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本文重点探讨了加强税收征管程序内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管 纳税人 权利保护
一、确立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收观念
传统税收理论指出,税和非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强调税收是依靠国家政治权力来征收,纳税人在获得一定的收入后,就应该依法纳税,不然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无偿性指的是在征收税款之后,转化成国家财政收入,不需要再返还给纳税人,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这里的解释容易出现错误认识,也就是国家在征税后,并不会出现相对应的义务,纳税人与税款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纳税人只是具有氨水义务,该项义务是不会产生相对应的权利。实际上,这一认识在经济主体利益逐渐凸显的今天,这实际上是非常不合适的。所以,应该确立税收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提供给公共产品的费用,其体现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承认纳税人和国家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并不是无偿性的,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税收,并且让纳税人明白,在履行基本单的纳税义务的同时,拥有纳税的权利,深切体会到所缴纳的费用实际上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实现法律关系的平等,达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的公正、科学,让征纳双方实现法律上的平等。
二、强化对纳税人权利司法保护
一般来讲,采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纠正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对纳税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方式是,确保国家税收利益,解决在审理公正与质量方面的问题,维护纳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缴的严肃性。尤其是采用税务审判的方式能反馈税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做到进一步完善税法,真正保护好纳税人的基本权益。当前,税务司法经济体系是由每一级人民法院形成的,设置的行政庭管理的是涉及到税务的案件。因为行政案件的数量相对来讲比较大,这会导致涉及到税收的案件不能得到快速的判决,让纳税相对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所以,需要创建哦跨区域税务法院,并且设置专门管理因为对纳税性行政处理与处罚不服的行为,提请公诉,并审理抗税、骗税、逃税等的犯罪案件,这利于提升案件的审理质量与审理效率,真正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来看,还没有创建专门的税务法院的情况下,需要在法院捏设置税务法庭,并允许税务当事人在特定范围内来选择法院,这能有效避免出现税务行政诉讼的地方保护主义。
三、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社会化服务系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多元化发展系统,在特定的条件下,多种社会结构功能要素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下实现相互协调。所以,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需要采用多元化的权利维护方式,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社会化服务系统。
(一)建立纳税人协会
建立纳税人协会是确保纳税人权利的重要路径,既能有效弥补政府部门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服务机制,加强服务方面的功能,还能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纳税人行使权利的能力,实现自我保护的功能,真正做到将政府的职能性、社会性服务和纳税人协会所开展的专业性、内部性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西方国家所设立的纳税人保护协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纳税人协会定期开展活动,将那些弱小、分散的单一纳税人有效的组织起来,将能量汇聚到一起,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协会在我国的发展,需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帮助并督促纳税人能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税法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好纳税的义务,并且帮助纳税人科学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纠纷事件,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税务代理
此外,还需要积极发展纳税代理。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性服务组织,其在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代理人员属于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非常熟悉税法,并能维护好广大纳税人的基本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纳税代理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其地位往往比较超脱,能从公共立场出发,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全面的监督,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视角来看,税务社会中介服务业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改革:一是制定专门针对纳税代理的《纳税代理法》,在该法律中对纳税社会中介服务的人员资质确定、税务代理的范围、税务代理机构的设定、税务收费情况、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等,都应该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让社会中介服务能获得合法地位。采用给纳税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建立好的职业信誉,这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二是对当前的税务代理管理系统进行改革,构建起税务机关经由指导与实施的间接性管理。行业协会组织通过纪律、制度等来对税务代理管理模式进行积极管理,并有效推动税务代理实现正规化发展之路。三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税务中介服务组织与人员提出职业道德标准,创建高素质的税务代理队伍。
四、强化纳税人权利行政执法保护
加强纳税人权利行政执法方面的保护,需要创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采用“治权”来维护权利,进一步缩小税务行政执法权力任意行使空间,充分减少对行政权的滥用,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一)改革当前的税收管理模式,采用机制治权
对当前的全职能税收管理模式进行改革,转为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并且积极改进当前的稽查体制,在税务稽查管理过程中,采取案件审理与执行分离体制,目的是实现对稽查工作各个环节的权力有效制约,切实保障好广大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当前采取的对纳税人申报与继续优化服务作为基础,充分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式征收,加强稽查的税收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践与探索,效能渐渐体现出来,这能进一步改进税收征管手段与服务方式,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并与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二)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创建税收责任制
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并且采取程序治权,对税收执法的运作程序加以明确,并且强化税收执法和法律之间的衔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此外,还需要创建税收责任制,采取制度治权。将税收管理工作划分成多个执法岗位,并且确定每一个执法岗位的责任、权限,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根据岗位来进行评议,出现责任后加以追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适当减少对权力滥用。
(三)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对“收入计划任务制”模式进行改革
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采取技术治权,在开展税务执法的整个进程中,全面采取计算机管理,让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税务稽查、税务登记等各个执法环节,都在计算机网络内执行,进而大大减少由于人为方面的因素造成对税收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另外,对当前实行的“收入计划任务制”模式开展改革,采取考核治权。税收计划制定需要改革一直以来的基数法,将社会主义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作为基本原则,并参照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在组织收入的机制方面,科学处理好依法纳税和税收计划之间的关系,对每一级的税务机关考核方面,重点是看其是否可以严格执法、是否做到了应收尽收,而不是单纯完成任务就可以,需要做到严格依法征税,强化税务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此外,在各级权力机关的内部,还需要创建完善的执法监督机构,并积极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科学处理好税收执法中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改进纳税宣传,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创建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与学术理论方面的影响,以前在纳税宣传方面重点是纳税人的义务,并未充分重视纳税人的权利,重视纳税人在违反了税收法律之后就会得到相关的处罚,但是没有关注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也就是政府的公共部门权利与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从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需要改进纳税宣传方式,并让纳税人能真正认识到纳税人一直都在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促进纳税人形成自觉纳税观。
要实现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益对等,就需要让纳税人能明确其享受到了哪些具体的权益,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会在自觉、轻松的去缴税。也就是说在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中,使自己充分明白在纳税的过程中能获得更多的权益,能通过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纳税人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为不一致时,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然而,当前对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面的宣传的力度不到位,大部分的纳税人对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认识上存在模糊现象,还有些纳税人对这一权利并不十分了解。所以,这就需要强化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可以采取发放纳税人权利保护手册、案例介绍等方式,让纳税人能切实感受到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权利是可以通过法律来得到保障的,明白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加强税收征管程序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维护税法的公平正义有积极意义。为此,需要采取确立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收观念,强化对纳税人权利司法保护,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社会化服务系统,强化纳税人权利行政执法保护,积极改进纳税宣传,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等方式,提升纳税人权利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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