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2014年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包括《证券法》(修改),初次审议时间定在12月。[1]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经过调整后的公布情况表明,证券法修改草案已经提请审议,其中期货法需要抓紧制定。[2]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作为经济法代表之一的证券法的修改得到了众多关注。
2006年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修订涉及原证券法40%的条款。新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
本文将从2006年的证券法修改中研究2006年证券法修改是如何体现经济法原则与理念的。
二、经济法价值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有其特别的价值。经济法的公平、效率、秩序和安全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的价值,证券法的修改是顺应潮流而进行的,但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我们也无时无刻不发现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其中。
(一)效率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经济法的效率理念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各种效率之和,但这不是效率之间简单的加法之和,而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是一个总体的概念,不是数字的概念。即在考虑经济效率之时需要从大方面考虑效率问题,多重考虑,不能简单地认为利润率高或者利用效率高即是经济法总体效率就高了。而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其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证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效率的理念。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改革空间
2006年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银行、信托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进行了重新规定,不再将分业经营管理作为一个“定死”的规则,反而放权给国务院。虽然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为了限制资金为银行业所大量吸收可能导致最后产生风险或垄断,但修改其实也是为了更好适应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其实在2006年以前就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了,2006年证券法的修改其实也是对这种已经存在的现象给予法律层面的宽容对待。
对混业经营放松管制,其实也是在社会发展中发现混业经营不能准确地充分发挥资金利用的效率从而进行的调整。在各国金融发展中,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金融业一直采用混业经营,而英美等大部分国家经历的则是“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5]放松管制、顺应金融业潮流的发展,正是经济法效率原则的体现。在资本市场机构完善后,主要经营方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时,就可以进行混业经营。而混业经营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得资本市场能够更好地发展。
2、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以上,证券法已不再限制券商的融资融券行为。证券公司为客户的融资融券性质是让客户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或证券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更好地博弈,其最大的效能就是加大了客户投机的风险和利润比例。
3、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是对新三板扩容做出了初步部署。其实早在2006年的证券法的修改中,修订者就预见到我们会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会只局限在上海、深圳两大交易所。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使得资金不是局限在主板市场流通,拓展流通面,盘活资金。
从上述一些证券法的修改可以看出为了使得资金的利用效率更高,证券法的修订者在修订时都会尽量不再限制对资金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所、使用者,这是经济法效率理念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资金的使用率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因素,资金的使用率提高了,那么证券市场也会更加地活跃。
(二)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公平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而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会公平,实质不公平。在证券法啊的修改中,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对待不同的投资者不再区别对待。
例如修改后的证券法取消了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则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没有必要对银行资金进行歧视对待,如果按照2004年修改的证券法的规定,银行资金被排除在了证券法的资金之外,那么对银行资金而言是不公平的。虽然可能银监会今后会对银行资金进入证券领域进行干预,但作为一个开放式的资金投资领域,证券法如果进行了干预就不能对所有资金一视同仁的对待。虽然公平原则也申明不是绝对的公平,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是在资金的来源上如果限制,那么是不公平的。
(三)安全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经济安全运行,同时也包括微观经济活动即市场交易的安全。狭义上的经济安全则仅指宏观经济方面而言。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虽不排除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但主要还是应由民法提供。[7]保障经济安全在证券法中体现之一就是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是具有高风险的市场,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因为证券市场交换的证券产品是虚拟资本,本身并没有价值,其价值来自于它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但是如果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长期严重地背离其内在投资价值,市场上多数投资者的主导行为倾向于短期操作,证券市场固有功能就无法正常发挥,这种状态就形成了过度投机。2006年证券法的修改原因之一就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由于内幕交易、为及时公布信息导致中小投资者消息的闭塞,中小投资者往往在证券市场亏损严重。因此注重防范风险,使得经济安全在证券法中得到更好的实施也是证券法修改的目的之一。
在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方面,建立投资者保护,不是简单的为了自高资金的利用率而使证券市场更活跃,同时也考虑到了证券市场需要稳定,需要规避风险。再如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都是安全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三、结语
(一)经济法理念在证券法的修改贯穿其中
在2006年的证券法的修改中,经济法的理念一直贯穿其中。效率理念的体现就是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对资金的限制,放权给机构。公平理念则是不歧视对待,但是正如漆多俊老师所言的,法律上的公平都不是指绝对公平,不同情况还是需要不同的对待方式。所以公平理念也是实质的公平,使得每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者都有权利进入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市场不加以排斥。而安全理念则是保障证券市场能够长久活跃的护卫者。
(二)效率理念在证券法修改的巨大影响
证券法的修改也体现了效率理念。
1、放权给中介机构
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其在证券市场有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其既有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又有市场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所以也会对它有很多限制。但在2006年的证券法修改中,券商增加了很多权利。这种放权给券商的行为就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尤其是效率的理念。
2、放松管制,鼓励进入市场
另一方面,2006年证券法的修改也放松了对一些非国企上市公司的管制。我国证券市场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国企改革筹建资金,助其走出困境。但是在本次的修改中,对一些非国企的上市公司也不在设立特殊的管制,证券监管部门也站在统一整个证券市场的角度,鼓励上市公司进入市场,鼓励中小投资者投资市场,力争把市场搞活。
证券法只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但是在其修改过程中无不体现经济法的原则、理念、价值。正是有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才让这些具体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实施时有根本性原则去遵守。经济法的理念不可不谓功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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