后的讯问中难以获得预期的信息,在侦辩信息对抗中处于劣势。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讯问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把你挪用公款的问题交代清楚。”这个问题中就流失了重要的信息:侦方只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有关挪用公款的一些证据和线索,对于其他的罪行很有可能并不了解,这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只供述有关挪用公款的情况,而对于其他可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三缄其口,给深挖余罪、扩大战果造成极大障碍。
  第二,证人证言。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在职务犯罪侦查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少数渎职“侵权”类案件外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关键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或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知情人,在身份上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关系上的特殊性,在作证的动机和目的上具有复杂性,在作证意志上具有不稳定性。虽然侦查机关不会透露有关证人的身份信息,但是一旦犯罪嫌疑人从讯问人员的言语中推测出证人的身份及证言的内容,就会出现证人的信息流失。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很有可能是从辩护律师处获知信息的其他关系人对证人施加压力,对其作证行为造成干扰,使证人出现不愿作证、不敢作证的心理障碍,甚至出现证人拒证、翻证、作伪证的情况,使得侦查机关的证据链出现断裂,对诉讼造成灾难性后果。特别是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往往需要获取受贿方与行贿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如果证人受到不良的干扰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则会使案件的侦查陷入僵局。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同样不容忽视。虽然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只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并未明确调查取证权,但法不禁止即自由,修改后刑诉法实际上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辩方调查权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其获取信息的渠道,但不管在那个国家,侦查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方。然而,如果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讯问中侦方流失的信息而进行取证,则其收集的证据则是“少而精”的,其收集证据的方式也是“快而准”的。另外,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而并不向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形成控辩双方证据掌握的不对等,容易造成辩护律师在庭审上进行“证据突袭”。对于具有唯一性的证据,律师调取后,侦查机关就无法获取,对侦查机关尚未知悉或掌握的证据,律师调取后,侦查机关就可能再也没有机会知悉或掌握,也可能造成这些证据的变化或扭曲。所以,侦查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在调查取证手段和信息总量上的优势,在侦查阶段的信息较量和此后诉讼中的证据较量中取胜,就要在讯问中对信息流失加以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控制。

  二、对信息流失的控制

  信息流失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从讯问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双方就开始了信息的交换与互动,如果讯问人员想要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预期的信息,就必须有意地对其施加信息刺激,而犯罪嫌疑人则不断地对讯问人员有意无意传来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将信息通过会见传递给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进行再次的、间接的、专业的分析,这虽然对侦方不利,但只要讯问存在,这条信息流失的链条就合法合理的存在,可以说信息流失是讯问活动的伴生物。但讯问人员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仍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即以最小的信息流失代价,获得最大的预期信息收益。通过各种方式的掩饰,减少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的发出量,以减少信息的流失。
  对信息流失的控制,依赖于信息的发出者——讯问人员自身的内在尺度与意识。
  第一,讯问人员要在思想意识上正视信息流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讯问人员追诉犯罪的职责性决定其必须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信息,讯问过程的当面性决定了讯问人员不得不无意地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信息,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其捕捉、分析信息的主动性,律师会见权的合法性与不受监听的保密性保障了信息从犯罪嫌疑人向辩护律师的通畅传播,辩护律师为其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营利性决定了其分析与利用信息的方向。讯问人员只有在正视这条信息流失链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根据信息流失的一般方式与特点,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研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而不至于面对信息流失束手无策,抑或采取过激的甚至违法违纪的手段来阻止信息流失。
  第二,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准备工作时要将信息流失的因素考虑在内。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准备工作时,一般都会全面地考虑各种信息刺激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包括讯问的时间与场所选择、提问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的内容与顺序等,但所有的考虑主要是围绕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信息,而没有把对信息流失的控制考虑在内,也就是只关注了己方的信息需求,而没有在意对方的信息需求,只意识到了对于己方所关心的案件事实,此时犯罪嫌疑人是信息强者而讯问人员是信息弱者;而没有意识到对于辩方所关心的案件侦查情况,讯问人员是信息强者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是信息弱者。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的准备工作中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信息流失的控制,那么在讯问过程中的信息流失量则可想而知。
  从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见面的这一刻开始,信息流失就不可避免地开始了,犯罪嫌疑人在观察讯问人员的行为、衣着、举止时,将不断接收讯问人员发出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信息,并立即开始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不断地评估侦查机关掌握案件的情况。讯问人员作为信息发出者其自身要在讯问活动中对信息传播实施牵制、约束和控制,这种控制在准备时要分别考虑言语和非言语行为两个方面,但在实际实施时则需要将言语和非言语行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言语方面,首先要对问题的题干字斟句酌,多使用隐含有多种判断的模糊词语,减少案件信息的流失,如果模糊词语应用得巧妙,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对言语信息理解的灵活性而产生对侦方有利的局面;其次,对问题的顺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在不丧失逻辑性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在非言语行为方面,要考虑提出问题的语调、语速、重音的位置,以及提出问题时的眼神、表情和动作等,这样才能在社会经验丰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面前全面地控制住信息的传播,最大可能地减少信息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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