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个人所得税的落实,逐步提高了企业与个体的经济收益与社会福利。基于此,以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干预机制为切入点,对税收筹划特性进行解析,并从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三个方面,对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空间展开研究。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建设资金的储备来源之一,在法律规范制度的管控下,伴随着基础纳税人基数的逐渐增多,国家基础资金呈现出上升趋势,在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提高了社会体系的发展效率。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设与实施,对原有税率结构进行微调,降低个人的经济支出压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此外,在税率政策优化下,个人所得税的增收情况也在发生改变,通过整体与局部相整合的模式,令整个经济体系达成本质化的改变,进一步为个人所得税在资金体系下的筹划形式提供有效途径,降低税率指标。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干预机制
新个人所得税的落实,通过不同等级的划分,令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分层属性。在基准费率的调整下,居民个人所得税由原有的3500起点,提升至5000起点,这为中低层收入者减免相应的经济负担,例如,王某为独生子女,其月工资为18000元,三险一金为2000元,有一女儿上小学,父母年龄都大于60岁,在原个税机制,王某需每月缴纳2120元的个人所得税[(18000-2000-3500)×25%-1005(速算扣除数)=2120元],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施行下,王某每月只需缴纳590元的个人所得税便可[(18000-2000(三险一金专项扣除)-5000(免征额)-1000(子女教育附加扣除)-2000(赡养老人附加扣除)]×10%-210(速算扣除数)=590元),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资金差距,对于中低层收入群体来讲,新个人所得税所起到的效用最大限度缓解了人们的生活压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新个人所得税中囊括的附加项目,为民生事业的发展起到奠定作用,进一步推动税负均衡机制的落实。此外,对于个人资金收入来讲,新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支持具有综合性特点,整个税率机制的深度执行,可令整体经济结构呈现出一定的范式特点,令个人经济收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特点解析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范制度下,通过合法手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进行有效规避,以此来保证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以政策机制为导向,可为纳税人提供相对应的节税机制。税收筹划特点如下:第一,风险特点。从经济行为角度来看,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变动均具有风险特征。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而言,其所具备的相对筹划机制将存在短暂的延时性,如果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则必然造成税收筹划工作无法达到相应目标,如果规划基准的浮动系数较大时,将造成税收筹划失去效果,可能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二,合法特点。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界定,保证各项管控工作的开展是立足于合法机制之上来实现的,其既遵守国家法律,又令纳税人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第三,预期特点。税收筹划的预期特性,是针对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出科学性、可行性的管控方案,从多个角度界定出方案计划中应具备的相关特点,确保经济行为的确立是建设在个人利益、政策机制之上实现运作的,这样便可最大限度增强纳税行为的及时性,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行为。第四,收益特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着眼于长远规划的,通过税收成本与实际收益之间的比对,界定出长远规划对纳税人所能起到的经济收益,且此类经济效益的产生必须具备持续性特点,确保筹划工作机制全部落实到个人纳税过程中。第五,目的特点。税收筹划工作是针对纳税人来设定的,在法律规范机制下,通过合法行为,令纳税人的缴费机制可合理规避高税额,提高个人收入。在合法资金体系的支持下,企业及个人将拥有更多的资金去安排其他事宜,增强企业运行效率。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空间研究
(一)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机制主要分为境内、境外两种,且在支付条件的限制下,一切与经济行为相关联的中国境内事务均在所得税计费范畴之内。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从四个方面为切入点,分析出不同状态下个人应缴费用所具备的规避性。第一,居住地层面。新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居民所在地具有一定的划分性质,通过居民、非居民纳税之间的差距,界定出不同缴税方案。为此,可针对纳税人在我国的居住特征,利用不同国家对税费基准的差值,通过高税负、低税负纵向迁移的方案,降低纳税人的缴税金额,以实现义务范畴内的有效规避。第二,“税收流亡”机制。税收流亡指的是纳税人为合法躲避高额税收,将身份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中,这样便可避免税收征缴。然而,从具体实现形式来看,大部分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关系属性具有固定特点,人们不会刻意因为躲避个税而迁移居住场所。第三,以离境天数间隔作为个税减免载体。从现有个人所得税的离境人员控制日期来看,如想保证在当前年度内不会受到纳税制约,必须保证在纳税年度内,具有1个月的连续性离境周期,或者离境天数累计超出3个月,这样在个人所得税征缴过程中,则无法将此类人员划定为一个完整的计税周期上,进而实现税负的减免。第四,转变纳税人身份。对于企业来讲,受限于运营模式的影响,不同组成形式下人员所承担的税负义务具有差异性。例如在等额收入条件下,责任制企业所承担的税额较多,企业为保证自身运营的持续性,则可将纳税人进行转变,将纳税人转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便可减少税费的支出。例如,王某以个人身份经营一家电脑公司,为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妻在公司任职营销工作,该企业全年应税所得额为110000万,则公司责任人王某年度个人所得额缴税为11500元(110000×20%-10500=11500)。经过个人所得税筹划,将原有的个体经营模式转变为合伙制模式,王某与其妻子成为公司责任人,此时公司收入被平均为每人55000,每人应缴纳的税额为3950元(55000×10%-1550=3950)元,合计为7900元。经过筹划的费用比原有的税费缴纳额相比少3600元,此类节约下来的金额,可供公司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二)征收对象税收筹划空间
新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案是依据不同群体在社会中所呈现出的性质来界定个税方案的,例如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缴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缴纳、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税的缴纳、稿酬所得税的缴纳、财产租赁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缴纳、上市企业公司利息分红所得税的缴纳等,且每一项缴纳费用的基准费率具有一定差异性。首先,在个人薪金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通过减少名义工资,将个人工资结构转变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即以工资薪酬所决定的资金待遇与间接报酬所决定的福利待遇进行互相补充。这样不仅可有效达到税费规避的作用,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以保证员工忠诚于企业发展与建设中。例如通过三险一金减少员工的名义工资,通过奖金均衡、工资均衡与薪资分摊方法减少员工的名义工资,这样便可有效减轻员工的税负压力,提高经济收入。其次,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方面的筹划。新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耗)×分配比例-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税普洱学院学报法允许的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样便可对资金收入环节进行税费节约,依托于递延收入确认时限,令收益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特点,保证递延纳税工序既符合国家制定的税费缴纳基准,又可为企业统筹全局规划提供基础保障。还可以通过对收入均衡分摊筹划来规避不同月份高税收率的问题。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可对当前收入进行分散转移,通过投资人基数的增加、信托公司应用以及收入性质的界定,对当前收入成本以及经济支出行为进行有效调节,以此来保证个人收入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税收机制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又可进一步缩减纳税个体的缴税费用。此外,可针对成本费用环节进行相关节税利用,可通过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程费用、职工薪资费用以及各类业务费用等进行相关规划,将整体成本费用进行精准分类,以此来保证费用承担比例在个人承担过程中削减,进而有效降低个人税负的征收指标。最后,在劳务报酬所得税方面的筹划。劳务报酬可以分为按年支付、按季度支付、按月支付等。我国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明确界定个体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呈现出一次性收入机制,则此次收入的全部额款将均被纳为个人所得税的缴费机制中,这就造成人员在持续性工作过程中,如果以一次性收入为缴费机制,则必然增加税收费率,特别是对于部分周期性较长的工程项目而言,其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增加一次性费用的金额,进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于此,则可通过项目分化的形式,在劳动报酬支付前期,针对项目工作开展形式,分析出不同操控环节下劳务报酬平均到月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资金消耗,这样便可有效将个人在劳务范畴内的一次性收入进行分化,分摊到不同的月份进而降低税率,以提高个人的经济收益。此外,从劳务报酬所得属性来看,如果想要在具体筹划中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进行利益最大化,则可以劳动报酬与劳务报酬呈现出的属性为区分点界定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别所处的合同关系,以此来界定出用人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税率对象的税收筹划空间
新个人所得税的落实,主要是针对个人收入过程中的超额部分进行税率缴纳,且受到不同个体以及企业之间的收入差异性,不同阶段有其相对应的税率交互机制,例如工薪资金以7级税率为主,而经营所得企业则以5级税率为主。对于此,可通过增加支付频率令整个分摊收入呈现出一样的均衡性,这样便可有效减免次数缴纳的费用,进一步降低因集中支付而产生的高额税率。与此同时,可以税率转换为基础,通过高税率与低税率的转变,将人们在不同薪资比例下所呈现出的税率机制进行有效协调,以此来保证名义收入是建立在客观经济情况之上来实现的。比如从税率层面来讲,可以将劳务报酬转变为个人工资薪金,这样通过税率由高档到低档的转换,可进一步减免个人所缴纳的费用,增强经济收入。此外,可通过公益性捐赠实现减免费用的效果。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对慈善机构所予以的捐赠,可以界定为缴税前的费用,这样便可有效将个人所得税与捐赠额进行挂钩。通过公益事业的捐赠,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如果个人捐赠行为在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此类金额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样不仅减免个人的相对缴税费用,还可有利于个人投入到爱心事业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设与落实,作为国家经济储备的重要来源,通过所得税款的缴纳,完善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民生事业的服务质量。为进一步增强个人的经济收入,可通过个税的筹划,令其在法律规范机制内,提高经济收益,通过个人所得税缴税机制的有效控制,提供个人经济收入的可规避属性,进而增强社会稳定性。
参考文献:
[1]薛前进.探究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J].财会学习,2020,(07):151-152.
[2]曲君宇.冲突化解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20,25(06):7-15.
[3]孙艳华.税制改革背景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纳税,2020,14(01):51+54.
[4]周燕玲.合理运用税收筹划空间的思索[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6):286.
[5]金祥义,张文菲.个人所得税扭曲下的货币政策调控研究———基于类拉弗曲线的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01):45-57+159-160.
作者:孙永慧 单位:烟台职业学院
返回法学论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