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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治安调解的情况(治安调解的思考)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2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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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的公安执法实践证明,运用治安调解的方法解决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富有高度的灵活性,对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安执法活动中,治安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但治安调解实践仍然缺乏规范,调解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等情况困扰着不少基层警察。
  一、治安调解执法实践常见的不足
  (一)对治安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准。据统计,16%的警察认为对寻衅滋事、结伙斗殴行为可以调解;15%的警察认为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只有当事人有调解意愿,才可以进行调解;21%的警察认为只要当事人要求调解就可以调解;28%的警察认为凡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应调解,由此反映出警察对治安案件调解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究其原因:一是对治安调解范围把握不准,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不管是否属于调解范围均进行调解;二是目前关于治安调解的法律规范过于分散,存在“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等“兜底”条款,在执法实践中不好把握;三是“有困难找警察”深入人心,群众发生纠纷后常常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解决,而个别警察接警后害怕“不作为”被群众投诉,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也进行“治安调解”。
  (二)治安调解程序不严谨。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属于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没有及时取证或记录证据线索便开始调解工作,当调解不成需依法裁定时,因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处理困难;二是将治安调解作为补充结案的手段;三是治安调解中没有按照规定的调解期限、次数进行,一味地“拖”案,致使案件久调不决,引发当事人不满。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警察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强,案件发生之初调查取证不及时,没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致使后续工作难以开展。
  (三)治安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放。由于警察在调解工作中没有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不同的当事人状态,选择不同的方法,不注意言语表达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将矛头转向公安机关,指责警察办案不力,影响了警民关系。究其原因,从主观上看是个别警察执法理念不端正,宗旨观念、法治意识淡薄;从客观上看,目前一些贴近警察执法活动、指导执法方式方法的培训较少,警察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影响了治安调解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梳理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及疏失
  通过对涉及治安调解制度相关条款的研究可以发现,由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少,内容相对笼统,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依据不足,做法不规范,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对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列举不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举的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里所列举的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八种行为。由此,警察治安调解中难以确定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
  (二)治安调解应遵从的法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查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这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律条件,每个步骤的执法要求都可以找到相应法律依据,执法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但是有关治安调解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程序。治安调解具体适用怎样的程序,有何具体法律要求不明确。警察在适用治安调解程序的时候无法可依。所以警察治安调解的随意性强,靠经验、靠习惯、靠老办法执法的情况比较多。
  (三)对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制作的法律文书没有具体列举。法律文书是正确实施法律的体现,能够彰显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并呈现了《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内容,附了式样。但是对协议期间是否需要制作治安调解笔录,调解完结是否应当做调解终结报告书等都没有要求,由此很难直接证明公安机关调解活动的合法性,也难以查实治安调解程序终结的时间。
  三、提高治安调解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治安调解法律规定是当务之急。法律是执法的依据,是执法的框架,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治安调解可依据的法律具有明显缺失,难以规范治安调解活动。在完善治安调解法律方面,一是应明确列举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治安案件案由或者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总共151个,那么可以详细列举适用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以此指导调解实践;二是对治安调解程序给出明示规定,像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一样,程序上步步有规定,使治安调解有章可循。
  (二)提高警察治安调解水平是关键所在。执法水平的高低往往受限于警察的能力素质。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有几点需要把握:1.提高能力素质是治安调解的关键。警察是国家和法律的象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语言表达、灵活的群众工作方法,才能有助于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有理有据,游刃有余地开展工作。2.群众观念是治安调解的基础。警察的治安调解就是为了化解和平息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去开展工作。3.及时取证是治安调解的首选事项。如果警察不及时查清纠纷的性质、原因和发生过程,缺少及时固定证据的意识,就无法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治安调解的教育疏导缺乏依据,苍白无力,甚至各方当事人纠缠不清,导致治安调解没有出路。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是长久之计。在公安机关内部,应对警察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执法思路指导警察执法工作,真正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根植到警察头脑中,使其自觉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认真总结、大力宣传治安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点评典型调解案例等形式,加强对警察治安调解技能、方法的培训,提高警察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公安机关外部,应充分发挥声屏报网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为治安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03.
  [2]汪勇.警察勤务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26.
  [3]杜福磊,赵朝琴.法律文书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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