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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量刑原则(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669人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摘要]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自由裁量权
  
  近来,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不同刑”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比如,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又如,醉驾案四川孙伟铭与杭州胡斌所获判决也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许霆案,其跌宕起伏震动了整个社会,吸引了无数关注的目光,引发了社会热议,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但整个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却远未结束。主要原因恐怕是前后数次审判所确定的刑罚落差太大,以致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怀疑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得量刑公正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将量刑权的制约问题囿于实体法研究领域,没有从程序制约这一维度审思制约量刑权的有效对策,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克减量刑失当现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是势在必行。我国的国情和法制传统决定,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独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构建

 2.定罪阶段与量阶段合一模式
  这一量刑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三是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
  这三类案件控辩双方在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争议,为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中可以将对有罪问题的确认与量刑问题的调查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具体操作为:(1)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法庭将直接按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2)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的结果,法庭审理按定罪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进行,即对定罪证据分组出示、质证后直接进入量刑程序,控辩双方重点围绕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3)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案件适用定罪与量刑阶段分离模式进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人一开始自愿认罪,但在量刑程序中突然不认罪的,法庭应当结束量刑程序,重新采用分离模式。
  
  [参考文献]
  
  1.赵廷光.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法学家.2007,(4).
  2.陈瑞华.构建我国量刑程序之探索.法律适用.2008,(4).
  3.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想.法律适用.2008,(4).
  4.陈增宝.构建量刑程序的理性思考——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的探讨.法治研究.2008,(1).
  5.蒋惠岭.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几个难点.法律适用.2008,(4).
  6.马秀娟.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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