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范文 > 法学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市场地位经济法研究

2021-11-22  本文已影响 372人 

  摘要: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对我国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从具体案例来看,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存在市场竞争地位不平等问题。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京津冀区域非公经济市场竞争地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具体原因是缺乏限制公权力财政法、金融行业对非公有经济的歧视和公有经济的垄断。京津冀雄区域要适用经济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限制公权力,为非公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平等市场地位;过度干预;限制公权力;融资歧视;国企垄断

  京津冀雄协同发展是我国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对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为京津冀雄区域非公有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是从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因为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非公经济存在与公有经济市场竞争地位不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非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消除对非公经济的歧视,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的市场作用,从而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快速增长。

  一、对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发展困境的思考

  中国电信等企业本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超过90%的市占率导致其他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造成非公经济竞争在市场地位的不平等。而且这些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非公经济的进入设置高壁垒,进一步削弱了非公经济的市场竞争力,阻碍了非公经济的发展。非公经济在融资领域的地位不平等,导致非公经济融资困难,而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京津冀雄区域非公企业融资困难,使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扩大企业规模,甚至在企业成立阶段就遭遇资金不足的困境,大大打击了非公企业的创业热情。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瓶颈,甚至是影响我国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京津冀雄区域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挤压非公企业的生存空间,使非公经济在该领域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无形中也抑制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不利于经济发展。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解决非公经济竞争市场地位不平等的问题。

  二、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竞争市场地位不平等的经济法原因

  (一)政府的过度干预。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竞争市场地位不平等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而国有经济简单来说包括国家各国家机关等使用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因此公有制经济可以说是政府主导的经济。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私人占主导地位的非公经济与政府占主导地位的公有经济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政府滥用对经济的调节职能过度干预经济活动,就会导致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运用各种政策手段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将国家公共资源大多用于公有制经济,政府支出也多倾向于公有经济,使得非公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二)缺乏限制公权力的财政法。我国目前限制公权力的经济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财政法是规制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其他法律虽然也有谈到公权力的限制,但都不是以政府为主要主体进行规制。但是我国并没有财政法,只有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虽然这些规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行为,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政府出台的规章规制政府的行为很难实施的。公有经济既然是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政府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资源必然向公有经济倾斜。因此导致了非公经济在市场竞争处于不平等地位。京津冀雄区域的非公经济处于我国经济法法制大环境之下,其非公经济竞争市场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同样是财政法的缺乏。(三)京津冀雄区域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歧视。贡献了大部分GDP的民营企业获得较少的金融投资,而创造较少GDP的国有企业却能获得较多的金融投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体现了非公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很明显京津冀雄区域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存在歧视。京津冀雄区域区域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银行信用的获取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别。中国银行将大部分信贷资源都提供给了经济效率相对较低的国有企业,而盈利能力更好的私有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贷款。金融机构在此影响下认为公有经济以国家资本作为后盾在经济活动中更具有安全性。因此在审查融资资格时,不遵循市场规律,简单粗暴的将资金向公有经济倾斜,造成非公经济在融资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不平等。(四)京津冀雄区域国有企业存在垄断。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排斥非公经济的进入,使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的竞争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完全无法与公有经济抗衡。市场是平等的市场,也是竞争的市场。如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导致某些企业壮大,某些企业被淘汰,这是正常的经济发展进程。但是如果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导致国有企业形成垄断,挤压非公经济的生存空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京津冀雄区域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垄断之所以会造成非公经济市场竞争不平等,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是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为维护国有经济的利益,将资源大量向国有企业倾斜造成的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的绝对支配。

  三、解决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问题的建议

  (一)适用经济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政府适度干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以行政力量介入非公经济和公有经济的竞争,对非公经济市场地位造成不良影响,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与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相冲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适用经济法解决政府过度干预,非公经济市场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就要从经济法的二元结构出发。从经济法的“二元结构”角度看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二者确实存在公权和私权的矛盾。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才进行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即将政府干预放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内,需要政府干预的才干预,不需要政府干预的由市场充分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二)制定限制公权力的财政法。经济法应该发挥的最大作用是限制公权力干预经济的范围和方式。国家应当制定财政法,将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限制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限制公权力对国有企业的过度支持,鼓励和扶持非公经济,平衡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制定财政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财政法应当将所有的政府资金纳入到法律的管辖范围内,不允许存在法外资金。财政法涵盖所有政府资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财政法应当规定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具体权限。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财政法规定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权限,符合经济法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准则。财政法为政府行为划定一个界限,超过这个界限的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有利于防止政府过多的干预经济行为。(三)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增强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信任。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存在歧视,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由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排斥非公经济的进入。放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利于非公经济因素进入金融机构,消除对非公经济的排斥,缩小非公经济于公有经济之间的地位差异。之前设立金融机构的多是国家资本,即带有公有经济色彩。随着近些年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准入限制明显已经不符合实际,《意见》只是国务院对金融机构设定新标准的大体概述,其具体执行方法还是要各地方在《意见》的范围内自行解读。京津冀雄区域要结合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意见》第18条,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有一个共同的就是允许民间兴办金融机构。京津冀雄区域根据自身特点,可以具体分为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对于农村银行,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设立或参与两种方式。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即其他商业银行则多采取参股的方式。(四)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为了打破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垄断,放宽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打破公有经济绝对支配地位,才能更好的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解决非公经济市场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发展的重点也在于放宽市场准入。京津冀雄区域的任何经济举措都会对我国经济重大影响,一旦该区域的公有经济造成垄断或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地区甚至全国的非公经济都是致命打击,因此对于反垄断认识应当更加深刻。京津冀雄区域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使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领域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等之前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领域,不仅仅是反垄断的要求,也是发展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的必要条件。

  四、结论

  京津冀雄区域的非公经济存在竞争市场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适用经济法。经济法本身存在公私二元结构,寻求二者的平衡是其法律价值的体现。因此适用经济法为京津冀雄区域非公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有必要的。从经济法角度来看,京津冀雄区域区域非公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具体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融资领域对非公经济的歧视和国有企业的垄断。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过度干预,以此消除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歧视和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增强非公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保障经济平稳发展。

  注释:

  徐梦洲.论完善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金融法治完善[J].法学家,2005(3):19.

  张军.破解“两个困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J].北京观察,2010(2).

  陈耿,刘星,辛清泉.信贷歧视、金融发展和民营企业银行借款期限结构[J].会计研究,2015(4).

  王丽君.民营企业脱困的经济法思考[J].理论研究,2011(3):115.

  张国龙.经济法和民营企业[J].法治与经济,2011(285).

  作者:吴会琼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返回法学论文列表
展开剩余(
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证分析上一篇: 审计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下一篇:

继续阅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