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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下的分享经济规制问题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279人 

  摘要: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得到了广泛运用,这实际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平台,而分享经济正是利用这一发展契机,实现了资源配置在效果上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增长率的提升,也能使消费者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当前分享经济在全球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我国分享经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需通过经济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关键词:经济法;分享经济;规制问题

  分享经济实际上是一场经济变革,构建了将合作风险作为发展中心的商业新模式,能够促进组织重构、资源整合以及供需重塑等。分享经济也能够使经济整体产能过剩问题得到解决,能够促进供给方面改革的有效实施。同时能使经济增长获得全新发展动力,推动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帮助扩大就业,引导大众进行创新与创业,使居民收入获得显著增加,并且分享经济能够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1]。

  一、经济法中分享经济规制特征

  分享经济属于新的经济模式,本质上讲为第三产业当中的一种形态,分享经济具备第三产业属性,又存在特殊性,处于信息时代,分享经济能够和网络之间进行高度融合。分享经济被赋予新经济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是从权力层面与权利层面看的。

  (一)信息分享权经济

  分享经济属于信息时代发展产物,是建立于信息技术十分发达基础下,就分享经济具体实现过程来讲,实际上就是联结建立的过程。运用快速连接方式能够将服务提供者以及服务需求者迅速连接起来,这主要是将信息对称作为基础[2]。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使分享经济进行联结获得了更广泛的平台,处于互联网时代,人们能够在任何地方联结,只需要使用电脑或者是手机,便能与世界进行信息互动。信息分享权是十分重要的一种权利,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建立完备、详细与信息相关的分享体系非常关键。

  (二)使用权经济

  分享经济从本质上讲,体现了使用但是不占有,属于使用经济权,但是并不是传统模式下的所有权经济。就所有权来讲,也可以将其成为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能依法占有、收益、使用以及处分财产。属于社会所有制具体形式在法律方面的体现,从法律层面来讲,所有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完整性以及排他性等,职能上主要体现在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属于所有权全能,和所有权之间为从属关系。分享经济实际上颠覆了所有权经济相关模式,属于使用权经济[3]。分享经济重点在于使用,在确定所有权情况下,针对使用权进行挖掘,进而使用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潜能,避免出现资源浪费问题,促进资源整体使用率的提升。

  (三)民主参与经济

  共享经济能够一定程度上推动民主参与有效实施,也能进行重新分配。就民主参与来讲,一直被视为政治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主参与实际内涵有所缩小[4]。对于民主参与来讲,不仅涉及政治范畴,也涉及文化范畴与经济范畴,将公民参与到社会事务中体现了出来,推动了自治精神的实现。经济方面的民主参与和政治方面有所不同,公民会在平等情况下对经济进行分享,然后获取收益与服务。经济法中的民主参与特征决定分享经济在实施时需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此过程中,国家需积极构建系统性民主参与相关制度,保证公民在参与时的平等权,使每个人都能参与到分享经济中,进而在分享经济中使自身实际需要得到满足。就政府来讲,分享经济发展实际上是转变社会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契机。

  二、经济法视域下分享经济规制构建策略

  (一)市场准入的分级制度

  政府积极推动分享经济发展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升级,以及全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很多地方会将分享经济和互联网结合,运用互联网推动分享经济不断发展,同时部分政府发展分享经济过程中意识到分享经济在模式上可以表现为短期出租资源使用权,进而使入市客体获得比较缓和的监管环境,并运用市场准入制度,在推动分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从交通出行、设备出租、房屋出租、旅游等多个方面进行。对于分享经济中的全新交易客体需政府针对当前市场准入相关制度展开适度调整。市场准入制度合理制定为分享经济得以发展与繁荣的关键。就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讲,当前准入框架对于分享经济多样化形式发展并不适应。分享经济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将传统经济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能够促进资源经济循环实现。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征信制度

  分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网络信用体系十分重要,这主要是由于网络信用体系能够推动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并创造经济效益。通过网络认证系统使分享经济获得认证服务。同时运用网络平台使分享经济中犯罪记录公开,将信息公开费用以及门槛降低,使大众全面认识到分享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对于分享经济来讲,保护消费者实际权益属于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分享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网络环境中,服务商品在范围上逐渐扩大,网络监管、信誉反馈、市场监管等都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问题有所弱化。通过征信质地强化,能够推动征信市场不断发展,保证征信体系构建时的完善性,针对各类平台信息进行对接,推动信息共享实现,注重风险预警、信息记录、违法失信等。在此过程中,需积极对信用进行分类,对于分享经济来讲,在发展领域上广泛性比较明显,不同领域在信用制度方面会有所不同。分享经济中进行监管时实施条块分割,实际上违反了诚信划分等级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使信用监管以及信用惩处工作难度增加。开展监管工作中,为了减轻监管难度以及惩处难度,需明确参与方实际失信性质,针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区分,保证失信等级在制定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从业人员保障制度

  分享经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大新形式的劳动关系,因此对于政府来讲,需完善相关制度。在分享平台中,需提供需要信息,这是从业者参与到分享经济中的基础。如果信息处于对称状态,从业者就业条件会扩大,同时平台中评价系统对于就业的平等实现比较有利,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人们在工作中的创造性以及积极性,在此过程中,信息平台作用十分明显。具体实施时,关键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分享经济在保护从业者过程中,需注重征信制度完善,保证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效认证身份,使完善工作能够从多个方面进行。

  (四)网络征税制度

  税务部门可以针对分享经济制定能够量化的纳税见,并注重纳税方面互联网的构建,建设网上纳税平台,设置网络计算器,分享经济相关企业可以在网络中进行纳税。就经济征税相关制度来讲,核心在于保证征税对象确定性,也需确定税额以及征税种类。就征税对象来讲,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征税对象有一定不同。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对分享经济形成总体性认识与了解,加强相关调查与研究,结合法律内容确定征税税种、对象以及税额。同时对于分享经济可以运用类型化方式进行区分,其中主要为公益性、民营两种。针对两种不同类型,可以运用不同政策,并且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就补贴数额以及补贴方式来讲,需充分纳入财政预算当中。其中公益性体现出了非营利性,盈利并不是企业发展主要目的。分享经济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应给予社区、人民团体相关分享经济在政策上的优惠。

  (五)公平竞争制度

  分享经济为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共利益能够产生影响,互联网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会进行合作,二者之间合作,能够使分享信息发展中掌握公共信息,促进分享经济相关企业发展与壮大。但是二者合作时,可能会出现公平竞争情况,分享经济能够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同时也能促进准垄断效应形成。因此部分政府会运用采购以及公私合营形式促进分享经济加强基础建设,并且将分享经济相关企业市场准入以及监管门槛相关条件提高。借此防止企业在和政府合作过程中,会将自身利益实现置于公共利益实现之上,避免对市场竞争有序进行产生不良影响。总之,分享经济当前处于发展阶段,属于分享经济关键期,因此政府部门需注重自身监管理念转变,也应转换自身角色,积极对监管方式进行创新,构建与分享经济相关的经济规制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显龙.经济法视阈下分享经济规制问题[J].现代营销,2020(10):250-251.

  [2]刘大洪.网约顺风车服务的经济法规制[J].法商研究,2020,37(1):16-29.

  [3]王敬波.面向分享经济的合作规制体系构建[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2-112.

  [4]刘晗.分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公平问题与规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20(1):55-65.

  作者:王景霞 杨艳 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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