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城中村改造,在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也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提出新的要求。农民失去基本的土地保障,就业困难,抗风险能力低,形成“新三农”问题。本文以保定市为例,通过对“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及问题分析,从征地补偿、就业安排、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一、“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范围不断扩大,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村庄变成居民区,形成“城中村”,又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1年,我国非农建设占用2394.6万亩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豍由于我国长期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加之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及社会保障重视不够,这些城中村改造中的失地农民在获得安置补偿款后,由于缺乏长期生活来源,成为“无土地,无工作,无保障”的“三无农民”。
目前,保定市区范围内共分布75个城中村,3万多户村民居住其中。这些城中村虽然在城区范围内,但却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75个城中村大多居住环境较差,道路街巷狭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直接影响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2008年,保定市政府出台《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关于就业安排。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居民按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二,关于社会保险。城中村改制后,按规定为原村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一部分,集体土地置换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三,关于社会救助。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和生活来源。农民丧失土地,加之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欠缺,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缺乏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抗风险能力较弱。根据调查及分析,保定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之处:
(一)安置补偿费用低
调查显示,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中,大多数农民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偏低。在补偿费用分配方式上,村民普遍要求采用一次性“分钱到户”的方式,对其他分配方式不愿接受,土地换社保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满足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合理,缺少计划性,因此不利于今后生活特别是年老、疾病等情况下的保障。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由于失去土地,因此世代以种地为生的村民们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不得不面对社会就业的问题。据调查,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一般是中学水平,缺乏工作技能,在就业市场中很难找到适当的岗位。而且,城郊农民的生活水平比普通农民要高一些,对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比外来民工高一些,他们不愿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城中村居民的的就业有更大的局限性。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下的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较大,又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失地农民由于观念、经济等因素影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去土地,这些农民就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生计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例,就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多为自愿选择,政府不予强制。失地农民由于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理财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同时适当增强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来源。
第二,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城中村改造后的失地农民,土地安置补偿费有限,就业困难导致收入下降,又由于丧失土地,粮食、蔬菜等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因此,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有限。因此,政府在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使他们不致因无力负担而不能参保。
第三,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失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标准多为二、三百元,有的地区甚至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仅能维持温饱,导致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吸引力。另外,农民失地后将转化为城镇居民,城市物价高,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养老金连日常生活需求都难以满足。
三、完善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确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经济收益,也是失地农民维持后续生活的基本资金来源,是目前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焦点。因此,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国家和征地农民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就成为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当引进市场定价机制,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避免被征地主体的利益过分被政府公权力削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郊区土地,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格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部分,由于地价偏低,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豎。同时,应当适当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除现有的补偿项目外,可增加残余地补偿费和相邻土地损害补偿费两项内容,即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其次,增加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种类,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对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尽量避免出现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导致失地农民无法生活或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重点突出社会保险安置,改变以往征地补偿针对“地”补的观念,把对“地”补偿与对“人”补偿结合起来,将货币补偿、招工安置、土地入股、社会保障结合起来,重点是社会保障安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失地农民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职业技能差,他们失去土地后,重新择业的困难要比城市居民大得多。因此需要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通过自食其力获得持续稳定的经济收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这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包括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此为依据,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实地农民再就业。
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城中村居民自主择业。要教育、引导和提升他们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竞争。同时,对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的,应当给予创业资助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激发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必须使他们自己掌握职场竞争的能力。加大失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针对失地农民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同时,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三)搞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两项核心内容。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项目和受益范围,将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纳入社会保险,建立起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这项规定可以说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立法保障。为了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需要建立一个个人账户确定,与社会统筹扶助接轨的社会保险机制。
就失地农民最为关心的养老保险而言:首先,应当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其次,逐步减少个人缴费比例。失地农民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确定应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最后,适当提高养老保险金发放数额。建议实行多档次、不同标准的缴费办法。城中村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障。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代缴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活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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