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外国法制史 法学体系 地位
论文摘要: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一样,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对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的分析。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考察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今天的法律是昨天法律的发展和继续,为了更好地了解今天,就有必要研究昨天。因此,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然而,外国法制史不同于这些专史,它并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提示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毫无疑问,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具体的史实为依据。恩格斯曾说过呆若木鸡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呆若木鸡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一精辟的论述,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
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与思想之间的联系。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了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外国法制史正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提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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