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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外交(国际法与晚清近代外交史的关系)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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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产生于近代欧洲,在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被确立为处理欧洲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1864年国际法传入中国后,对晚清的近代外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推动了中国和近代国际社会的接轨。

  一、国际法传入中国

  国际法传入中国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864年到19世纪末,主要以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为代表;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初到清朝灭亡,主要是留日学生将日本国际法讲义译介到中国。

  中国第一次与近代国际法接触发生在1662H690年清朝和荷兰的关系中。荷兰人在和清朝交涉中曾提到“万国法”,坚持使节不受扣留的豁免权,但对清政府丝毫没有影响。1689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根据徐日升的日记:一切都按国际法办事。”在其他每一细节上,即条约的写制、签署、盖印和互换,都严格遵守了国际惯例,以至于在条约中加入法令,这是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条约中都曾使用的办法。”这同样没有撼动天朝的朝贡制度和宗藩体制。从1689年到1839年,再也没有提及国际法。

  1839年,“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林则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曾组织美国在华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和华侨袁德辉摘译了法国人瓦特尔(EmerichdeVattcl)所著《国际法》中有关战争及其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等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林则徐在查禁鸦片和处理“林维喜事件”时都曾援引国际法。“《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及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后来由于鸦片战争爆发,林则徐被革职,国际法在中国又归于沉寂。

  国际法真正传入中国是在19世纪60年代。1862年,时任美国驻华公使华约翰中文译员的传教士丁韪良想翻译一本国际法著作,以适应同中国交涉的需要。华约翰对他的这一想法非常支持,并请他翻译惠顿(Henry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在此之前,中国海关总税司英国人赫德曾翻译了这部著作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以说服清廷派遣驻外使节。当他了解到丁韪良要翻译全文时,便极力鼓励。1863年,清政府因解决中法教案“无从措手”,急需一本国际法著作以资参考,美国新任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Burlingame)便答应帮助翻译惠顿的著作。当他发现丁韪良正在做这项工作时,就鼓励丁韪良继续翻译并给予全力支持,且于1863年将其引荐给总理衙门。1864年,经过丁韪良及文祥等大臣的合作,该书翻译完毕,命名为《万国公法》,由北京崇实馆®印行300部,颁发各省都督备用。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自此后,大量的国际法著作被翻译传入到中国,如1876年的《星轺指掌》(LaGuideDiplomatique)、1878年的《公法便览》(IntroductiontotheInternationalLaw)、1880年的《公法会通》(LeDroitInternationalCodifie)、1883年的《陆地战例新选》(ManualoftheLawofWaronLand)、1902年的《公法新编》(DraftOutlinesofAnInternationalCode)等等③。在此期间,同文馆也积极进行国际法教育。

  20世纪初到1911年,留日学生将大量日本国际法讲义译介到中国,从而掀起了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另一个高潮,成为第一阶段的延续和扩展,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国际法知识。据粗略统计,这期间大概有50多部国际法著作被介绍到中国。

  二、国际法对晚清近代外交的影响

  国际法传入中国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外交的近代化。

  首先,国际法的传入促进了中国主权观念的产生。主权是指一国对内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独立权,是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随着国际法的传入和对外交涉的日益频繁,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知识的了解也逐渐加深,对于国际法所规定的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权益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促使其主权观的产生。早在1864年,针对普鲁士在中国海域捕获丹麦船只事件,清政府就援引国际法提出了主权的观点“外国在中国洋面扣留别国之船,乃显系夺中国之权,于中国大有关系”。随着对国际法的认识,清朝官员们对主权观的认识进一步加深,进而要求收回和维护中国的主权。

  利用国际法进行外交交涉和外交谈判是近代外交的一个重要特点和标志。自从国际法传入中国以后,晚清官员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国际法指导外交事务。清政府第一次应用国际法,是在上文中提到的1864年普鲁士在中国洋面捕获丹麦船只事件中。在和普鲁士的交涉中,清政府援用国际法,成功地维护了中国的领海主权,从而使清政府产生了强烈的信心。在以后的交涉谈判中,清朝外交官员便以国际法为武器,和西方列强展开了艰难的外交斗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其中比较重要的几次外交谈判是:曾纪泽通过同俄国外交官布策的艰苦谈判,废除了《里瓦几亚条约》,索回了‘‘已投虎口之食”薛福成通过和英国谈判,签订了《续议滇緬界务、商务条款》,划定了中缅边界;黄遵宪在主持苏杭谈判期间,驳回日本外交官珍田舍己关于两地“治外法权”的无理要求;杨儒不畏强暴,通过和维特的艰苦谈判,拒签俄约,废除了《奉天交地暂且章程》唐绍仪同英国签订了《续订藏印条约》,力保西藏主权等。同时,国际法传入中国促进了晚清海外华人政策的转变,是中国由传统外交向近代外交转变的重要表现。海外华人政策的变化标志着清朝在外交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保护侨民也成为对外交涉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国际法在晚清外交中的局限性

  虽然国际法的传入对晚清外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诸多因素也限制了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应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阻碍了晚清政府国际法的利用。虽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打破了中国长久以来的朝贡体制和宗藩制度,摧毁了清朝统治者的“天朝上国“华尊夷卑”四夷宾服,万方来朝”的传统观念,将中国纳入到西方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中,虽然清朝统治者也因“千年未有之变局”主动放下‘‘天朝上国”的架子而逐步接受主导西方国际关系的近代外交理念,并亦步亦趋地同近代国际社会接轨,但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并没有立即消除,也不可能立即消除,它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晚清政府的对外交涉,阻碍了国际法的充分应用。

  从诸多的对外交涉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理念的深深的烙印。1877年,中国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到达伦敦。按照国际法,派遣公使驻扎各国要以国书为凭。然而,郭嵩焘所携带的国书却是专为‘‘惋惜滇案”的,“并无充当公使文凭”,清廷只是按照传统方式给其谕旨。为此郭嵩焘不得不要求清廷“补版国书,充当公使”。同时,按照国际惯例,驻在国只承认公使一人。而清廷却仍依照过去与周边藩属国交往的规则,派出郭嵩焘、刘锡鸿一正一副两人。结果英国以不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认刘锡鸿的外交身份,刘锡鸿还自嘲成了徒食薪俸的闲人。义和团运动期间,杀死德使,围攻使馆区,更是违反了国际法,招致了八国联军的野蛮报复。丁韪良感叹道:从我三十年讲授的国际法中,他们却没有学到公使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晚清政府缺少谙熟国际法人士。虽然国际法自1864年就传入中国,但真正谙熟国际法的却寥若晨星,因而在对外交涉中,仍处处受制于人。李鸿章曾感叹“近来各口交涉事件日繁一日,前拟会定通商例律,迄未议办。泰西各国欺我不谙西律,遇事狡赖,无理取闹。折之以中国律例,在彼倭为不知,悍然不顾。思有以折服之,非得一谙熟西律之人不可。顾物色数年,未得其人。”为此,他还和郭嵩焘、陈兰彬争聘伍廷芳。

  由于以上诸原因,清政府对国际法的应用还远不够成功和充分,以至于国际法学界认为惠顿的著作在中国“很快荒废了”。

  结论

  对于国势日趋衰落的大清王朝来说,国际法并不是一剂万能药,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晚清外交屈辱被动的局面,更无法挽救清朝濒临灭亡的命运。由于诸多原因的限制,国际法也不能让清朝的外交和近代国际社会完全接轨。但是,国际法的传入却促使晚清政府改变了传统的外交方式,并主动以国际法为指导原则进行对外交涉,或多或少地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法的传入带动了其他近代外交理念的萌生,使当时的中国向近代外交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中国近代外交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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