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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均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中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3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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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单指实体财产,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并不包括虚拟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也不包含网民或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信息时代中,网络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各行各业都在开拓网络相关业务。因此,网络中所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网络游戏中的经验值,武器、电子银行、VIP会员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亟待需要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①游戏账号(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②虚拟金币(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③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④虚拟动植物。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账号、货币、装备、宠物等;其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其三是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QQ号、微信号、电子信箱,这其中要密切关注的一些营利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电商、网店等。

  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主要包括三点:①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②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①在外部环境看来,虚拟财产也亟受民法保护。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权利人失去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即不能正常支配该财产。②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因此,侵犯这种财产的行为一般包括盗取、泄露控制虚拟财产密码的行为、无故删除虚、非法出卖虚拟财产等行为。③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需要用一定的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这体现了其价值。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因此其具有使用价值。具有价值的物品在法律意义上成为财产,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


  三、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仍没有建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大法,单从暂行管理条例和地方规章方面的法律法条相对来说是不全面的。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提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中包括其他财产一项,可是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虽然虚拟财产的各种纠纷可以以此为依据,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难免有所不足,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不仅要保证网络安全,也要在虚拟财产方面立法,使得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得到公平妥善的处理。


  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建议

  ①民法典的立法。目前,《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表明社会范围内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财产进行保护达成了共识,但104条在表述上添加了“法律规定”作为限定。就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属性而言,对于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准物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等五种观点,席志国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属性不无疑问,比较法上也仍在学说和判例发展阶段,在民法典或物权法修改前,碍于物权法定,目前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并且债权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也是可以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下进行保护的。


  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司法解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还涉及到许多其他法律关系。


  ③进行单独立法。网络经济已經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途径比较艰难,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④按照合同法来规定。虚拟财产权实际上是无形利益,通过人格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合同法制度来保护。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合同是混合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客户端无偿下载是赠与合同;账号的注册是承揽合同;网络虚拟环境的提供和服务器的可登陆性准用承揽合同规定;用户数据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从给付义务,也准用承揽合同规定。


  总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一定要具有体系化的考量,虽然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不是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作出,但自罗马法以来,二元划分便构成民法财产权体系的支架,并形成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才随之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等新的时代命题,也应当遵循着体系化角度展开。


  参考文献:

  [1]张雅文.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J].文史博览(理论),2016(9)

  [2]廉洁,张旭.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环球市场,2016(14)

  [3]李庆海,许权知.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理论界,2014(8)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大东方 2017年6期

  作者:韦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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