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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民法总则讲网络虚拟财产)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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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隨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转让和归属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立足于网络虚拟财产,首先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问题,然后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最后结合上述内容提出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具体策略,以期能够优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与保护,实现民法精神中规定的内容,强化合法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探析


  虚拟财产又被称之为网络财产,其特征就是玩家通过游戏行为获取后存储于互联网服务器上,以特定的电磁记录作为表现基本形式的无形资产,比如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游戏币等都属于虚拟资产的范畴。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游戏的不断发展,类似的民事诉讼与纠纷层出不穷,为了更好的解释相关矛盾与冲突,就必须重视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民法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


  1.知识产权说


  一些学者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判断过程中认识到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才可以获得其财产,所以应该将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界定。但是笔者认为,尽管玩家耗费了精力与实践,但是知识产权本身并不能够标定虚拟财产的属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虚拟财产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标定,而玩家对于虚拟财产所享受的权力同样与知识产权没有关系,所以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产权既不是著作权也不是专利权和商标。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属于一种独特的债权形式,所以其诉讼应该执行债权的基本原理。这个关系体系中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需要持续向网络服务商支付金钱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使用权,而在这过程中网络服务商就默认许可了玩家支付后想要取得的虚拟财产,所以其应该属于债权。但是笔者却认为,债权学说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却无法解释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债权说认为玩家是暂时对虚拟财产进行保管或者说是占有,但是由于在虚拟财产的纠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第三甚至第四个主体,而这个主体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债权关系,那么要如何界定第三、第四主体与玩家之间的关系?


  其二,债权学说不利于保护玩家的利益。如果通过债权的方式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势必会造成第三方窃取玩家虚拟财产的情形中玩家处于被动局面。在债权学说中,玩家与服务运营商之间属于债权关系,但是第三方却并不涉及该关系,也就是说窃取装备的第三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平等的保护精神。另外,如果是大规模的游戏装备盗取,还有可能导致网络服务商无法支付和赔偿的情况,这样一来受害者同样无法得到利益上的保障。


  3.物权说


  物权说认为,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管理的可行性与独立性就可以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见虚拟财产基本符合物权法的判断与要求,玩家对于虚拟财产享有当然的物权,同时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体物,也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被纳入到物权法的保护范畴,所以其相关的处理模式与司法界定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二、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往往是处理虚拟财产纠纷中最容易遇到的矛盾点,同时也是处理相关纠纷的前提条件。如果我们判定虚拟财产属于服务商所有,那么当服务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进行处置上,往往会出现行为无法追责的情况。如果将虚拟财产直接认定为归玩家所有,那么就会出现服务商会为任何导致玩家丢失虚拟资料的情况进行赔偿,所以当前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学界也主要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直坚持认为虚拟财产必须归属于运营服务商,另外一种则认为其归属于玩家本人。笔者认为,玩家在获取虚拟财产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时间与智力,同时有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所以其获得虚拟财产应该归其所有。至于如何保护网络运营商的问题,可以通过签订更加完善的合同来对追责的体系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实现客观追责,进而保护服务商的权益。


  三、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1.合同解除


  当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合同上没有无效条款且存在玩家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时,合同本身不会生效。这个时候,根据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网络服务商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对玩家提供的一切游戏服务。另外,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解除并不会导致违约方对财产的消灭,而游戏服务商对于玩家的单方面解除则有可能会导致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获得财产化为乌有,所以在合同的解除方面还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既重视对玩家主体的保护。


  2.第三人窃取


  当发生第三人窃取玩家虚拟财产的情形且在难以找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的。一般来说,虚拟网络运行服务商应该做好基本的保护工作,这一方面是由于玩家本身是不具备保护其虚拟财产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是虚拟网络运行商在民法精神中被赋予的责任来认定的。另外,从服务商与玩家的关系上来看,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要支付费用,这样的关系本身就是服务商获得利润的一种形式,那么从利润与利益一致的角度上来看,服务商理应承担相应的窃取风险。


  3.服务商被判断承担责任的情形


  从规则的基本原则上来看,当游戏服务商出现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判断其对于游戏玩家承担相应的法律侵权责任。从过错的判断标准的角度上来看,服务商本应对虚拟财产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那么需要服务商担责。当出现纠纷时,应该由服务商证明自己尽到了应该尽到的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总结


  综上所述,结合当前民法对于互联网虚拟财产的问题的理解与判断来看,大多数的互联网虚拟财产都属于民法保护的内容,其属于一种合同契约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互联网运营商会提供注册的渠道,在注册过程中只有确保姓名等信息的真实性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与服务,否则运营商不担责。本文也分别从属性界定、虚拟财产归属以及虚拟财产保护等角度进行了分析,也希望能够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苟敏言

参考文献:

  [1]方歆然.互联网时代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索[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0(01):52-54.

  [2]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6-12.

  [3]黄亮.网络虚拟物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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