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质使得文职人员合同在其签订主体、对象、救济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与劳动合同有根本区别,具有特殊性。文章分析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性质并与民事劳动合同进行对比,明确其合同性质对规范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对双方的权益的保障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民事劳动合同;不对等
一、文职人员的概念、性质
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文职人员职责;依据合同对文职人员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争议。从而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
二、军队组织与民事企业组织的性质区别
探讨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去探讨。只有从本质上、全方位的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其中异同作出较为深刻的理解。
(一)组织性质不同
签订文职人员雇佣合同的是军队行政部门。在《简明军事学辞典》中对军队的定义为: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合同的签署主体为团一级军事法人机关。军队团级机关之所以为机关法人,因为军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是借用源于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人”概念的。所谓“军内法人是指在军队编制序列内,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军内单位。”军队团以上机关才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番号或者代号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民事单位或企业法人则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两种单位法人具体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二)组织职能不同
我军的职能使命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历史概念。即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可以看出军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民事组织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具有相关性或相连性。民事企业或组织主要提供竞争性和排他性为特征的私人产品,它的职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生产或提供赢得市场的各种私人产品或服务。
(三)组织目标不同
从组织目标上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所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军队组织的目标则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保卫国家安全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其目的很明确,就是维护国家军事职能,保卫国家安全。因此,军事单位所具有的军事性质和承担的特殊国防军事性任务,决定了它的组织目标追求不可能是营利。再从效率原则上看,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效率原则。军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具有为实现军事性目的的多样化组织目标和军事特殊性,这意味着效率并不是军事组织唯一追求目标,这里不是强调军队不讲效率,而是强调军队不能像民事组织那样将效率置于优先位置。效率原则在军队及军事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但军队应首先体现《国防法》第17条中“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三、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在许多方面与现有的民事劳动合同非常类似,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都标志着个体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人事或劳动关系,即标志着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但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
(一)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依据不同
军队文职人员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文职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文职人员着装和被装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等军事法律、法规调整,属于军事法的范畴,是属于公法领域。民事劳动合同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属于私法领域。
(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1.劳动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民事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2.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1)文职人员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军队文职人员作为军队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在编制上,有着履行特殊任务的职责。《条例》第40条规定,文职人员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虽然文职人员与一线作战部队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这些人员拒绝承但上述任务,就会影响军队的整体作战保障能力。这是对文职人员岗位的特殊要求。{4}为便于统一指挥和管理,《条例》第30条还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条例》还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期间,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工作时间和休假探亲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等,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政部干部部印发的格式文本《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第24条规定,本合同期满,除军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外,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尚未完成的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结束为止;第32条则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2)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有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军队聘用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第6条规定:甲方(指聘用单位,下同)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与岗位聘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对乙方(指文职人员,下同)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遵纪守法、保密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第7条规定: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作为军事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军队文职人员,在实际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权利与义务时是不对等的,其义务是大于权利的。而劳动合同是基于民事合同的是基于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基础上签署。
(三)主体权利完整性不同
不同于民事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具完整的主体权利。聘用单位在与文职人员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
1.人员的编制
军队聘用单位的聘用人员指标、聘用程序等权力受到上级机关制约。《条例》规定,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用人单位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委员会,具体负责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委员会主要由本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参加。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所以要在军队统一编制确定的基础上招聘。
2.人员招聘程序
文职人员审批及签署手续要受到军队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具体说来一般经过如下几个程序:
(1)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2)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3)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4)由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核;(5)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6)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7)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8)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3.薪金报酬
军队聘用单位在确定文职人员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是参照地方事业单位标准进行,同时要受到军费的财政控制。
(四)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民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通常就是指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不服者可以提起诉讼。
而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根据《条例》的规定: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其受案范围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文职人员仲裁属于公权力范畴,适用人事仲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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