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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现代化(与法治相对的儒家思想)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6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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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贯穿始终。如何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继承儒家思想,是当代法学界面临的困难之一。法律文化是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对其有用的优秀成分加以继承和利用。只有这样,在实现法治现代化时才能更好地构建和传承我们的学术传统,捍卫我们的文化传统。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 法治 法治现代化 影响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治现代化革命,儒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产生的文化产物,是中国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儒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占至上地位和最深影响的。纵观近代中国,文化思潮的演进夹杂着政治的创新,处处可见社会变革后面传统文化的深重危机。传统文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内源动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构过程。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

  一、儒家文化的内涵
  (一)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指导思想
  孔子在《论语 为政第二》中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作为一套有着深厚渊源的道德原则,作为人们一贯奉行的行为规范而存在。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和君主专制社会,作为正统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文化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的 “礼”作为社会行为的根本准则,“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等思想使法律成为儒家伦理教化的补充和附属。从本质上,礼治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在礼法的关系上,礼是法之体,法是礼之用,礼主法辅;以礼率法,出礼而入法。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轻视法律的作用。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介入非常广泛,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设定精神是相契合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有悖道德的行为则也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德治成为衡量和评判全部法律制度的价值尺度。从而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权威和机制的建构,动摇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从而最终导致了人治主义在传统中国几千年的统治。
  (二)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人治主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从属于皇权的绝对神圣性。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 传统中国未能出现在西方政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制约。“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和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和“尊尊”,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形成了“君君、臣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严密的君臣等级体系。在这样一个严密体系里,臣民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这种法律文化培育了臣民意识、权力崇拜和官员的治民思想。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政治格局造成了人们普遍存在的权威主义的思维习惯,百姓普遍形成了崇圣上,向君主求是非,抱着对圣王明君的期待心理。
  传统的中国一直是处在自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自然经济的典型特征是经济在以人的依赖关系所组成的单位内独立进行的,因而产生出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并衍生出儒家礼教的家族本位价值取向。它建立在古代宗法结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整个社会奉行义务本位,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压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忽视。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自主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个人的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氛围里,个体的独立性相应的会存在缺失,人们相互间的依赖关系成为其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个人要想拥有权利,就要靠自身在社会中具有怎样的身份,或占有怎样的社会地位;要靠自己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还要靠主体对伦理纲常的认同。个体既渺小又无足轻重,这就造成了人们对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
  (三)以“和合”为最高价值理想
  儒家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是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和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天地万物的产生,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关系,还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审美情感,都贯通着“和合”。“和合”二字,意指和谐、和睦、和平、联合、结合、合作等。“和合”是在多种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对立事物中的协调与结合、统一与发展,进而达到平衡协调的一种状态。儒家所倡导的中庸思想,为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礼法结合、刑罚用中、抑强扶弱、追求和谐的精神贯注了新的活力,使传统法文化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与和谐精神。在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促进了儒家法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新发展。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无讼”法律文化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本质内容,人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目标。儒家思想在2000多年封建社会延续发展过程中所蕴涵的“协调”、“和为贵”、“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等和合理念,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识乃至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他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亨廷顿曾经说过:“现代化首先意味着相信人有能力通过合理的行动改变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它意味着摆脱外界对于人的束缚,意味着人从神、命运和定数的控制下获得普罗米修斯式的解放”。将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从传统习俗规范中解放出来,进而对政治权力的一定淡化——法治现代化就由此开始。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既离不开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更离不开其赖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因素——人的现代化。由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由传统集权体制向现代政治体制转换的进程中,政治文明的建构、权力制约机制的确立固然十分重要,但在政治革新与运作的全过程中起主导性、能动性作用的,始终是活生生的人。人的现代化是包括政治现代化在内的一切现代化建设伟业的基石,只有实现人的现代化与政体的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双向互动,才能真正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总之,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配合。


  三、儒家思想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任何文化与制度都存在于传统之中。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有其历史的延续性特点。儒家思想的产生主要是由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社会组织结构以及与上述条件相对应的中国传统文化决定的,诞生了中国伦理型文化,也导致了我国法文化的诸多特征。正如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传统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代社会秩序受到现代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离开一定的法律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往往是不牢固的。儒家思想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深刻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的成分,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加以继承和发扬。
  从文化心理层面看,儒家思想是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不可缺的源泉和基础。其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它不仅可以为现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心理支持,而且其自身的有益的方面还可以作为法治建设本身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为人们所接受。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人本主义是儒家思想的哲学基础。孔子主张集中反映了其民为邦本的思想。最后到西汉的儒家思想,其人本主义的理论经过历代思想家的发展与弘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传统。虽然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不能混淆,但是它们之间有一定国家政治之本位。公众对政治权威,对合法性的认同,是公众认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要批判地吸收,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真正能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
  当然,我们也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根植于古代农业经济,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天壤之别。但是儒家思想已经深深植入中国人民的性格之中,无论是消极的部分还是积极的部分都依其固有的惯性影响,积淀于民众的心底,并支配人们的行为,从而对法治活动产生深刻影响。一味地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势必会产生“水土不服”。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和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同步,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否则就没有生命力,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四、结语

  儒家思想之所以可以影响中国五千年,是中国民众和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古代法律文化长期聚集的结果,它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思想充满了理性精神,它不仅是孔子认为的最高道德与最大理想,而且也是中国古典法哲学中的一枝奇葩。儒家思想折射出的人际和合、天人和合等和谐、折衷的法精神。儒家思想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不断地被作为传统法思想的工具解决社会中各种问题、调和社会矛盾。其所具有豁大兼容的思想体系,使其在几千年里能够经受住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不断除垢纳新,不断地自我调整,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因此,即使在当今时代,儒家思想仍不仅能为和谐社会的法思想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价值准则,而且也能为和谐社会理论注入新的思想内涵。“全盘否定儒家文化,根本不可能引导民族走向现代化,而现代化则是传统文化的必然发展,是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和在更高阶段上的综合与创新。”中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只有建立在对传统法律资源的挖掘和利用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否则离开了传统资源的支持,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原则的关键不在于我们该不该取精华、弃糟粕,而是首先要分清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存在着强烈的人本意识与人文精神,这种人本意识与人文精神可以作为我们现代化法治建设重要的理论资源。儒家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尊重人、保护人。这样,传统的儒家传统文化在新的背景下就可以有了新的解读,儒家传统与现代人权理念在价值理念上存在着契通之处。儒家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完全可以为我们的权利本位的法学提供本土意义上的解说。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儒家传统的“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本位”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历史发展了两千多年,我们不能拿现代的标准去衡量两千多年的理论,而是应当尽可能地从传统中挖掘出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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