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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专利权不当行使及其启示是什么(侵犯公平交易权)

2022-11-14  本文已影响 523人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 在韩国,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起初仅受专利法的规制。1980年《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将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在实践中,韩国竞争主管当局寻求用竞争政策来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并逐步形成了认定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标准与审查原则,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也在反垄断政策上以类型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上,韩国与


专利权本质上是 法律 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但一定合法垄断权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为所欲为。这使得合理界定专利权行使的边界至关重要。当专利权不当行使至限制、排除竞争时,反垄断法将会对其予以规制。目前,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行为已成为许多国家反垄断立法关注的重点,而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也 自然 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
依据1980年《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被视为行使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不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而由此引发的何种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得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成为韩国反垄断政策关注的重点。以下笔者试图对《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针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规制措施进行考察,以期为

2.使用不公平手段或含有不公平内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使用不公平手段或含有不公平内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使用欺诈或强迫等手段或者含有以妨害被许可人的自由意思决定或强加不利益为内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是以不公平性为主要标准来判断此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违法性的。在此,不公平性是指竞争手段的不公平性和交易内容的不公平性。竞争手段的不公平性意味着使用除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以外的不公正的竞争手段,其妨害或可能妨害正当竞争。交易内容的不公平性意味着妨害交易对方的自由意思决定或强迫对方接受不利益,其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平交易的基础。不公平性行为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是指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除取得其所需要的专利权外还需同时有偿接受其并不需要的技术或产品以作为得到所需专利许可的条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对没有使用合同专利的产品支付使用费;二是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在合同专利产品中对无直接需要的技术一揽子使用;三是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将无直接需要的产品一揽子购买。值得注意的是,若被要求一揽子使用或购买的技术或产品的行为是为了维持合同产品的质量和专利权人的信誉而必需的,则不能视为是违法行为。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是适用合理性原则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即综合考虑妨害公平交易后果和相关市场上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交易习惯、强求的效果、增大效率效果等后再判断合同的违法性。(2)在合同中设置不争执条款。不争执条款又被称为不争执义务规定,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被许可人不得对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款。例如,《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6款规定,专利权人一方以第三者或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或新颖[8]提出质疑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过,《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6款还规定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将与许可技术有关的侵权事实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代为办理与许可技术有关的侵权诉讼或专利权人处理该侵权诉讼时要求被许可人予以协助。(3)回馈授权。回馈授权,是指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向其通告对许可技术所做的一切改善并授予专利权人在这些改进技术上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的规定,以下几种回馈授权行为可以视为违法行为: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将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或产品所改进的技术或产品的所有权或专利实施权无偿授予专利权人(即无偿回授);专利权人要求只有被许可人一方有义务通告其对许可技术所作改善过程中取得的信息、经验、改良技术等,而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人不负有同样的义务(即单向回授)。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又规定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被许可人收到对许可技术或产品所改进的技术或产品的对价(技术开发费及预想收入)后,将共同所有权或专利实施权授予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互相通告各自对许可技术所作的改善的技术或产品或者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同等条件下互相授予专利实施权;专利权人为了保证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或产品所作的改善的功能,不得不要求被许可人在使用或实施改良的技术或产品前通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作技术改良及研究开发的行为可以视为违法行为,但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作改善之前应与专利权人协商的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
(二)不当拒绝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拒绝专利实施许可,但拒绝专利实施许可行为若存在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则可以视为违法行为。不当拒绝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为了禁止他人进入市场而拒绝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7款的规定,不当拒绝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之所以拒绝专利实施许可是因为需要专利实施许可的他人拒绝接受不公正的专利实施许可;二是他人为了获得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所必需的专利实施许可而在相当期间提出了合理的条件,但专利权人拒绝专利实施许可,导致阻止他人进入市场。不当拒绝实施许可的救济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利用专利制度,即通过《韩国专利法》的强制许可[9]制度,从国家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不过,由于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太小,因此在韩国目前还没有出现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不当拒绝实施许可的案例。二是运用《韩国公平交易法》,即通过适用合理性原则,以在相关市场有无限制竞争的后果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若存在限制竞争,则不当拒绝实施许可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不当的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和共同实施许可
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所享有的专利互相授予对方。专利权共同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所享有的专利汇集后共同将他们的专利授予他人。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7条的规定,有水平关系(互相竞争、替代关系)的专利权人若对各自持有的专利权签订互相实施许可合同或共同实施许可合同,造成限制竞争后果的,则受《韩国公平交易法》第19条的规制。而《韩国公平交易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协议、决定以及其他任何方法,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或者使得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法实施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符合以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1)固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的行为;(2)决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条款和条件,或者决定支付其对价的行为;(3)限制商品的生产、交付、运输或交易或者限制服务交易的行为;(4)限制交易或者消费者地域的行为;(5)妨害或限制用于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所必需设备的新建或者增设或设备安装的行为;(6)限制在生产或者交易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商品或服务种类或规格的行为;(7)共同经营和管理营业主要部分的行为,或者以共同经营或管理营业主要部分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行为;(8)除了以上第1项到第7项规定的行为外,通过妨碍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内容,在特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减少竞争的其他行为。”若签订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合同或共同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之一,则该行为属于不当共同行为。根据《共同行为审查标准》第3条的规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限制竞争的后果为主要标准来判断不当共同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审查时首先要分析共同行为的性质,对明显产生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适用当然违法原则,此类行为包括共同决定或变更价格的行为、共同决定或调整生产量的行为、限制或分割交易地域或交易对方的行为、在出价或拍卖前决定中标者、落盘者的行为;对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且有增加效率的效果的行为适用合理性原则,此类行为包括共同生产、共同广告、共同研究及开发、共同购买等行为。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力,某一行为限制竞争的程度被认定是微小的,则该行为虽然存在违法行为的外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常也将其视为豁免审查对象,不启动审查程序。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总计为20%以下时,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一般不启动审查程序。
四、几点启示
为促进技术创新、引进高新技术从而推动 经济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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