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它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国际私法直到19世纪才逐步形成,发展至今,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许多理论问题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本文就国际私法在21世纪这个关键的时代其地位和作用加以探讨。
关键词:国际私法地位作用法律选择平位协调
传统国际私法普遍被认为是强调法律关系与其“本座”之间的固定联结,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将从内部的连绵不断的战争、对抗与残杀转入到真正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各种协商、协调与合作的机制,谋求全人类共同、全面、持续的发展。传统国际私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需要,其种种弊端也愈益受到不少学者的批判与非难。当今的国际私法在,保持传统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必然导致国际私法的地位与作用的变化与演进。
21世纪国际私法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不断提升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发展,而各国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的历史事实相联系的。早在十三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国家的相继兴起,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从而使人们不得不面临选择法律以解决相互交往中发生的争议问题。于是,在对罗马法进行疏释的过程中,第一次诞生了国际私法的学说-法则区别说。继之而起的欧美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等等众多因素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创新,完善创造了条件。历史事实表明,国际间的不断交往和各国民商法的歧异是国际私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由此看来,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其历史价值的,是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
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与国际大市场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法律环境。这种国际法律环境,一部分由国际公法所构成-它保障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确立和运作;一部分由国际经济法所构成-它保障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确立和运作;一部分毫无疑问,当由国际私法所构成-它保障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确立和运作。国际私法的存在正是国际社会在新时期人类整体意识得到发展的必然产物。
而在当代国际私法的演进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的出现,打破了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国际私法;同时,经济的联系,科技的进步,交通的发达以及政治的协调使得人类的联系更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更加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国际私法日益趋同,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风起云涌。而且,国际私法学说百家争鸣,不断推动着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技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际私法的发展势态越来越强,全球性规范冲突进一步加剧,而实体统一法又远为达到可以在所有问题上协调各国于冲突的程度同时新的问题又将不断出现,更何况还有一些国家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而此时,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强,并且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尽管国际社会仍然充满着尖锐的矛盾和对立,但是,国际社会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更加密切,相互依赖和需要大大加强,共同关心的问题越来越多,和平于发展一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国际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对立已不在是主要方面,而国际社会的统一性,整体性则起决定性作用。国际社会的这种发展趋势表明,全球化趋势是人类社会谋求共同发展何共同利益的一种必然结果。所以,在下一个世纪,各国经济的互补性和依赖性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关系在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也正日益增强。由此看来,当代国际私法适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推动和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已成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21世纪国际私法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的作用将有所演变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总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在当今世界,国际私法的任务不仅在于保障内国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主权权利,而且在促进国家对外友好交往和开展平等互利的经贸合作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强,便法律在保护国内与国际社会秩序方面有了新的特点。也就是说国际私法的作用将从主要着眼于解决个案法律的选择适用转入到构筑适合国际大市场运作的民商法新秩序,从而在人类全球或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要求下赋予自己的重大使命。突出表现在国际社会中法律之间的平位协调。所谓平位协调,乃指:各主权者对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立足各国法律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法律的协调。
观“法则区别说”以后的国际私法,始终未摆脱单纯着眼于从相互抵触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选择其一且往往优先选择国内法加以适用的传统,毫无疑问,向主权优位倾斜的法律选择作为解决民商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有着显然的局限性。首先,向主权优位倾斜的法律选择不仅肯定了国际民商法抵触的现实合理性,且以非善意(或称对抗)的态度对待外国法,制约了主权者间民商法律的合作。其次,主权者坚持主权优位,极易导致冲突规范向国内倾斜并造成冲突规范的冲突,使国际民商法律冲突复杂化。再次,立足主权优位的法律选择,往往把主权者的利益目标置于最显要的地位,并不惜动用识别、反致或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而使当事人的利益目标受到冷落(尤其是相关主权者及其属民的利益目标受到忽视),这势必挫伤当事人参与国际民商因素交流的积极性,从而妨碍国际民商资源的流动与优化配置。[2]
时至21世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际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国际民商事关系得到了空前蓬勃的发展,现代国际民商事关系已从早期的人的身份关系、物权关系和混合关系发展至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信托、破产、保险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必然要求各国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调以创造一个有利于新的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法律秩序。再说国际与国内经济因素的交流效益的实现以交流规则为中介,即依赖于各国民商法规则和调整民商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这样,如果国际私法不发展,不完善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仅限于法律选择以显示其功用,那么它将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所以,当国际社会民商事交流日益繁盛,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大大加强时,主权者的国际社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时,国际私法也就由立足主权优位向追求平位协调发展。[3]
现代国际私法应该以追求建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终极目标,国际私法的功能应实现由解决法律冲突到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彻底转换,趋同化时国际私法所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而这种趋同化的不断加强,统一实体法将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并成为国际民商法律秩序的主要方面。统一实体法是由各主权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采纳和接受意味着各主权者在该领域民商法律差异性的减少或消除,也意味着各主权者在该领域主权优位思想的放弃。因而,统一实体法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推动国际私法由主权优位向强调平位协调的方向发展。[4]
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理论及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1年确立了它作为常设国际组织的地位以及“私法统一协会”等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推动了国际私法在解决民商法冲突中强调平位协调。
由此看来,当代国际私法强调平位协调,将使解决民商法律冲突的方法更加多层次化、系统化,其中能灵活表现主权者意志以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的方法将更受普遍重视。在国际民商事交流中当事人的利益将更加得到重视。国际私法产生的意义,一方面在于解决主权者间民商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在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发展,后者往往取决于对国际民商事当事人的积极性的调动。
追求平位协调的国际私法需要各主权者着眼国际社会主权者之间的平位和相互妥协与谋求一致地解决民商法律冲突,冲突规范结构的改造、冲突规范的统一化、统一实体法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惯例和现代商人法的地位日益突出及各主权者愈来愈关注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以消除和减少主权优位及主权对抗为基础的,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冲突规范的统一化及统一实体法都是各主权者共同协商和加强共同利益目标的重要纽带,也是相互协作的重要契机,有助于国际共同体观念的强化,更加推动了主权者放弃主权本位,树立国际本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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