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在我国出入境法中的转化与适用
出入境法是公安机关进行出入境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规范出入境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具体出入境事务中,往往要涉及到外国的论文联盟http://法律地位、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本国公民在外国的权益保护等问题,这就要求出入境法的相关规定与国际法的原则与精神相吻合,与国际法的规定相衔接。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制定国内法律时,一般会采取转化或并入的方式,来与国际法相协调,从而产生国际法上认可的法律效力。
一、公民出入境权
根据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12月9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规定:公民享有离开或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中,对公民出入境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出入境权利具体包括:出国探亲、旅游权;自费留学权;出国继承财产权;就业权;国籍选择权;华侨回国定居权等。
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来看,一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公民利益,有权限制公民的出入境权,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和专门人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移居国外;判处各种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未了结民事纠纷的以及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人,都不允许出国。我国法律也禁止具有上述几种情形的人出国,具体内容与各国规定大致相同。
二、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和居留
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由于国家间交往的需要,国家一般都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二是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护照是某人的国籍国法定机关颁发的用于在国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签证是入境国对申请入境的外国人给予的允许其入境或居留的许可。
外国人出境是指居住或停留在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依照该国法律的规定,从该国口岸离境的行为。外国人出境可分为三种情况:正常出境、限制出境和强制出境。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外国人都实行了入境从严,出境从宽的政策,只要外国人不违反居留国法律,或者已办理了离境手续,则允许其自由出境。
外国人的居留根据时间长短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但期间的划定各国法律规定各异。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不得主张必然有在另一国的居住权,各国出于维护本国利益考虑,都严格禁止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对非法入境或居留者,一经发现即予以遣返,我国出入境法也依照各国的普遍作法。
三、外国人待遇
(一)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即免办签证,有三种情况:一是外国海员入境免办签证;二是持有联程机票搭乘国际航班过境的外国人,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签证;三是彼此签订协议的,在互惠基础上免除签证,凭其身份证明自由往来。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参照国际惯例,均有相应规定。
(二)类别待遇
类别待遇是根据外国人居留时间长短,划分若干类别,给予不同的居留资格。一般采用三种区别方式,即短期、长期和永久居留。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在参照上述国际习惯法的同时,根据来华外国人的实际情况划分了若干类别,并分别“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又称国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在出入境管理中,差别待遇突出表现在签证制度上,我国政府在对外交往中,一贯奉行差别对待的政策,对友好国家从宽,对敌对国家从严,对建交国家从宽,对非建交国家从严。
四、外交保护与庇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我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7日颁布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首次对外交保护问题作了规定,迄今为止,我国与外国签订了许多多边或双边条约都有外交保护的规定。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受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世界人权宣言》、《领土庇护宣言》等规定了各国应予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对给某些外国人以庇护问题做出了规定,《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又加以明确:“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综上所述,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在保障本国公民出入境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出境等方面,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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