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法学中“权力政治学派”(权力政治学说)最卓越的代表汉斯·摩根索对国际法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他结束了西方国际关系领域里的“国际法万能论”一统天下的局面,论证了国际法功能的分散化以及国际法作用的有限性,并且诠释了国际法和主权的诸种内在联系。然而,长期以来,其深刻的思想却为世人所误解,摩根索被看成是国际法虚无主义的典型人物。本文试通过论述摩根索的国际法观点并分析其成就与不足,以拓展我国国际法学界的研究领域。
关键词:国际法;弱法;功能分散化
一、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地位
汉斯·摩根索(1904—1980年),美国政治学家,国际法学中“权力政治学派”缔造者。平生所著甚多,但最著名的传世之作则是《国际纵横策论》(或译为《国家间政治》),该书在学术界素享盛誉,已经成为美国使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教科书之一。摩根索以抽象的人性论作为世界观的理论基础,演绎出权力政治学派的国际法观。摩根索的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摩根索是权力政治学派的最重要的思想代表,研究他的国际法思想有助于廓清权力政治学派的国际法观
在西方国际法学界,流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权力政治学派以其鲜明个性跻身于国际法学林之中。“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要到国际政治中去寻找。这个学说经常提出的是‘势力均衡’的观点,认为‘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P8)
权力政治学说的代表人物除了摩根索外,还有考夫曼、施瓦曾伯格、柯贝特等人,然而,对该学说贡献最大者首推摩根索。因此,权力政治学说也被人称为“摩根索学派”。在摩根索看来:“在国际关系里,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归结为权力问题”。“从《国家间政治》一书的副标题可以清楚显示,国际政治学就是研究‘争夺权力和财富的斗争’的学问。权力(或者说实力)概念自始至终在摩根索政治理论中起着中轴(ax is)的作用。”[2](P75)而“均势”概念是指若干国家之间强权分配大体均等的实际事态。[3](P351)摩根索承认:均势是国际法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3)要解析权力政治学说,首先必须研究摩根索的国际法观。
(二)摩根索对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作了最为完备的分析,他的论断有利于后人全面地认识国际法的作用,并在运用国际法时做到扬长避短
摩根索在长期科研中,创立了一套权力政治学说的国际法理论。根据其看法,现实的国际社会实际上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之下,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执行机关,特别是国际法的执行完全依靠于侵权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的变化。由于国际法的分散性(分散化)和先天的虚弱性,它对世界和平只起有限的作用。
正是这样,西方有人说摩根索对于战后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从理论上给予了最致命的打击,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4](P11-13)同时,西方“国际法万能论”者也排斥他。①然而,系统地梳理摩根索的国际法思想,就能发现,摩根索的观点有利于世人辩证地正视国际法的作用,在运用国际法时,能扬长避短,更好地推进国际法的发展。
二、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法是一种弱法,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源于均势和共同利益,国际法对维护世界和平只起有限的作用
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向来存在两种观点:“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万能论”,摩根索既反对前者,又否定后者。对于前者,他阐述道:“越来越多的作家表示根本不存在什么国际法这个意见”是一种走极端的看法;至于“越来越少的评论家认为,国际法只要予以适当编纂和扩充来调节各国间政治关系,通过其自身内在的力量,虽然不能取代国际舞台上争夺强权的斗争,至少可以成为对这种斗争的限制力量”的观点显得“幼稚”:“真正作用于国家间关系的不是国际法而是国际政治。”②
但是,我国国际法学界某些学者想当然地把“权力政治学派”视为“虚无论”。③玩味摩根索等权力政治说代表人物的思想,“权力政治学派”应该是“弱法论”,摩根索则是弱法论的典型代表。
弱法论和虚无论差异极大:
1.就国际法是否存在方面,弱法论肯定国际法的存在,虚无论否定国际法的存在。
摩根索认为国际法的存在、施行源于两个因素:各国之间的强权分配(均势)和它们之间的一致或互补的利益。凡是没有均势和共同利益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则大部分是客观社会力量的产物”,“均势”为国际法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国际法只有在国际大家庭各成员国中有均势的态势下才能存在,若各国不能相互制约,任何法律准则都不会有任何力量;共同利益则是一种客观需要。它们是国际法的生命线。[3](P352)
2.在是否承认国际法的作用问题上,弱法论承认国际法的有限作用,虚无论否认国际法的任何作用。
摩根索认为,近代国际法体系是重大政治转变的结果,为了防止国家间关系的混乱和暴力盛行,必须由国际法准则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近代国际法的出现,“标志着从中世纪到近代史时期的过渡。它可以概括为由封建制度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后者区别于以前时代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在其国家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威。”在中世纪,君主与封建领主、教会分享权威,而到16世纪完成转变,“政治世界由许多国家组成。从法律上讲,各个国家在各国的领土内彼此完全独立,不承认凌驾于它们之上的世俗权威”。于是,为了维护国家间有某种程度的和平与秩序,必须有国际法。“必须有若干事先规定的行为准则,违反这些准则,在通常情况下会引起某些制裁。这些制裁措施的性质和实施的条件和方式也是事先规定的。”[3](P349)在国际法存在的四百年中,它在多数情况下是得到严格遵守的。[3](P352)
当然,“当国际法的一项准则被违反时,它并不总是得到强制执行的。在确实采取强制执行行动时,它并非总是有效的。”“承认国际法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它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与国内法律体系一样有效。尤其不是说它在调节和限制国际舞台上的强权斗争方面是有效的。”[3](P350)原因在于:国际法是一种原始型的法律,之所以称其为“原始型法律”是因为国际法是一种几乎完全分散性的法律。“国际法的分散性”是因为国际社会的分散结构的结果,也即各个主权国家独立存在的结果。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存在立法和执法的中心权威,而缺乏这两者,正是国际法的本质特征。所以依照摩根索的逻辑:均势、共同利益是国际法功能分散性最浅层的原因,“均势”作为一种分散化的力量,只是以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一般威慑的形式,并在针对违反国际法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的那些个别情况下发挥其作用。同样,一致或互补利益作为一种分散化动因却不断在起作用;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功能分散性的最深层的根源,它是国际法软弱无力的根源。因而,把权力政治学派视为国际法虚无论者,忽视摩根索对国际法的肯定及其作用的分析,不存在任何科学性。
(二)国际法的虚弱性体现为国际法功能的分散化
均势、共同利益“对任何法律体系必须执行的三项基本功能:立法、司法和执法施加其分散化影响。”[3](P352)摩根索所说的国际法立法功能的分散化是指法律规定缺乏由集中性的机构制定。造成这种状况是因为国际法制定规则的独特性。
1.在国际领域中,制定法律的只有两种力量:必要性与相互同意。
必要性只能涉及少量的公共或必需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法中有少量涉及例如国家主权范围,国家对自己的法律条文的解释等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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