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谋求协调与持续发展理论基础的今天,经济法的价值观体系中应 注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并树立全人类整体利益价值观,人和社会、自然和谐发展价值观与代际公平价值观。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代际公平;和谐发展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的生产方式,是21世纪全人类能持续、均衡、协调、理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全局观、整体观、发展观理念正在彻底洗礼既存的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意识形态。经济法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也不可避免地承受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烈冲击。如何从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重新审视与定位经济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略作初步探讨。
一、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特征
(一)全球一致性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于现代工业文明所造成的负面效益即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以及 “人口爆炸”所引发的全球问题而提出来的。现在它已经超越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初衷而演进为一个全方位发展的概念、模式和战略,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思想、生产和生活方式变革的社会活动。为在全球范围内彻底渗透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183个国家政府首脑于1992年 6月在巴西召开的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共同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国际文件,其中的《21 世纪议程》实际上成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行为纲领。
此外,虽然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与法律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主张一国的法制建设应注入可持续发展理论,特别指出应在协调一国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如经济法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奠定立法与普法上的基础。
(二)持续发展的目的性
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要求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的分配合理。这种合理的分配不仅是指在当代人之间进行的分配,还包括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进行的分配。只有分配存在合理性,才能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能为子孙后代留下其应享有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显然,经济法只有以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为指导,科学地设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终极目标,即社会的、经济的、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内容
(一)经济法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全人类整体利益价值观
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全人类的共同行为。全球问题是人类可持续发展中共同面临的挑战。因此,经济法所仅追求的一国整体利益的价值观理念显然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应深入到人类利益的基础,并强调全球的整体利益、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的生存利益实现只有通过全人类生存利益的实现才能实现。任何个人的行为如不受约束都有可能威胁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单个人的行为必须纳入到全人类行为的规范之中。
为此,笔者认为,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经济法价值体系必须突破国界,树立全球化观念,由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发展为追求全球全人类之整体利益。经济法的效益观相应地也不再只是一国的整体效益观,而是全球整体效益观。这种效益在计算方式上既不能用投入产出的量化方式来计算,也不能在衡量标准上以经济效益成果的最大化来评价,同样,更不能以一国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来估算。它是综合了局部与整体、一国与世界、社会与经济、人文与环境、存在与发展等诸多因素后的一种着眼于持续发展的优化结果。因此,经济法也应把对经济主体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一国乃至全球全人类。经济法只有把一国整体利益与全球整体利益、全人类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与国际接轨,才能获得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
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产、开发、利用、生活、消费等方面)、社会可持续发展(个人、国家、世界、民族、区域等方面)以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等方面)诸多方面之上的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系统内部纵横之间应保持和谐的发展。历史上发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多次经济危机已足以证明社会对个体效益的盲目倡导只能导致竞争的无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公共产品的匮乏、基础产业的薄弱、生态环境的恶化、产业结构的失调等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要求经济法必须树立社会的发展与环境、人口、资源等各方面相协调,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生存与经济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公正与人民积极参与决策基础之上的价值观念。
我国作为《21世纪议程》的参加国与缔约国,正逐步取缔“高消耗、高污染和高消费”的传统发展模式,并已将这种可持续发展模式融入到了立法者和整个社会的普遍法律意识之中,融入到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经济法应采取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并以之为导向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规范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的内容或方式时应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指导,充分注意个别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自觉强化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否则,人类过度地掠夺、占有自然就必然会破坏人类自身的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破坏国际发展的平衡。为此,经济法必须走出误区,确立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即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以实现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与自然环境、人与自由及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此外,这种和谐的价值观从一定程度上也能引导经济主体在动态中求平衡、求稳定,在良性循环中求发展,从而使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发展永远不断、源远流长。
(三)经济法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价值观
以往的经济法将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主体仅界定在民事主体的范畴里,即仅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经济权利主体,而将尚未出生的子孙后代及未来可能设立的组织团体排斥在经济权利主体之外,由此导致了经济法的狭隘公平价值观念。
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强调的公平实质上已突破了在既存的经济权利主体间分配公平与利益的价值观念,包括了当代公平价值观和代际公平价值观。所谓当代人的公平即指满足当代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并给予机会以满足其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所称的当代人当然应突破国界而泛指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活着的人。所谓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不能因自身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未来人满足需求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与利益等,即子孙后代与当代人应具有同等的机会分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人类利益等权利。因此,为了切实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经济法不仅要保障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且要规范政府的行政方式与限度,使政府行为及其所控制的市场行为对后代的负面影响得以限制,从而做到当代发展不损害后代的发展,当代的利益不损害后代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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