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以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可以从多角度来阐述。从价值取向谈即公平竞争与平衡利益。从适用领域谈即市场竞争与政府调控,用政治术语谈即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在本文中,我试图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如同爱情是人类生活中永恒的主题,公平与效率也始终是法律和经济争论的主题。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追求着公平与正义的终极理念,同时,作为一个准经济人,我又迷醉于效率的逻辑趣题。在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冲突中,我一直试图寻找出二者的结合点,在现有的知识水平下,我寻找到了一部最反映公平与效率的法律-经济法。
关键字: 公平,效率,竞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
目 次
一、导论—两个经济时代的启示
二、市场·竞争·效率
三、社会·分配·公平
四、经济法与民商法
五、总结
一、导论-两个经济时代的启示。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二者最大的变化就是微观上从讲公平到讲效率,宏观上从讲公平到讲效率。(1)
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市场经济阶段。反思两个经济时代,最大的区别就是二者利益分配目标不同了,微观和宏观领域的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的利益分配目标:微观、初次分配的主要目标是公平优先、生存养人;宏观、再分配的经济目标是效率优先、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政府除了是社会行政管理者之外,还同时兼有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身份,甚至作为国企的直接投资者。它既要当市场的“裁判员”,又当市场主要的“运动员”,他经常要代替企业而直接去搞微观运作,它主要目标是为了追求具体企业的效率,因而往往失去了公平。但另一方面,企业—因为他们是国有企业,承担政府下达的社会行政目标,要解决就业和公平分配问题,要追求“生存养人”的利益目标。企业搞了公平,也就失去了效率。所以。计划经济最终是不公平也不效率的经济体制。
而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目标与计划经济截然相反。如下图所示:
微观宏观
计划经济 追求公平优先 生存养人 公平效率 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 效率公平
市场经济 追求企业资产最大化 追求社会公平 生存养人
当中国的市场经济最完善时,最强的市场力量和最强的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就逼近了这样一个成熟的目标:最有效率的初次分配和最公平的再分配相结合。(2)
而市场经济体制所达到的微观上的效率和宏观上的公平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来调整的,。经济法便由运而生了。
二、市场·竞争·效率
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
-艾哈德(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缺乏了竞争的市场是一潭死水,散发着冲天的恶臭;是枯萎的花儿,低垂着丧气的脑袋;是无心的僵尸,失去了生命的灵魂。而充满竞争的市场犹如一泓泉眼,流淌着汩汩的生命之水;犹如一朵盛开的花儿,散发着扑面的清香;犹如健壮的青年,充满着朝气与活力。“任何真正的竞争都是高度主动积极创造型的竞争,这种竞争能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聪明才智,促使人奋发图强,大胆冒险,不断进取”(4)
竞争是动力。“如果说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是一切阶级社会进步的动力的话,那么在和平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竞争同样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甚至是更一般、更持久的动力。”(5)列宁认为,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配置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6)
竞争是压力。适者生存,劣者淘汰-这是大自然普遍应用的法则。不进则退、不优则汰。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又转化为巨大的动力。
竞争是共赢。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竞争者之间在压力和动力的本能驱动下,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也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竞争的目的不是要消灭竞争者,而是通过更好的和更灵活的管理超过竞争对手,以造福消费者,从而也有利于自身的收入。”(7)熊彼特指出:“如果社会主义社会把经济刺激实行的远超过赛跑的马和机器所要求的限度,一定是大有所获的,这种刺激是有价值的社会性质的努力的推进器。”(8)
所以,竞争就意味着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9)竞争使人尽其才。同时,竞争者必须以最低的成本生产提供最好的商品或服务,这有利于减少浪费、节约资源,是物尽其用。“竞争促使人们把事情做到极致,讲究效益。实践证明,竞争是效益制度,哪里没有竞争,哪里就没有效益”。(10)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就是效率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反向表述就是计划和垄断。这是两个相继发生在中国经济体制中的现象,是效率的对立物。
计划经济时期,前已论述,妄图通过计划达到微观领域的公平。“不管计划用最现代的计算方法能够多么详细地、迅速的和准确的计算出复杂的关系,计划还是要受矛盾的利益状况的影响,而没有市场机制,就会造成计划和现实经济的最优发展和现实发展之间的最大脱节”。(11)所以,计划经济并没有达到微观的公平。计划一切,使广大民众的自我设计权利、自我拼搏精神丧失,说到底是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自主权,是对芸芸众生的精神的蔑视。“当一个全面的计划成为社会一切经济决策基础的时候,个人的经济自由就被大大减少了,个人看不到自己的物质需要和愿望,作为经济活动的目标而被满足,而是论为实现计划目标的工具”。(12)
市场经济时期,竞争与垄断是一对天生的冤家。就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因为中国还没有哪家企业能强大到如此地步,能够控制某一行业和领域。行政垄断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直接的动因莫过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一方面为政府及所属部门甚至官员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受行政垄断保护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这可以用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来解释。“经济学中的‘寻租’是指经济活动者为维护其既有利益而寻求政府管制,阻止其他主体竞争,保持自身垄断地位,以获取超过生产要素机会成本的收入的行为”。(13)参照公共选择学派理论,寻租活动存在的原因是人们把政府当做建立并保持垄断的工具,寻租活动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及浪费。“生产经营者寻得‘租值’就获得相当于法律上的垄断;从供给角度看,政府所属部门甚至官员个人为获得自身利益也会有意无意的去设租”。(14)即所谓“在权钱交易中,寻租活动具有双向性质”。(15)行政垄断,造成了市场经济部分领域的无效率。如电信行业:这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行业,垄断者-政府的宠儿可以随心所欲的收取费用,由此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引入竞争机制,那么我相信消费者一定会得到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因为-竞争意味着效率。
三、社会·分配·公平
一切经济问题的基础是人具有两重性-经济人特性和社会人特性。所以也就有两种公平:从经济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竞争条件和机会的公平;从社会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结果的公平,即现实中的社会平等。(16)
在此,我仅站在社会人的角度来讨论结果的公平。因为机会的公平也即微观的公平形式的公平是和效率相一致的;而结果的公平也即宏观上的公平实质的公平却和效率不尽一致。
在横轴右半面的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在这一阶段,社会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分配还不尽公平,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效率也越来越
高。人们创造的社会财富也开始增多。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社会逐渐趋于公平。但是当效率达到一定水平时,公平达到了最高点A点时,如果效率继续提高,就以牺牲结果上的公平为代价了,社会分配相差越来越远了。
“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17)
而我们现在的人类社会大都已步入后阶段了。所以说当我们把社会福利当作经济活动的终级目标进行动态分析时,一个社会并非是效率越高越好,也不是社会收入分配越公平越好。“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要求公平与效率之间实现最优的组合,这种最优组合要求的条件是:公平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边际社会福利)与因公平的增加引起的效率降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少(边际社会福利)相等。或者说,效率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与因效率提高引起的公平的降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少相等”(18)单纯依靠微观上市场经济的作用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组合,市场能够保证效率的不断提高,但却必然带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这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效率通过市场获得实现,公平是靠政府在再分配领域实现的。不能片面追求无效率的公平,也不能片面的追求无公平的效率。如果社会失去了效率,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如果社会失去了公平,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社会的矛盾必须得到解决和缓和,社会的各方面利益必须得到平衡。“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群体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衡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19)从这种角度上说,经济法是一部平衡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公平,达到社会正义的法律。
在此,我比较赞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20)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旨在最大限度的提供地位最不利人的期望,是一种关心不幸、照顾弱者、辅助穷人的原则,因而也是一种博爱原则。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
作用于微观领域法律不仅有经济法,而且有民商法。我以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旨在实现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但是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经济法是政府管理,通过政府规范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外部性的行为;而民商法是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是内部性的行为,民法规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活动;商法规范每个企业的资格和内部管理。
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是这样来评价民商法的“民商法虽然以个人为本位,重在维护个体利益,但它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因而能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由民商法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民商法秩序。”(21)
通过前述,我以为,作为完整的、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应称之为民商经济法秩序了。
五、总 结
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历史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们所要做的就是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一切,用发展的视角去挖掘和遵循自然规律。经济法其实就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在西方国家是适应19世纪反垄断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中国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后起的社会立法必然要借鉴吸取先行的民商法中的有益因素,为己所用,这就决定了社会立法的综合性。德尔马尔默尔利用一种鸡尾酒调制方法来说明经济法的综合性或者混合性:“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发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撮民法调味;撒进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22)正是由于经济法的时代性、综合性,意味着它必然担负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历史使命。我相信,随着经济法这门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法一定会越来越趋近于它的价值理念和制度精神-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
索 引:
(1) 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 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2页。
(2)《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 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35页。
(3)《来自竞争的繁荣》 艾哈德著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第154页。
(4)《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288页。
(5)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122页。
(6)列宁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75页。
(7)《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 奥塔·稀客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245页。
(8)《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 熊彼特著 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第262页。
(9)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程恩富 著 载法律教育网2004年。
(10)《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288页。
(11) 《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 奥塔·稀客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105页。
(12) 《理解市场经济》以萨克森登著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138页。
(13)《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 盛杰民著 摘自《经济法研究》 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299页。
(14)《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 盛杰民著 摘自《经济法研究》 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299页。
(15) 《经济学分析法学》张乃根著 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第245页。
(16) 《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5页。
(17)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月第一版 第298页。
(18)《公平、效率与社会福利》任太增著 摘自法律教育网 2003年6月18日。
(19)《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第一版 第398页。
(20)《正义论》罗尔斯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第66页。
(2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漆多俊著 载《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105页。
(22)《经济法》 阿莱克西·雅克曼、居役·史朗斯著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52页。
参考书目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破解中国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 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正义论》罗尔斯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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