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涉印案件引起的思考
在我国,印章是财富的象征,是金库的钥匙,与各行各业的工作、业务密不可分。而银行业务所接触印章印文的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含金量之高,是其他 企业 无与伦比的。与此同时,银行涉印业务中因印文真假所引发的涉印案件,特别是验印失误案件也大量发生,由此给银行业带来的 经济 损失也骇人听闻。
银行涉印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印章印文使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伪造印文,利用银行验印失误,骗取银行客户巨额存款资金,使银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印文而伪造银行向验资机构提供的资金证明,从而使银行在虚假证明资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与借款人串通合谋或单独在借款合同或为借款合同担保的保函或抵(质)押合同文书上伪造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印文,使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从而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难以收回。四是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谋或其一单独伪造其他银行的印文进而伪造其他银行保函,使其他银行承担借款合同担保责任。五是其他通过伪造银行或企业、事业、机关和个人印文而伪造有关 法律 文书,利用银行验印、受理核保失误、审查不严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
银行涉印案件的状况,要求银行涉印业务中的信贷、财会、结算、出纳、印章管理、法律顾问等涉印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验印人员、受理核保和上门核保人员,必须对印章印文的效能和有关规定、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 规律 、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印章印文的验鉴种类与机构及方法、印文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运用、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等问题有较全面而系统地了解。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规, 参考 相关资料,结合银行涉印案件的一些情况,从维护银行利益角度,谈谈应当引起注意和需要了解的一些真假印章印文问题,有些观点尚不成熟,仅供参考。
二、印章印文的有关规定与效能
印章又称图章、戳子,一般由印柄和印面两部分构成。印面盖出来的印痕,即印面结构的反映形象叫印文。印文一般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专用事项名称、五角星或国徽图案、边框等内容。印文通常可分为有色印痕和无色凹凸印痕两种。有色印痕印文又分为人工盖印印文和印刷印文。印刷印文又有真实规格印刷印文和象征性印刷印文。印章按其用途可分为公章、专用章、私章三种。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使用的代表本单位或部门的印章。我国现行公章一律为正圆形,其印文字体为宋体字或仿宋体字,按各级机关的权力和性质,公章中间均刻有国徽或五角星。各级公章的直径自4.2厘米至6厘米不等。
专用章是指专用于某种业务或文件的印章,只在某项业务中具有证明作用,不具有普遍的证明作用,如户口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储蓄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信证明专用章和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的证照管理专用章等。专用章种类繁多,印面形状有三角形、方形、圆形、扁形、菱形、椭圆形等,印章大小、字体等也无一定的规格要求。
私章是指个人使用的名章、 艺术 章,其款式、大小、形状、字体等因个人喜好而异。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的印章不纯粹是私章,还具有与其职务相关的证明效能。
经法定部门批准许可刻制并登记的印章是有效印章,是该章组织的身份证明和信用象征,具有证真、保真、防伪功能。各种文书、证件上的签名和印文是文书、证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凭据。依法定程序加盖当事人的有效印章是公文、票据、合同等法律文书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
三、印文的特征与变化
要做好验印和印文鉴定工作,必须掌握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所谓印文特征就是指印章印面的结构特点在印文中的反映。一般可分为印文规格性特征和印文细节性特征。印文特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一些变化。
(一)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即按一定规格要求刻制印章时形成的印文特征。这类特征易被伪造者精心仿制。印文的规格性特征主要包括:
1、印文内容及安排格式。印文内容主要有文字和附加图案;安排格式主要指文字的上下左右等排列形式。
2、印文的形状及大小。印文的形状主要有正圆形、椭圆形、方形、多角形等;印文的大小主要指圆形印文的直径或方形、多角形印文的边线和对角线的长度。
3、印文的边框,主要有单边、双边、点线边、齿形边等,有的没有边框。
4、印文的字体,主要指楷、宋、仿宋、隶、篆、行等书体和简、繁、异等字体。
(二)印文的细节性特征,即由于刻制人的风格、刻制方法、技术水平的不同和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印文特征。这类特征不可能被伪造者完全仿制。印文的细节性特征主要包括:
1、文字、图案、线条的位置距离,主要指印文文字之间,文字与边框、图案、线条之间的相对位置与距离。
2、笔画、线条的交接和搭配位置及其比例关系,主要指相互交叉或连接笔画的搭配位置,线条的部位,以及笔画之间、线条之间的长短、粗细比例关系。
3、笔画、线条的形状,主要指笔画、线条的弧度、转折角及两端的形状。
4、国徽、五角星的具体结构形状的细节特点。
5、印面结构的疵点、缺损等,主要指印文笔画、线条、图案等在刻制、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缺损、修补痕迹、牢固的附着物、特制暗记,以及某些笔画、线条、图案出现的模糊现象等特点。
(三)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主要指由于印章的材质、按压力轻重、印染物质、衬垫物、印文纸张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引起印章印面结构的变化,新的特征产生,旧的特征消失,同一印章印文特征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表现。这些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1、印章材质胀缩引起的变化。一般公章所用材料为钢、塑料和木材。专用章还有用橡皮的。私章还有牛角、水晶、象牙和石料等。其中,木质印章易受印油浸润和空气干湿程度的影响发生胀缩变化;橡皮印章长期受印油浸蚀、使用磨损、老化,弹性减弱,这都可能使印面文字的笔画、线条、边框线条发生大小粗细变化,棱角变钝,某些细小结构变得模糊不清。
2、盖印压力、落印姿势等因素引起的变化。压力轻的,笔画、线条不太清晰,有的笔画不完整;压力重的,笔画线条变粗,字间距缩小,原有的笔画或线条的间断现象有时会缩小或弥合。特别是具有弹性的橡皮或塑料印章,很容易受压力变化的影响。落印姿势向一边倾斜,会出现马蹄形印文;落印姿势左右摇动,会出现双影印文等。
3、印染物的质和量不同形成的变化。盖印所用的印染物有印油、印泥、油墨、专用印油等。盖印时蘸取印染物的种类及其多少对印文特征会产生不同影响。用印泥盖的印文比用墨水盖的印文显得粗大些。用含印油量大的印泥盖的印文比用含印油量小的印泥盖的印文显得粗大些。蘸印染物多盖的印文比蘸印染物少盖得印文显得粗大些。蘸一次印泥多次盖印,由于印章表面的印染物被逐渐粘掉,笔画周围多余的印染物却存在,再盖印时可形成笔画、线条的“镶边”现象。盖印时因蘸用印泥过多及粘上物等,会使印文的笔画线条边缘不清,个别地方不规则变形,印染物过少,则会形成印文笔画间断与残缺现象。
4、盖印时衬垫物软硬程度不同引起的变化。盖印时衬垫物硬而不平的,则印文容易出现残缺不全,笔画、线条间断或边框消失等现象。若在手掌或其他柔软的衬垫物上盖印,则会出现“飞边”或假边框,同时,某些笔画、线条会出现变形、间断现象。
5、印文纸张材质或状态不同引起的变化。在施胶层较差的纸张上用印油和墨水盖印时,往往因印染物渗散而形成笔画变宽、边缘不直等现象。由于印文纸受潮而膨胀,凉干后又收缩,印文也相应地发生胀缩变化。
6、印章长期使用及保管不当发生的变化。印章如长期使用不清洗,印面上的附着物牢固,会使印章的局部印文模糊、刀痕消失,形成这些异物的特殊印痕。印章使用过程中因受到磕碰、磨损、洗刷等外力作用,印面的纤细边框、笔画、线条等会出现缺损、断裂的印痕特征。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特征有的可经修补又会消失。
四、伪造印文的常见方法与特点
为了准确验印,鉴别印文的真伪,必须了解、分析违法犯罪人员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做到知己知彼,百验不殆。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很多,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伪造印章后盖印;二是直接伪造印文;三是部分伪造印文。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制版法,即以真印文为样本,通过照相方法制作平版或腐蚀凸版,再印制成伪造的印文,这种手段比较高明,其特点是:
1、印文的结构、规格、大小等方面与真印文相同。
2、照相平版印刷的伪造印文的物质成分是油墨而不是印泥或印油,墨色平淡,纸面上没有凹入现象。
3、照相腐蚀凸板印刷的伪造印文的文字笔画的棱角不分明,呈钝圆状,笔画线条边缘不齐,有毛刺现象。
(二)雕刻法,即以真印章或真印文为样本,用刀具在木头、橡皮、塑料等物上进行仿制雕刻或无真印章印文而雕刻假章,是常见的伪造印章的方法。若真印章也是雕刻的,其印文有些共同点。由于伪造者受技术水平、印章材质、雕刻工具等条件的限制或差异,伪造的印章印文与真印章印文有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印文外形不规整,文字的大小、间距不均,字的位置不准或不正,印文空白处留有底子印痕。
2、文字的笔画或线条粗细不匀,有的直线不直,弧线不圆,转折生硬,字不成体。
3、笔画与线条有不正常的间断或衔接现象,有时还会出现刻刀损伤笔画痕迹。
4、文字及其偏旁、笔画可能出现反向。
(三)拼凑法,即利用单个铅字或雕刻成的字,按照真印章或真印文的样式,逐个按印在文书上,或者将有关单字先组合固定成“活字印章”,然后再盖印到文书上,其印文的主要特点为:
1、文字不正,排列不齐,分布不匀,字间与边框间的距离及与五角星或国徽的位置不匀称。
2、每个字对纸张的表面压力不均,色度浓淡不匀。
3、字的大小不协调、字体可能不统一,两者与整个印文的大小不相称。
4、边框线条是描绘或用盒盖等器具印成的,可能会有描绘或盖印物的特征。
(四)变造法,即在真印文上经过加工改造成伪造印文,一是用擦刮、挖补的办法去掉真印文上的某些文字。二是在真印文空白处增补某些文字。三是将作废的真印章去掉或遮住某些文字,再镶入或添上需要的文字。四是在真印文上用红色笔涂描某些文字或笔画,形成与真印文不同的印文。五是将部门公章或分支机构公章的部门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遮住盖印。其特点为:
1、印文上留有擦刮、挖补等痕迹,添改部位的纸张发暗、变脏,用显微镜放大观察可看到残留的印迹。
2、添补的文字,可能与原印文的字体、大小与排列位置不相称。
3、采用遮盖真印章某部分而伪造的印文,可能出现文字排列分布与空白部分不相称,或在印文空白处留有未被遮住的残余文字笔画痕迹。
4、在真印文上用红色笔涂描某些文字或笔画,在印文上可看到残留的红色重描涂改痕迹。
5、遮住部门公章或分支机构公章的部门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盖印形成的印文,与其单位真实公章印文相比,伪造印文的文字较小、排列较紧、字间距小、空余位置大。
(五)漏印法,即用蜡纸等物盖在真印文上,先用笔在蜡纸上将真印文描下来,然后用誊写钢版刻写等方法,制成印章版型,再用印泥或红油墨、红颜料漏成印文,其特点是:
1、印面不洁净,文字线条不实。
2、边缘不整齐,文字笔画粗细不匀。
3、边框、文字笔画和五角星等有细密小点痕迹,无压印现象。
(六)描绘法,即将伪造印文的纸或文书盖在真印文上,用笔描绘成伪造印文;或将真实文件的印文放在伪造的文件上,用较硬的工具描刻,在伪造的文件上形成压痕,然后用颜料或印油描绘成印文;或者将真印文放在复写纸上,下边放伪造用纸,以复写法描绘出印文轮廓,再用染料或印油描绘成伪造的印文,其特点是:
1、文字笔画、边框线条、圆弧线粗细不均、边框不圆、边缘不整齐。
2、文字、线条、圆弧线等有笔迹压痕和描绘修饰的痕迹。
3、印文边框和文字笔画中可观察到事先打样留下的压痕或复写痕迹。
4、文字、线条颜色浓淡不均,印文有涂抹、污染及颜料渗散的现象。
(七)描印法,将透明赛璐珞片或玻璃纸放在真印文上用笔描绘,再反转过来用染料或印油依样描绘成反象印文,立即复印到伪造的文件或单据上,其特点为:
1、大体上与真印文近似,在细节特征上有差异。
2、具有描绘的特点,但没有直接描绘印文时所留下的压痕或复写痕迹。
3、没有直接盖印所形成的压印痕迹。
(八)转印法,即通过转移真印文印油的办法制作假印文。 用涂蜡的纸张复在印文上,略加热压,即可将印文复印下来,然后再复在伪造文件上,经热压而转印成伪造印文,其特点为:
1、伪造印文与真印文相同,但无压印痕迹。
2、文字的颜色浅淡。
3、有蜡屑或蜡油斑迹。
(九)电脑法,即将真印文其复印件,通过扫描进入电脑,形成电脑文件,再运用激光原理烧刻,有色印文的文字及图案部分被保留,其余部分被激光烧去。这是近几年随着电脑先进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伪造印章的新方法,其特点为:
1、印文的结构、规格、大小等方面与真印文基本相同。
2、伪造印文的逼真程度与伪造印文时所用真印文或其复印件的准确度有关。若伪造所依据的印文不准确,伪造的印文肯定有问题。
3、电脑刻章实际上并不是用真实的刀具雕刻,而是运用激光原理烧刻。所以,在放大镜下观察伪造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的棱角不分明。
五、真假印文的验鉴种类、机构与方法
伪造印文的验印与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定程序,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进行比较,判明其真伪,分析伪造方法,以检验不同文书上的两个印文是否为同一印章所盖印。
(一)印文的验鉴种类
1、自行验印,指单位或个人在日常业务、工作、生活中,运用各种方法,检验有关文书上的印文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或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的常规程序。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上门核实贷款担保、受理外来单位核保等业务中的验印就属于自行验印。
2、非诉讼性鉴定或称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指在某些业务、工作中,当事人发现有关文书上的印文可疑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启动诉讼程序或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时,可依法向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也可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法进行诉讼性鉴定。
3、诉讼性鉴定,即当事人依法提出印文鉴定申请,通过办案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对鉴定决定权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有鉴定决定权。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因此,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若发现印文可疑而印文真伪对认定案件事实关系重大、有关当事人可能为此发生争执需要通过鉴定才能解决时,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地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出印文鉴定申请,再由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委托或指派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另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自行决定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对此,当事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印文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经过有鉴定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置的行使鉴定执行权,承担鉴定任务的专业机构,是法定鉴定机构。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部门鉴定机构,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设立的与侦察、检察、审判职能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基本上分为中央、省市、地市、区县四级。其中,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局或技术处等专门鉴定机构,还复核省市级鉴定部门呈送的疑难案件。而区县级鉴定部门多数只有初步鉴定权,其鉴定结论须经上一级鉴定部门复核才能生效。
2、司法鉴定委员会,是一种打破部门界限,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纽带的横向联合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国家鉴定委员会和地方鉴定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正处于探索阶段。
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指鉴定科研机构和拥有较强鉴定技术力量与设备的高等院校设置的鉴定服务机构。如司法部司法鉴定 科学 技术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 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等就是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部首期批准的8家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委托,开展鉴定业务和鉴定咨询。
(三)验鉴印文的具体方法
鉴别印文的真伪,除了可疑印文的伪造特点明显,可以确定为伪造的外,一般需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即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根据印文特征的总和是否相同,来确定可疑印文是否真假印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竟然以两各印文相同的方面太多为由,就认定可疑印文是真的,实在是荒唐。在印文鉴定实务中,印文特征是鉴别印文真伪的主要依据。在验印或鉴定印文时首先要对比印文的规格性特征,若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基本相符时,再对比印文的细节性特征是否相符。送检前,要了解案情,明确鉴定要求,了解真印文样本的搜集方法、印章质料、启用时间、使用和保管情况,在鉴定过程中,密切配合鉴定人员工作,提供充分完善的送检材料。
鉴别印文真伪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标示比较法,是将疑为同一印章形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印文放在同一视野内进行对比观察,找出它们的异同点的一种检验方法。适宜于对印文细节特征进行比较。也可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放大成同样倍数的照片,对两者相应部位的特征进行细致的观察比较,并用相同序号将其相应部位的异同点标示出来。
2、重叠比较法,是利用透射光将疑为同一图章形成的两个印文进行重叠比较,通过重叠比较观察各部分的文字、线条等是否重合的方法。此法适用于较薄的纸张和印文规格特征有明显差异的情况。较精确的比较是将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同倍拍照,然后将底片重叠起来比较;或将底片重叠固定,然后印放成照片,观察各部分的笔画、线条是否重合。
3、拼接比较法,是将可疑印文和样本印文制作成同倍大的印文照片,通过其文字、线条、图案较多的部位,分别将样本印文照片和可疑印文照片裁开,然后各取一半进行拼接,观察两印文的边框、文字、图案等是否吻合。
4、折叠比较法,将样本印文折叠起来,使折叠线上的印文边框、文字、线条同可疑印文的相同部位的边框、文字、线条互相衔接,观察它们是否完全结合。此法要固定牢靠,以减少误差。银行业务工作中的“折角法” 验印法即是如此。
5、画线比较法,是将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制成同倍大的印文照片,分别在这两张照片的各自相同部位选几个点,相互连成直线;也可取一至两个点为圆心,以相同的半径,利用圆规分别在相比较的各自印文照片上画弧线,或者用画同心圆的办法画几条圆周线,比较弧线或圆周线经过的印文文字、图案的位置、距离是否相同;同理,将两张刻印有相同格子的透明赛璐珞片,分别罩在样本印文和可疑印文上,借助透明格线进行比对,观察同一部位的文字、笔画线条等是否一致。
6、测量比较法,是在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的相同部位确定若干基点,要选择在两个相比较印文的清晰部位,最好是笔画的尖端、交接处的中心点等,然后分别测量印文各部位的特征,比较两个印文相应基点的距离、印文的直径、文字的大小、线条的长短等是否相同。
7、仪器比较法,是将样本印文与可疑印文分别放在比较显微镜两个载物台上,调整位置与焦距,观察两个印文文字、线条、图案的结合情况。有的比较显微镜可以观察两个印文的影像重合情况,并可以利用比较显微镜的照相装置,将印文结合情况拍照固定。检验原理和效果与比较显微镜类似的还有比对投影仪,这种仪器能自动发出完全重合与否的信号,瑞士生产的8032万能比对投影仪,就能够进行比较精确的重叠比较。
8、电脑检验法,是将开户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或真实印章的印文等样本印文与可疑印文的图象分别输入 计算 机的图象数据库,通过预先设定的电脑程序,运用计算机图象比较方式,分析比验样本印文与可疑印文的文字、线条、图案等印文内容的符合与差异情况,是目前比较先进的检验方法,但其准确度仍然取决于电脑软件的先进程度。
9、分析印油法,是运用各种理化手段,通过对形成印文印染物的化学成分的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其种类,比较真实印文一般所用印油、印泥、油墨等印染物与可疑印文所用印染物是否相同。
以上几种检验方法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是标示比较法,其要点是从文字、图案等的细小特征上鉴别印文的真伪,不受其胀缩变形的影响。其他方法大都是从印文边框、文字、线条、图案的大小、距离、位置等方面去比较,虽能看出比较印文的明显区别或大体一致,但方法较机械,对已变形的印文还易导致错误结论,分析印油法,对带章外出异地借油盖印的情况也无济于事,所以,只能作为辅助方法。最好是用上述几种方法相互检验,以增加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三)综合评断,对在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要进行综合评断,准确认识异同点的本质,以作出正确的结论。
1、评断符合点,要区分是规格性特征的符合还是细节性特征的符合。规格性特征的符合只能说明是大体相同。只有细节性特征的符合才能说明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评断差异点,要研究分析形成的原因,以区分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
(1)由于形成印文的盖印条件不同,如按压力的大小与方向、衬垫物的软硬、印染物质和量的不同、其他异物的影响以及印文纸张材质或状态等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是非本质差异。
(2)由于印面结构发生变化,如印章的胀缩、变形、磨损、磕碰、老化和修补等,使变化前后的印文特征不同而形成的差异点,是印面结构局部变化的结果,也是非本质差异。
(3)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印文所出现的差异点,是本质差异点。
3、综合评断,如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和细节性特征的符合点占主导地位,而印文特征的差异点是非本质差异,可以认定相比较的两个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如印文的差异点是细节性特征占主导地位,而符合点是规格性特征的符合,可认定相比较的两个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六、印文鉴定结论的效力与运用
(一)印文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构成要件
1、鉴定部门必需是人民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委托的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鉴定人必须是有权鉴定的部门指定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人员。
3、鉴定结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以证明鉴定人身份。
4、鉴定内容实事求是,鉴定结论可靠。
(二)印文鉴定结论的证据评价
印文鉴定作为文书鉴定的一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是各类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为此,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有专门规定利用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条款,都把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就印文鉴定结论而言,它不是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是一种间接证据。比如说,印文鉴定结论表明,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这不能肯定此印文就是该印章单位的有权盖章人以法定程序盖印,因为不能排除是被他人非法盗章盖印。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的所谓“认章不认人”的做法是不准确的。
(三)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程序措施
1、印文鉴定结论应当依法接受法庭调查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已知性和合法性。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有时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和条件限制而不正确,同样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一切案件的审理,都要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印文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时予以宣读。鉴定人有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询问的义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印文鉴定人发问。应当允许初次鉴定人和与重新鉴定人就鉴定中的不同点进行相互辩论。
2、印文鉴定结论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当有足够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可疑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办案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有疑问时,或者发现办案机关、鉴定部门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行为,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时,应当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还有异议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会疹鉴定或称共同鉴定,即由最高主检部门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会诊,这是我国目前协调鉴定分歧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会诊鉴定结果一般可以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3、鉴定部门或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部门或鉴定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结算业务中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在银行与客户的结算、存款纠纷案件中,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疑印文与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帐户时向银行预留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即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时,根据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银行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给他人造成 经济 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非法高息融资引发的利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实施的 金融 诈骗案中,因存款单位工作人员过错,存款资金被他人以形式合法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骗取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3)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存款人资金被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因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算、挂失等手续,造成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存款资金被骗过程中,存款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诈骗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2、不利于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上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银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的情况下,
(1)查看印文是否是具有资金证明效能的印章所盖印,如印章既不是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当然也不能作为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依据。
(2)审查资金证明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
(3)要从诉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角度,分析对方提供的资金证明的虚假性、非法性。这种印文往往是被人偷盖的,一般情况下对方很难举证资金证明的合法出具经过。
(4)要调查并向承办法院提供有关验资机构、被验资公司股东、被验资公司之间明知资金虚假而又相互串通的证据。
(5)调查银行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是为第几次验资报告提供的,若发现在此之后又有其他验资行为,则此次验资与被验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就没有因果关系。
(6)从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从虚假资信证明与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民法因果关系上,以及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营过错和投资失误上,分析银行不应当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
3、不利银行的贷款担保的印文属伪造的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银行在让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时遇到担保人提出担保合同或他项权利凭证上的签章是伪造的情况。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担保合同上印文与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不一致时,银行不应当简单了事,要做细致的工作:
(1)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否真实。要调查担保人有关启用公章时印发的文件,核实公安部门核准担保人刻章的许可证或登记卡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查阅刻章单位的发票等资料,以核实样本印文的真伪。
(2)调查担保人是否同时启用多枚印章。 企业 办理工商登记、代码证、税务登记,编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申请贷款证,与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企业客户业务往来中都会留有印章印文资料。若发现担保人曾经使用过担保合同上用过的印章,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了解他项权利登记人员、担保人、借款人之间有无串通情况,举证担保人对借款担保事项的明知及受理银行核保情况,以追究他项权利登记部门的违法行政责任和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4、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担保合同的印文鉴定为真实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或者不轻易为另一家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作为银行人,此中道理不言自明。在司法实践中,一家银行时常会被另一家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作为被告卷入借款担保纠纷诉讼中。而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印文真假问题。即使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有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也未必一定承担担保责任。
(1)签章手续不全,保证合同就未成立,当然不发生 法律 效力
在担保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与贷款人既盖有印文也有签字,而担保人只有印文,却无签字的情况,是既不符合业务操作惯例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的保证合同应当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特别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担保活动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实践证明,违者必诈。
(2)贷款人没有依法核保或核保未遂,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或担保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核实保证人情况。因此,如贷款人不敢对担保人核保,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如贷款人向担保人核保未遂,说明担保人没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3)盗用、冒用单位印章及盖有单位印章印文的空白文书签订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代理人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有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人被欺骗、胁迫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贷款人以其掌握的保证人的工作人员的某些不光彩事相要挟,胁迫保证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做好有关人员工作,使其依法揭露贷款人的阴谋,以维护银行利益。
(5)借款人诈骗贷款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的规定,诈骗借款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借款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的,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受害人即贷款人追索借款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
(6)审查银行分支机构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法及其立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际上还是由法人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担保业务,又未经其总行书面授权,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7)全面审查个别案件中的不正常情况,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发现同一案件中竟然同时存在下列不正常情况时:贷款程序颠倒、整个借款和担保无任何协商谈判经过记录和证人、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只有一份、担保银行的印文被伪造、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与担保承诺书上的银行印文又明显不同、担保银行印文内容与落款担保人名称不符、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既盖有公章又盖有私章、担保人既没有盖私章也没有签字、有关担保文书既非担保银行所写或打印又非担保银行出具、贷款人没有核保、贷款人迟迟没有或不敢追索借款人、借款人已被注销登记、借款人自己书面声明借款合同不存在、贷款人不追索借款人、贷款人只起诉担保银行、贷款银行的有关人员已被当地有关机关实施关押等,应当将这些情况集中列举,综合分析,以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合同不成立。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若发现银行印文有重描痕迹时,必须坚持变造银行的印文就是伪造银行的印文,而伪造的银行印文就不是银行的真实担保意思表示;若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应当提出两家鉴定机构出庭辩论、质证;若原告是外地银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七、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
(一)国家宏观防范措施
1、加强印章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涉印违法犯罪;
2、改革传统的图章署名制,以亲笔签名制取代图章署名制;
3、法院废除“认章不认人”的错误观念;
4、加强签约程序立法,加重当事人主体资格核实责任,废除印章单位赔偿责任,防范契约欺诈;
5、推行防伪印章、防伪印油、变码印鉴(数字签名系统、 电子 印鉴、数码印鉴、支付密码);
6、加盖单位印章应同时附加盖章人亲笔签字。
(二)企业微观防范措施
1、强化防骗意识,防假印文于未然
在企业信用普遍下降,有些企业或地区盛行诈骗就是硬道理的情况下,银行从经营理念的高度强化防骗意识。《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印章刻制摊点;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禁止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禁止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禁止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数量;并对公章的更换,遗失、被盗公章的重新刻制,以及承接刻制公章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上海苏州河畔、立交桥下、电线干上、马路两旁随处可见的刻章招牌、褪色灵广告、代办证件字条,正规刻字店不严格执行刻章业务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银行涉印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经验教训,时时刻刻都在告戒我们,做好银行涉印业务的管理,强化防假印章印文的措施,避免伪造印章印文所带来的经营损失,是银行人永恒的工作。
试想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支行全体员工一年辛辛苦苦能创造多少利润,而一笔验印或核保失误即可带来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一个假印文很有可能导致一家支行的亏损甚至瘫痪。当客户到银行诉说千万元的存款在存到银行仅几天就被他人用盖有伪造的印文的票据或结算凭证划走的时候,当法官宣判银行因验印失误要赔偿客户千万元存款本息的时候,当一家外地银行仅凭盖有某支行印文的担保文书状告我们、而当地法院竟然仅凭一个已被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的印文判令银行承担几千万元担保责任的时候,我们的心在痛在流血!而痛定思痛,我们银行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付假印章印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防患于未然。正如一位领导所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了解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印章印鉴管理
许多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越是市场竞争激烈,越是存在司法腐败现象,越是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从已经破获的许多金融诈骗案件来看,大多数的金融诈骗人员除了熟悉金融业务外,还熟知有关金融法规,或聘请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甚至有些诈骗犯本人就是法律专业人员,利用银行员工对有关规定不了解,处心积虑地诱导银行打什么“擦边球”。银行人必须掌握有关法规规定。
(1)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都应向银行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对银行而言,在办理票据的代理付款业务时,需要核定预留印鉴。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就是银行涉印案件中印文鉴定时的样本印文。银行对印鉴卡有责任严格保管。
(2)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注册 会计 师(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就被审计、验资企业的有关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出具进帐单等资金证明时,应对该资金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证明金额以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此类业务的用印应当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特别是银行不能为了收取小额的出具资金证明手续费或询证费用,而冒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3)担保的实质定义就是“替他人还钱”。银行不应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对其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授权,并严加监控。在各种保函、承诺书等担保合同上加盖银行印章,应当由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行级领导、印章管理部门等层层把关,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而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一是不要随便出具承诺“你行款到我行后,由我行负责专款专用,并监督使用”之类的变相保函,二是银行不应在类似的变相保函上签字盖章。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及银行内部对印章的管理有许多规定,银行涉印岗位人员对此应当有所掌握。银行涉印案件血的教训警告我们,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分工负责保管好银行的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以及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严格用章、开具单位介绍信、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在空白的合同文本、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负责人管理和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人员随身携带银行印章及外出用印。严禁重描、涂改印文或接收印文已被重描、涂改的各种文书、证书。
3、选派得力人员,严守涉印岗位
大量银行涉印案件事实表明,银行的员工风险不可低估。在防范假印章印文的工作中,员工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票据法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参与诈骗犯罪,或明知存款人资金被冒领,仍为诈骗犯办理取款及提供其他便利条件,造成存款人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要求银行必须充分考虑对涉印岗位员工的选派、 教育 、培训,并针对不同的业务岗位,找出工作中的关键性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与防范。
4、严把验印关、派员上门核保、审慎受理外来核保
我们要始终承认并在业务工作中奉行“客户是银行的上帝”这一服务宗旨。惨痛的假印章印文案件引发的经济赔偿也无情地告诫我们,诈骗银行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来自银行柜台前的上帝。因此,我们在强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也要树立怀疑一切的观念,形成“审查上帝”的职业防骗习惯。不管工作多忙,也不论关系多好的客户,都要无一例外的严格把好验印关。
要高度重视防范银行贷款核保业务中假印文带来的信贷资产风险。在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中,必须严格依法核保,并做好核保工作记录,应当核实担保人的印文与担保合同上的落款名称是否完全一致,一字不错。办理房地产抵押时,要核实房地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持有人是否已经付清有关费用,以防出现假证;对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等文书、证件,必要时还可根据情况办理签字、盖章属实公证,以彻底消除伪造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虚假文书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风险。银行要坚持派员亲自上门核保,严禁电话核保,严禁让借款人代替银行核保。
银行在受理外单位的核保时,一旦发现其他银行特别是外地银行等贷款人的任何让我方银行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企图、嫌疑、核保、追索担保责任,而我方银行不欲为其提供担保或根本没有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立即采取坚决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迎头痛击,而没有丝毫的协商余地。否则,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会判令我方银行承担依法不应承担的巨额担保责任。
5、强化涉印业务培训,交流涉印经验教训
要通过举办涉印岗位考核性业务技能培训,使银行涉印岗位员工了解或掌握印章印文的效能和有关规定、各类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 规律 、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印章印文的验鉴种类与机构及方法、印文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运用、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等问题,提高其对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和对印章印文的防伪辨伪能力。
要及时交流银行涉印案件信息,化个人或个别支行因验印失误而导致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惨痛教训为全体支行或全行以后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经验和学费,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不能让犯罪分子的诈骗阴谋一再得逞。
6、引进先进验印设备,开展印章印文专门研究
由犯罪分子引发的银行涉印案件中的造假与反假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场智力型较量。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印文,能通过 计算 机真伪判定。银行不仅要为验印岗位配备必要而先进验印仪器,如电脑验印机、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等,将计算机验印工作与金融电子化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还应当建立有关验印方面的实验室,经常进行刻章、验印模拟试验。
鉴于银行涉印业务的广泛性、经常性、重要性和复杂性,银行应当与有关印章印文协会、科研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开展印章印文特别是验印方面的专门性研究,为银行有关部门和涉印岗位员工提供最新、最先进的印章印文信息,以指导银行开展验印业务,防范验印和核保失误而带来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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