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冲突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管辖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而且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由于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更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复杂多样。至于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则不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上的冲突,而是利益上的冲突,它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对于管辖冲突,可以采取协议划分管辖权、管辖让步、确立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等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非管辖冲突,则可以采取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确立统一的国际标准、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式加以解决。
由于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政府控制(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在当今主要表现为各国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所实施的单边控制,所以,由此而引发的国家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冲突对国际经济交往造成许多不应有的障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实施控制的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只是无谓地造成国际关系的恶化。因此,探讨这种冲突的产生根源,寻求这种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当然,在国际社会还是以主权国家为构成单元、而每个国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所产生的冲突(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冲突)是无法根本消除的;我们现在所能够做到的是如何尽量减缓这种冲突。政府控制冲突从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所谓管辖冲突是指不同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主体同时进行控制(管辖)所产生的冲突,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都享有控制的权力,所以这种冲突的实质为权力行使上的冲突;而非管辖冲突是指一国行使政府控制并未对他国的管辖权构成妨碍,但却影响他国的实际利益,从而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不同的政府控制冲突有其不同的产生原因,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是一种常见的冲突,例如,一国对其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而资本输入国对同一投资者的同一所得也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两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冲突。管辖冲突的最为典型的一件事例大概就是80年代初发生于欧美之间的关于前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冲突。当时,西欧的许多国家支持本国的公司参加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但美国却从政治利益考虑而竭力反对西欧国家参与这项工程。1981年末,美国商务部下令禁止美国的设备和技术参与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1982年6月,又进一步规定禁止美国私人和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公司、以及根据同美国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或生产协议而进行生产的外国公司向苏联提供石油和天然气设备。这是美国第一次禁止美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转出口源于美国的货物以及使用了美国的原器件或技术资料而在其他国家制造的货物。根据美国的上述规定,即使美国股东对一个外国公司的持股率低于24%,这家外国公司也要处于美国法的管辖之下;而且,美国的这些法规不仅约束准备与苏联达成的有关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协议,同时也约束已经同苏联方面达成的有关协议。
在美国公布了上述规定后不久,一些外国政府就开始作出强烈反应。法国政府要求DresserFrance公司(一家美国公司的法国子公司)履行已同苏联方面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英国政府则援引其《贸易利益保护法》(ProtectionofTradingInterestsAct)要求JohnBrownEngineering公司(一家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英国公司)拒绝执行美国的上述规定;意大利政府总理在访问美国时声称,美国的这种控制措施将损害西方国家的商业信誉;欧共体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做法,指责美国在采取如此重大的措施之前未同盟国协商,并指出欧共体规范其国民和公司的行为的利益要高于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
在美国管辖与本国管辖的冲突之下,西欧国家的公司当然选择接受本国的管辖。于是,美国政府便开始对不接受管辖的外国公司实施制裁。DresserFrance等公司被列入抵制名单,禁止其从美国进口货物。后来,这种制裁有所松动,改为禁止这些公司从美国进口源于美国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美国的制裁进一步引起西欧国家的不满。在西欧国家的集体压力之下,美国政府于1982年年底取消了出口制裁措施,但同时宣称,美国已从西欧国家得到允诺,后者将加强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并不再与苏联签定新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供应合同。但英、法等国却随后声明,这只是美国单方面的意愿1.
天然气管道事件所引发的管辖冲突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反响。许多西欧国家的公司开始考虑同美国公司建立资本和技术合作关系是否有益,因为它们感到这种合作关系会因为美国政府的出口控制政策而变得难以依赖。
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所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基于属人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位于何处;基于属地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领域内所有的人行使管辖,而不管其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2.如果各个国家对特定种类的国际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如果每个国家都基于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那么,跨国投资者就会在税收方面仅接受东道国的管辖,而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但事实上,每个国家几乎都是对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同时主张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几乎是每个国家都同时主张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基于前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本国纳税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而不管这种所得是在本国取得还是在外国取得;而基于后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所有在本国取得的收入征税,而不管取得收入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纳税居民还是非纳税居民3.在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也基本上是由于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主张不同类型的管辖权所导致的结果。例如,对于一项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技术输出国可基于技术的供方为本国公司这一因素,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人管辖权;而技术输入国则可基于技术转让合同是在本国履行的这一事实,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地管辖权。如果技术输出国要求技术的供方必须对技术需方使用技术的范围加以限制,而技术输入国则禁止技术供方对需方的技术使用加以限制,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
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例如,就一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属国都可依据属人管辖权而对合同关系加以控制。于是便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就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无效的或者说合同是不允许被履行的,这样,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在前面所假设的技术转让活动中,也可以由于技术输出国与技术输入国同时基于属人原则主张其管辖权,而产生管辖的冲突。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并存已经使得管辖冲突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则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更为复杂化。所谓保护主义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基于某项活动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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