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 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WWw..coM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如何设计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是国际私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思考的课题。学界普遍认为,应采用比较国别国际私法的方法,对其他国家现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梳理和归纳,借鉴国际社会最新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本文结合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第六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
从国际社会立法来看,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收养的条件;二是收养的效力。对于收养的条件和效力,各国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以收养成立时当事人的属人法为其准据法,或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适用当事人的惯常住所地法。例如,《比利时国际私法》第67条规定,“收养的条件,适用收养人在收养关系建立时的本国法,或收养关系建立时收养夫妇具有相同国籍的国家的法律。收养人无国籍时,适用建立收养关系时均有惯常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惯常居所,则适用比利时法。如果适用外国法明显更大地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且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与比利时明显存在紧密联系,则适用比利时法。”《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53条规定:“收养的要件,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支配。收养的效力,由收养人的本国法支配。具有相同国籍的配偶为共同收养的,收养的效力由共同住所地法支配。”《立陶宛国际私法》第1.33条规定:“收养子女,适用子女的固定住所地国法。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父母的固定住所地法。”跨国收养儿童是以有利于被收养儿童的成长为目标,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因此,我国涉外收养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对被收养儿童利益的保护。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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