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官员腐败呈现出跨国化趋势,海外转移腐败犯罪所得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中国正处于腐败与反腐败的相持阶段,海外追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领域。中国不仅需要继续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还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反腐败合作国际义务,加大海外追逃的力度。本文将介绍我国海外追逃工作的现状,分析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从几个方面阐述海外追逃过程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为建立完善的追赃追逃机制提供法律对策。
一、 引言
腐败是古今中外共同抵制的现象,也是当今经济社会生活的毒瘤。在中国,官员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大部分腐败分子为逃避本国法律制裁,借助其在境外的人脉资源,将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并潜逃出境。甚者举家长期居住在境外,在此求职、求学,融入当地社会。跨国反腐由此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国际反腐合作中凸显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海外追逃很难得到成效。
二、中国海外追逃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凸显,随着公众对政府财政信息的关注,官员腐败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截至目前,由于各部门统计时间和统计方法的差异,腐败分子负债外逃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官方的准确数据。但就已经披露的数据和资料来看,大量潜逃海外的腐败分子未受到法律制裁,甚者运用制度设计的漏洞规避法律,我国海外追逃的现状并不乐观。
(二)海外追逃面临的问题
完备的制度设计是海外追逃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但我国国内立法进程缓慢,配套制度不健全,与国际反腐合作的实践需要不相契合。
首先,我国没有一套关于海外追逃的完备的诉讼程序,这使得追索赃物的诉讼难以开展。
再者,未建立对协助国合理费用支付机制和赃款分享机制,而是一味强调赃款归于国家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合作对象国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海外追逃的效率。
司法资源匮乏是海外追逃在实践中的又一难题。人事压力、财政压力等原因,导致部分司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对于有效地开展涉外追逃人员追赃信心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在海外追逃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办案经费数量较大,侦查机关内部所规划的经费难以负担,需要国家的必要支持。
(3)某些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达标,对国际法律制度和有关国家的法律不熟悉,这会直接影响海外追逃的效率。
(4)司法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工作不到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脱节”的现象,若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相互协作,也会带来很多实际问题。
3.中外司法制度的差异: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长期存在意识形态、人权法制理念方面的差异,加之历史原因及当下国情的差异,使得我国与其在司法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冲突。其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的便是关于死刑存废问题。
我国刑法保留死刑制度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司法中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直接冲突。就实际国情而言,我国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不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很难就死刑条款达成一致。这导致国际反腐合作难以展开。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赖昌星案,中国通过外交照会的方式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处死刑,从而才消除障碍成功将其遣返回国。然而,通过“妥协”承诺不执行死刑的方式只是解决引渡问题的权宜之计。
还有一点,便是全人类都关注的人权问题。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他们对中国的人权法治状况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疑虑和成见,担心嫌疑犯回国后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审判。豍如在赖昌星案中,案件质证的核心已经不是赖昌星走私行贿的犯罪事实,而是中国的刑事司法是否做到程序正当,是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权利益。赖昌星案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将中国的司法改革在加拿大法庭上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和西方的法制观念进行一场严肃的对抗性的评估。
三、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
在反腐国际合作制度上,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进程取得了较大进展。于2003年签订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此外,国际反贪污大会、反腐败会议也逐渐有中国露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与将近 6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与6个国家签订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这些协议与制度都为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提供了保障。
近几年来,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异地起诉、援引引渡条款和移民遣返等方式实现了对一大批腐败分子进行司法审判,也不乏有厦门远华特大走私行贿案这类的成功案例。
四、海外追逃体现的国际法理论
(一)引渡
1.引渡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它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处理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是当前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方式,是一国国家主权的体现。引渡并非随意实现,须经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主权国家申请,以有可引渡之罪为前提,依据两国之间合法有效的引渡条约得以实现。国际通行的引渡原则包括: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
(4)相同原则。
(5)罪行特定原则。
(6)死刑不引渡。
2.引渡与海外追逃的效率:
引渡本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海外追逃途径,但现阶段我国适用引渡制度的情况不佳,面临很多困难:
(1)我国引渡条约数量不足。两国之间已生效的引渡条约是实现引渡的前提。我国首个引渡条约于1993年与泰国签订,近二十年来,缔结的已生效引渡条约不足40个。值得一提的是,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多为发展中国家,且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三个外逃贪官青睐的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与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引渡条约的先天稀缺,严重阻碍了我国海外追逃的发展。
(2)适用公约引渡存在障碍。由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体制上的差异,导致适用引渡条约请求国际协助时存在巨大障碍。从加入反腐败国际合作以来,虽开始援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但囿于“政治犯不引渡” 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等原则的限制,实践中成功适用公约引渡的案例并不多。
(3)经济因素干扰引渡合作。腐败分子携款外逃时,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藏匿国的消费和经济发展产生刺激。因此当我国申请司法协助时,对方国出于对自身国家利益的考量,不会轻易引渡外逃嫌疑人。
综上几个因素,目前在海外追逃中引渡带来的成效并不是很大,为消除这些障碍,还需要在立法以及对外关系建立中迈出很大一步。
(二)国际司法协助
面对日益增长的跨国犯罪及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外逃行为,各国都需要加强在打击犯罪领域的紧密合作,海外追逃中的国际司法协助便是重要表现。豐其国际特征如下:
1.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种国家行为。请求司法协助的国家须对所请求案件有刑事管辖权,而非任意第三国均有权申请。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通过授权专门的职能机关来履行,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国进行司法协助。
2.国家缔约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是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3.司法协助的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之间具有委托关系,通常情况下,一方提供司法协助主要是接到了另一方的请求而代为一定的司法行为,如果在未接到请求的情况下主动为之,势必会有损害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之嫌。
总之,司法协助是国家司法权力在领域以外的延伸,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重要表现。对于加强国际共识,推进反腐国际合作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五、结语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海外追逃工作的开展,应当完善《引渡法》等国内立法,使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在个案中灵活处理引渡法律原则,破除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法律障碍。此外,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和配合中国刑事没收的程序和形式。还应确定我国海外追逃资产的分享机制,才能有效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逐步完善国内立法与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大背景下,使潜逃海外的腐败分子接受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将不再困难。随着依法治国和高压反腐的推进,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刘欢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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