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迫人跪狗,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2005年8月17日,10岁男孩刘俊和姐姐刘雪静从嘉兴市南湖边公园玩耍归来,经过小区大门口。此时,23岁的小伙子言吉也在大门口和人聊天,旁边站着他养的一条巨大的苏格兰牧羊犬。刘俊手中拿着一根竹枝碰到了这条狗,惹恼了狗的主人言吉,冲上前,对着刘俊就是一顿拳脚,又用两只手掐着脖子,拖出有十几米,然后又拉起来,再打两个耳光,把刘俊的鼻孔打出血了。他又让刘俊给狗跪下,刘俊不跪,他一脚踢在刘俊的腿上,强令刘俊跪下,还逼着给狗磕了两个头,给狗赔礼道歉。wWw..COM事后,刘俊经上海市第六人民 医院 诊断为癫痫,嘉兴市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6级伤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对本案公开审理,调解结案,言吉一次性赔偿刘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万元。
[点评]
极大的愤慨!
看到这个案件,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我为言吉感到悲哀,更为刘俊鸣不平!凭什么就是因为碰了你的狗一下,你就要下毒手,让刘俊招致如此的毒打和侮辱?!强令“人跪狗”,这不是一个善良人的做法,也不是一个国民应有的素质!
不错,我们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关注 自然 、关注环保、关注动物保护的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把爱护大自然、热心环保、尊重和保护动物作为己任。因此,爱护动物,尤其是爱护宠物、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个国民的美德。但是有一点,无论怎样爱护动物、尊重动物,都不能将“狗格”混同为人格。尽管有人在刊物上对我提出的“动物人格权否定论”提出非议,说三道四说了很多,但是,我并不赞同那种不讲道理的非议。不给动物以人格权,坚持“狗格”就是物格,不能将“狗格”混同为人格,坚持用民法的方法保护动物,是一个不能改变的事实和 规律 。我一点都不反对法律要保护动物,甚至更热心于研究对动物的民法保护。对此说三道四,大概还不大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因此,言吉热爱动物,保护动物,无可非议,但是将“狗格”凌驾于人格之上,让一个堂堂的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的中介公司就是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聘用合同的媒介。居间人应当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机会,尽到忠实义务,尽力完成居间。
5.站牌冲马路,致伤老妪巴士公司应赔偿
2005年11月20日下午5点10分,宗老太在苏州市某公交巴士站看站牌。当时天色阴暗,而该站牌的设置位置正好在人行道的边沿,站牌正面对着马路,只有站在马路上才能够看到站牌的内容。宗老太站在马路上看站牌时,一辆自行车驶来,且是下坡路,刹车不及,将宗老太撞倒在地,头部撞在电线杆上,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被评定为8级伤残。由于宗老太是站在马路上被撞,交警部门认定宗老太承担30%的次要责任,骑车人承担70%的责任。宗老太认为公交车站牌设计有缺陷,给乘客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于2006年12月6日将巴士公司起诉到苏州法院,请求其承担由宗老太自己承担的30%的损失,总计2.5万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保护义务。巴士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者,当然应承担这一义务,对作为消费者的乘客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可是,该巴士公司在设计停车站的站牌时,却将站牌的正面对着马路,这能够保障乘客的安全吗?这样的设计,就必然使乘客必须站在马路上看站牌,这就是逼着乘客违反 交通 规则,站在马路上。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重大过失,对此造成的损害,巴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任何借口推诿和搪塞。
不过,依我所见,巴士公司不仅要对宗老太自己占在马路上看站牌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30%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肇事的骑车人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损失,如果骑车人不能够赔偿的时候,还应当对其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民法规则]
补充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受害人同时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按照 法律 规定,首先行使对直接加害人的那一个请求权,当这个请求权不能满足实现权利的请求时,可以再行使另外一个请求权作为补充。宗老太的人身伤害是骑车人造成的,但是巴士公司的过失也构成侵权责任,宗老太首先向骑车人要求赔偿,不能赔偿的时候,就可以要求巴士公司赔偿,这就是补充责任。
6.储户多得款,银行主张不当得利有根据
2006年7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王近的兄弟王远(均为化名)持户主为王近的一本通存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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