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支柱。著名商标不仅有效促进我国实现地方品牌战略,而且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是现有法律规范在对著名商标涵义、与驰名商标的区分及保护方面均不足,这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不利。
论文关键词 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 保护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著名商标经常与驰名商标混淆,而我国《商标法》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却缺少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因此经常发生“著名商标”搭“驰名商标”便车的现象,更有甚者,个别地方规范对著名商标加以地区保护,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平等发展,也有悖于我国鼓励保护知识产权经济的初衷。因此,我们要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加以反思,并明确著名商标的保护。
一、著名商标保护的现状
(一)著名商标保护的现实需要
1.促进地方品牌战略的实施
品牌战略作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竞争实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面对我国“商标大国、品牌小国”的现状,短期内创造世界性知名品牌无疑于痴人说梦。在此情形下,以培育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保护和扶持具有地域特征的著名商标成为现阶段地方政府的主要经济任务。迄今为止,全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或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行政规章。江苏省为落实品牌强省的战略目标,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截至目前,江苏省已认定著名商标1859件。毋庸置疑,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对促进江苏省品牌建设、提升江苏省的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维护有序竞争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法律规则,其中保护商标权是其基础价值,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则是其核心价值的体现。豍著名商标都是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消费者心目有良好的声誉,也因此成为不法分子仿造、假冒的对象。对著名商标给予与其影响和信誉相匹配的保护,可以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有效制裁和防止侵权行为,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著名商标保护的异化现象
1.保护范围扩大
我国目前形成华东(六省一市)、泛珠三角(九省区)、西部(十四省区市)及中部六省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协作网络。笔者认为跨区域保护是借助于全国工商机关的商标行政执法协作网或平台,使作为区域性驰名商标的著名商标在其他地域范围内获得保护,这使一些著名商标已经逐渐异化为全国性驰名商标,享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特别权利。从而造成商标执法的地域范围混乱,也滋生了著名商标保护主义。
2.保护标准扩大
由于著名商标保护没有统一立法从而造成各地“各自为政”,有些地方在保护标准上就造成了扩大现象,如甘肃省对著名商标采用跨类保护,这就与驰名商标的保护没有区别,而且还不以“公众造成误认或混淆”为要件,这就大大扩大了著名商标的保护标准,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二、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由于著名商标没有国家立法保护,各地有关著名商标的保护都参考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从而造成著名商标保护过程中异化现象,有的甚至超越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因此,保护著名商标首先要区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明确著名商标的特征,以形成具有特殊性的著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认定不同
1.认定主体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主要有两个: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从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商标法》中没有有关著名商标认定的款项,但根据我国各省有关条例,可以看出著名商标的认定权均集中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手中。
2.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我国过去采用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近年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定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原则,逐渐倾向于“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方式。豎这样有效防止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并促进我国驰名商标制度与世界接轨。
而在著名商标认定上,我国各省市所采取的是一种事前认定的方法。
3.认定条件
2001年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了其认定条件:(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各省份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不尽相同,多数省份的认定条件为: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区别为:(1)著名商标以注册为前提,而驰名商标却不是;(2)著名商标具有地域性,主要是在各省内应用,而驰名商标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3)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评判标准不同。
(二)保护范围不同
1.保护界限不同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跨国的,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对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均给予保护。但著名商标没有如此宽泛的保护,各个国家对著名商标的认定不同,因此应符合地域性原则,即只在认定它的区域给予保护。
2.对象不同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这是《巴黎公约》给予的广泛保护,而著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各地区条例看均以注册为前提。所以其保护对象有所不同,前者为商标,后者仅限注册商标。
3.判定标准不同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跨类保护,以最大程度维护驰名商标的利益,但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则不是跨类保护,仅以防止混淆为界定标准。所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标准就有所不同,驰名商标侵权可以扩大到不是同类的产品,而著名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一般是在同类商品中造成混淆。
三、完善著名商标保护的几点思考
从我国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现状看,各省市对著名商标所提供的是一种介于普通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保护。虽然著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远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但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其所获得的却是一种“超强保护”,而且近年来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有异化现象,从而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著名商标的保护。
(一)认定方面的立法保护
1.认定主体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是很重要的,国家应加强宏观调控,由国家工商局出台有关著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一套统一的、科学的、完整的、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体系,然后各省再结合实际制定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条例。但基本原则应该符合国家《商标法》的精神,即在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和产品竞争力的基础上,由包括法律工作者、市场营销专家、会计师、审计师、技术监督人员、商检部门、物价工作人员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相关专家所组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把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关。
2.认定方式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改变目前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变事前认定为事后认定,事前认定这种方式有悖于保护著名商标的初衷,著名商标作为一类商标,对其保护是因为在发生侵权情况下其有获得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的需求。因此只有在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这种保护才有意义,而不能把著名商标变成一个省“创造效益”或者“评比”的砝码。
其次,采取“个案有效”原则,著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能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所以不能以期限作为边界,有些省份通过限定期限来限定著名商标,这有违著名商标保护的初衷,应加以改正。
3.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各省市著名商标的有关认定情况,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比较合理明确:(1)商标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商标为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包括商标注册使用时间、使用程度、使用的地域范围。另外对相关公众的解释应受到行业限制,即某些相关行业,相关领域里的公众,而不是一般公众。因为不同商品的消费群体是有区别的,日常消费品与某些领域里的专用产品在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显然是不同的。因此不能以一般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衡量商标知名度的标准。豑(2)商标美誉度,即被社会公众信任和赞许程度。这些方面可以通过产品销售量,退货率及投诉率等分析得出。类似于淘宝网上的用户评价。(3)产品竞争力,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除了依靠依靠价格优势,质量优势也是一项重要方面。有关该三方面的内容由商标所有者提供,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者进行认定。
(二)设置商标防御的保护制度
第一,针对商标抢注等事项,我国应建立健全商标防御制度。一个商标要想得到更好的保护,其在注册时就应该加强防范,通过设置防御性的边缘商标或者设置联合商标来防止侵权商标的产生,从而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二,驰名商标采用跨类保护的原则,所以笔者不建议著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可以通过建立商标防御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这也正与驰名商标保护设立区别,防止著名商标保护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第三,著名商标的保护要以防止混淆为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界定“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时,都将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作为最重要的参考因素。豒虽然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将“造成混淆”作为侵权的标准,但混淆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显然更符合商标法原理,处理结果更公平合理。
总之,著名商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法律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尤其是与驰名商标应加以区别,建立完整的认定和保护制度。法律应在明确授权各省市制定著名商标保护规则的同时,对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需注意的问题也应一并做出指导性规定。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将保证公平竞争,防止混淆作为保护著名商标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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