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冲之鸟 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岛礁 专属经济区
2011年1月6日,日本政府就高调宣布将从2011年度开始把"冲之鸟岛"建成海洋资源调查基地。"日本此举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抗衡中国政府'只不过是一块岩礁'的主张。"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张琏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也将预示着中日之间围绕海洋权益的争夺战将愈演愈烈。"到底是什么让日本对几块小小的石头如此感兴趣?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冲之鸟"的由来
"冲之鸟"位于北纬20度25分31秒、东经136度04分11秒,距离日本东京1740公里,以前在涨潮时有5块岩石露出水面,但由于海水的冲蚀,现在在涨潮时只有两块床垫大小的礁石露出水面,高l米多,宽约4.6米,面积仅有6.75平方米。冲之鸟礁首先是由西班牙人于1543年标于航海图上的,18世纪后期,英国人确认了这一礁石的存在,日本测量船对该礁进行了多次测量,于1931年将该礁列入日本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方原本准备在礁上修建灯塔和气象观测站,但由于太平洋战争的影响,这一项目未能完工。wWW.lunwen.net.cn
1946 年,小笠原群岛的行政权力被盟军移交给美国政府,1968年,美国政府又将小笠原群岛行政权归还日本,包括冲之鸟礁在内的小笠原群岛被放置于东京都政府的管辖之下。1987年,日方开始对该礁进行加固,工程于1989年完成。1990年,日方对这里原有的气象观察站基础工程进行了新的修复,并建立了现有的无人值守高脚屋和观测设施。最近几年里,日本对冲之鸟的动作不断,试图将"礁"变"岛"。
(二)"冲之鸟"利害冲突
多年来,日本不惜以重金极力打造"冲之鸟岛",其真实意图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扩大海洋领土主权,争夺专属经济区。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日本就在各种场合一直强调"冲之鸟"不是岩礁, 而是"岛屿"。这很明显,一旦将其确定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条件的"岛屿",意味着日本有4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怎能会让一个有狭窄国土的岛国垂涎!
第二,丰厚的经济利益。"冲之鸟岛"周围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 其中的鲣鱼、金枪鱼和墨鱼早已成为日本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此外,在周围海底大陆架还探明了储量丰富的镍、铬、铜等矿产资源,这对于一个资源贫乏的日本来说是多么大的一块"蛋糕"。
第三,打造战略空间,争夺太平洋上的主导权。日本自明治维新就提出了"欲开拓万里波涛, 布国威于四方"的国家发展战略,而二战的惨败又迫使日本在此海域只能扮演美国马前卒的角色。另外,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海军实力的不断增强,也使日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说到底,日本竭尽全力扩大对西太平洋海域的控制范围, 是为了争夺太平洋上的主导权。
(三)冲之鸟到底是"礁"还是"岛"
假如日本主张的"冲之鸟"是"岛"而不是"礁",那么将理所当然的拥有周围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将拥有在这个范围内捕鱼及资源开发的权利。但是,中国主张这几块石头充其量只能算作是礁石,构不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岛",我们予以分析。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它由三款组成:"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其中,第3款"构成本条的核心,它区别了"岛屿"和"岩礁", "这是个新规则,它在定义和适用问题上产生了大量问题"[1]。
岩礁和岛屿的关系是我们讨论"冲之鸟"性质时首先要遇到的问题,这也是理解公约的关键。在公约中,岛屿定义的第一款规定了岛屿的自然地理性质,第二、三款区分了岛屿和岩礁,指出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也是引起争议的地方,"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各国根据自身的利益各执己见。美国地理专家罗伯特·霍奇森给岩礁下的定义的是:面积小于0.001平方公里。他认为,岩礁因面积小而不适于人类居住,因而没有价值[2]。
世界各国对此的看法也有不同,非洲十四国提案第三项对"岩石"做出了规定。非洲十四国的建议规定:"(1)岛屿是指四面环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广大陆地。(2)小岛是指四面环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较小的陆地。(3)岩石是指四面围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石质高地。(4)低潮高地是指低潮时四面围水,但露出水面而于高潮时淹没的自然形成的一片陆地。(5)岛屿、小岛、岩石和低潮高地,如位于其所属国家的海岸附近,应视为临近。(6)岛屿、小岛、岩石和低潮高地,如非洲位于其所属国家的海岸附近,即应视为非临近。"[3]这项建议对岛屿区分为岛屿、小岛、岩石、低潮高地;同时,还考虑到了岛屿在与有关沿岸大陆领土的关系,提出了临近和非临近的概念,虽然这个规定在区分岛屿与岩礁的更具有实用性和进步性,是立法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
公约121条第3款在"人类居住"与"本身的经济生活"之间使用了"或者"一词,这表明只要具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认定某一海上地形是岩礁。反之,只要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解除121条第3款对某一海上地形的限制,从而使其不再是该条款规定的岩礁,就可以其作为基点,来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涉及小岛礁法律效力的实践,英国关于洛克尔礁最有代表性。洛克尔礁距苏格兰北部约500 km,高出海平面25 m,面积为624 平方米 ,英国曾以该礁为基点划定渔区,遭到丹麦、冰岛和爱尔兰的反对;英国批准《公约》以后,放弃了该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英国外交大臣在有关声明中表示,根据《公约》第121条第3款,洛克尔属于岩礁,不能作为划定渔区的基点;英国随后颁布《1997年渔业界限法令》,不再以洛克尔礁为基点划定渔区。
《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第1款和第2款的岛屿制度不适用于小岛礁。在保证人类正常生活的自然条件上,小岛礁和岛屿有着本质不同。这也否定了根据小岛礁要求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巨大海域的主张,因为这将损害其他国家在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利益。很显然,"冲之鸟"只符合"四面环水"一个条件,不符合"高潮是高于水面"的和"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符合岛屿的要求。
综上所述,"冲之鸟"面积微小,无人居住且不能维持人类生活,从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实践案例、国际司法及仲裁来看都不符合"岛屿"的要求,因而,"冲之鸟"只应获得12海里的领海,而不应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参考文献:
【1】吴卡,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总第154期)。
【2】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doc.a/conf.62/c.2/l.53, 第二委员会正式文件,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vol.3 [z], 纽约,联合国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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