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在国外有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在国内也有试点的经验。对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尚未全面施行,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建议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重要意义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065-02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增长,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现象在青年夫妻中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团圆美满,我国最新编纂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既可以促进婚姻当事人冷静思考,挽救婚姻危机,又有助于解决离婚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当事人在自愿离婚时,国家机关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考虑的时间,在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再重新考虑是否离婚的法律制度。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发展历程
1.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近代以来,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被许多西方国家以法律化或者制度化的形式确立。《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三个月的离婚考虑期;英国法律中规定了九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加拿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分居满一年后,才允许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有虐待或者通奸证据的情形除外;韩国法律中有离婚“熟虑期”与义务调解的规定。
2.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国内的发展历程
我国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个月的“审查期”,但是离婚审查期并不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审查期的目的是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个合理的期限审查当事人的材料。实际上这一个月的期限間接起到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作用。2003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除了这一规定。
2001年以来我国离婚登记数量持续上涨,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我国进行了离婚冷静期的试验。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给前来申请离婚的夫妻发放冷静期告知书。2012年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试行了“预约离婚”做法,当事人在预约一周之后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截至当年11月底该院的离婚率下降了47.54%。2018年四川省安岳县在登记离婚中设置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但在该期间出现暴力、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的除外。
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2020年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正式确立。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化解夫妻的感情纠纷,防止轻率的离婚,维护家庭和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女性的经济实力和独立自主性开始增强,离婚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民政部《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依法共有446.1万人次办理离婚手续,对比上年增长2.0%,离婚率是3.2‰。2001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增长,尤其是“80后”“90后”的年轻夫妻闪婚、闪离的现象屡见不鲜。规定离婚冷静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反思、理解、换位思考、甚至反悔的余地,促使夫妻双方理性地对待婚姻,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利益
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更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夫妻双方离婚时未成年子女都是跟着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定期探望孩子。孩子成长不仅需要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更需要父母生活上的陪伴。有的夫妻在离婚后忽视子女的生活,而缺乏父母的陪伴容易导致孩子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外,老年人往往希望家庭和顺,年轻夫妇离婚可能给老年人造成心理上的冲击。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夫妻双方在这期间更好地协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权衡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也给了父母一个心理上的接受缓冲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着一个国家社会的和谐。挽救濒临死亡的婚姻就等于挽救了一个家庭。我国人口众多,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点,各个地区婚姻习俗不一样,每对夫妻离婚的原因也不尽相同。设置合理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夫妻自主地解决离婚所产生的矛盾,化解社会的矛盾,弥补我国协议离婚简便性方面的不足,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紧跟时代和国际步伐,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韩国等都建立了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我国法律中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国际社会接轨。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适用于诉讼离婚
在民法典草案征集中,一些学者认为在诉讼离婚中应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我国立法并未采纳这一观点。笔者认为,诉讼离婚中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时间,避免草率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离婚诉讼要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的调解制度可以充分化解夫妻间的矛盾,抑制轻率的离婚。此外,诉讼离婚案件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即使适用简易程序的也有3个月的审限,诉讼离婚的审限足够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离婚冷静期。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限制离婚自由
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民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相较于之前协议离婚手续简便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了离婚自由。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构成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民法典中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抑制轻率离婚,并没有对离婚进行约束和限制,只是规定了一个夫妻双方冷静思考的期限。离婚冷静期届满,夫妻婚姻关系确实无法修复的,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便可以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构成对婚姻自由原则的限制。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时间规定僵化
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的时间统一规定为三十日,这个规定比较僵化。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置灵活的期限。比如,我国应该向韩国学习,对于没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为三十日,对于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适当延长到两至三个月的期限。
2.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设置例外的情况
夫妻双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嫁债务,或者存在抽烟酗酒、赌博、吸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和家庭行为的,应当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3.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规定了三十日的期限,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方法。为了保证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更好地解决夫妻双方的矛盾,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引进婚姻调解制度,在冷静期内积极调和夫妻双方的矛盾。设立婚姻咨询机制,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间的问题咨询婚姻专家,以求更好地解决问题。引进心理咨询辅导机制,关注父母将要离婚的未成年人并提供辅导,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引导孩子树立乐观的心态。
4.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指导性原则
目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具体原则上的指导,离婚问题复杂多变,为了实践中更好地操作,建议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一些指导性的原则。民法中本来存在的原则在离婚冷静期中仍然适用,同时应当规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妇女、弱者的利益原则。未成年人是特殊的主体,父母双方离婚给未成年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因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重点。离婚冷静期制度也要以保护妇女和生活困难者、弱势一方的利益为原则。建议在法律中规定离婚冷静期期间有能力的一方应当帮助妇女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继续支付弱者的最低生活费用,以保证妇女和生活困难一方的正常生活。
四、结语
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需要家庭成员共同维护,夫妻双方的感情关系是衡量一个家庭幸福的重要指标,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避免夫妻草率的离婚,维护家庭的美满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關规定还存在不足,我们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乔瑞,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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