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资本都由国家投资,属国有金融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其从事公务人员毫无争议地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仅银行总部工作人员,还包括其各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其在刑法中的性质已不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又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准确地定性,仍需具体分析。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除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以外,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批复出台较早,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判例亦有不少突破此批复。如在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市引起较大轰动的原台州市建设银行行长蒋达强受贿一案。2010年1月18日,原
笔者则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应该准确理解最高法2003年法发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这一纪要中对于“委派”表述之精神内涵,并应当把握以下两点: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且委派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批准等。wwW.lunwen.net.cn2.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不能因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就一律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非上述职责则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上述两点,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高管及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在银行改制后,继续从事相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应该认定为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具体有哪些?笔者认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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