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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制(论我国夫妻侵权及其责任制度的探讨论文)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6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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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配偶权的规定,只是在家庭关系一章中列举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构成了我们所要探讨的夫妻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夫妻侵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夫妻侵权的概念
  夫妻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或者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时的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实施了侵害夫妻另一方基于夫妻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财产权,致使对方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1]。
  (二)夫妻侵权的法律特征
  夫妻侵权本质上是民法规范规定侵权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特殊侵权的规定。夫妻侵权既有一般民事侵权的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具有强制性和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的特征,又有以下其独有的特征。
  1.主体是夫妻一方或者共同侵权时的夫妻一方和第三人。关于第三人能否作为夫妻侵权主体,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规定。但是已经有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确,第三人也能够成为夫妻侵权的责任主体。比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相奸的第三人处以罚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与有配偶的人相奸的第三人是否侵害他方配偶权利的问题上,判例态度在二十余年内虽然屡有反复,但最后还是采取了肯定说[2]。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却将第三人限制在了侵权责任的大门之外,但是,仍有许多学者坚持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夫妻侵权责任的主体。笔者支持第三人可以成为夫妻侵权责任的主体。因为正是由于夫妻一方和第三者的共同侵权行为,才造成了配偶另一方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若只是处罚夫妻中的一方,而对第三人的行为不做追究,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正义的价值。但是,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限于和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若是第三人独自侵犯了夫妻中一方或双方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夫妻中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义务从而致其受到损害,都属于第三人一般侵权的问题,不属于夫妻侵权责任的范畴。
  此外,有学者认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是夫妻侵权的一个特征[3]。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夫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是共同侵权时的夫妻一方和第三人,已经暗含了这种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否则,怎么能够称呼两人是“夫妻”呢?
  2.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婚姻是相互有爱意的一对男女共同生活的一纸契约。但是,婚姻不仅仅是法条上的简简单单几十个几百个字实践的产物,婚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婚姻关系更多的是靠道德规范来约束。婚姻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这就要求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要有一定程度的包容。但是这种包容度的分界点在哪里,学者之间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夫妻之间只有故意实行侵权行为才构成夫妻侵权,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轻过失,造成对方权利遭受损害不能认定为夫妻侵权。有的学者认为分界点在重大过失,只要夫妻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对方权利遭受损害,就应认为夫妻侵权。只有轻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能认定为夫妻侵权[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够注意避免的过失,我们不能说夫妻之间对对方的注意比一般人都不如。
  3.夫妻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夫妻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作为一般平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二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还包括一些伦理道德上的义务[5]。
  二、夫妻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
  这是根据夫妻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外部侵权型是指有第三人参与的夫妻一方和该第三人共同侵权的类型,而第三人单独侵害基于夫妻关系而建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夫妻侵权。目前,外部型侵权只有夫妻一方和第三人重婚或者通奸一种侵权行为方式。内部型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第三人参与的侵权类型。除了夫妻一方和第三人重婚或者通奸之外,所有的夫妻侵权行为都属于内部侵权型。
  (二)人身权侵权行为和财产权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客体的不同,夫妻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人身权侵权行为和财产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基于夫妻关系所享有的人格身份权,比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财产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夫妻另一方以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享有的财产权利,比如: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
  夫妻侵权行为可能仅仅侵犯了另一方所享有的建立在夫妻关系基础上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也可能既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例如包养“二奶”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对方作为配偶所享有的行为人应当忠实于自己的权利,又侵犯了对方作为配偶所享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三)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夫妻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以作为方式侵权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侵害夫妻另一方姓名权、侵害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侵害对方生育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以不作为方式侵权包括:遗弃、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放弃日常家事代理权给另一方财产造成损失等。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同一种侵权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家庭暴力,既可以是对另一方拳打脚踢、拳脚相加,造成对方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可以是通过不和对方说话,不和对方同房等不作为方式实施。
  三、关于如何构建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必须坚持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借鉴东西方先进立法经验的原则。既要发挥法律对于夫妻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又要避免强势介入夫妻生活,对夫妻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一)确定“配偶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的概念,更没有对其范围作出规定,而配偶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是确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前提。没有权利的存在何谈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因此,笔者建议,明确配偶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在立法中,增设夫妻双方互负忠贞义务,明确夫妻双方互负享日常家务代理权,确立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构建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夫妻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赔偿损失,却又不想终结婚姻的矛盾,此时,首先要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无过错方要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其次要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解决办法有二:
  第一,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强制终止制度。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的情况下,发生侵权行为,需要另一方配成损失,却又不想结束婚姻,此时,强制终止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用行为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此种办法的缺点是强制实行个人财产制,损害了夫妻双方选择财产归属制度的自由。
  第二,确立可期待债权。侵权之债是五种债权类型之一,因而,可以把夫妻侵权之债的债权确立为可期待债权。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的情况下,发生侵权行为,需要另一方赔偿损失,却又不想结束婚姻,此时因为这种债权是可期待债权,可以等到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离婚时,再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这种办法的缺点是不确定性大,如果双方一直不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离婚,则债权就无法实现。此外还要考虑货币贬值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增添麻烦。
  (三)确立夫妻侵权责任
  在《婚姻法》上明确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夫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为了和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相平衡,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规定轻过失可以免责。规定夫妻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一方。明确夫妻侵权责任是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同时,为了维护家庭家庭关系,对夫妻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规定。
  夫妻侵权责任的研究,国外学者进行的比较早,目前已经具备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我国学者对此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已经取得大量成果。本文通过对夫妻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的论述,对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夫妻侵权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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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微[J].政法论坛,2003(2):74.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2-353.
  〔3〕苏敏.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6):99.
  〔4〕王静.夫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微[J].社会纵横,2009(2):93.
  〔5〕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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