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任务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问题,属于刑法基础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任务的认识应当立足从生活中“任务”的理解到“刑法任务”的认知的进阶,通过对《刑法》中刑法任务规定的历史演进进行分析,并对刑法任务条文进行解读以此对刑法任务进行全面深入认识,以进一步了解刑法任务的本质,促进刑法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刑法任务的建议,以期为完善刑法任务的立法献言。
关键词:刑法;任务;法制
每一部部门法均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身的任务,但是立法实践中对于部门法的任务是否用法条在文本中直接进行表述呢?各国的部门法均是有区别的。对于刑法而言,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其刑法中未直接规定其任务是什么,而是将刑法任务隐含在整个刑法文本中。我国《刑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法任务。正因为此,关于刑法的任务的条文表述对理解刑法产生不同观点,形成不同争议,对此我们对我国刑法任务进行分析解读,以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任务”的解读
(一)生活中的“任务”解读
“任务”一词在生活工作中算是一个常见词汇,时时处处均可能出现。现行《汉语字典》对“任务”一词解释有两种词义:(1)担负的责任。(2)指交派的工作。《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任务”一词解释为:一是指定担任的工作;二是指定担负的责任①。权威的《辞源》对“任务”一词解释为:指定担负的工作或责任②。可见,“任务”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被认为是,被指定或担负的某项(件)工作或责任的义务,要求行为者完成的事项,其目的是要求某主体去做那件事,履行一种担当。概况而言,任务必是由某个意志主体(或是个人或是组织)依据手中的权力分派给某主体去完成的一定的事务。
(二)刑法学中“刑法任务”解读
刑法学是一门关于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在对刑法进行研究中无法回避关于“刑法任务”是什么的研究和评说。纵观国内学者的刑法著作,多数提及“刑法任务”,不同学者对刑法任务坚持的观点不同。张明楷教授在《刑法》中认为,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其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包括侵害与威胁)法益的犯罪行为。③周光权教授在《刑法总论》中认为,刑法的任务是通过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保护法益,并进一步指出,这里的法益是法律所保障的生活上重要的权益和利益,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权益。④刘远教授指出“所谓刑法的任务也就是立法者分派给这套组织体系利用刑法去完成的特定事务,即处理刑事犯罪问题。”⑤可见,对刑法任务的倾向于两个指向,其一是保护某类或某几类法益;其二是某个主体完成某特定的事务的责任。我们认为,刑法的任务是,立法机关通过民意赋予刑法采用禁止和惩罚的方式保护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法益的责任。
(三)世界其他国家刑法对其“任务”的规定
通过研究发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未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是什么,只有少数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刑法任务是什么,如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任务;前苏联的《刑法典》也规定了刑法任务;俄罗斯1996年6月13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的任务。白俄罗斯《刑法典》第2条也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从传统来看,无论是清朝的《大清刑律》,还是民国《刑法》均未在其刑法中直接规定刑法的任务,刑法任务具体体现在刑法的各条款条文中,究其原因主要是新中国成立时受国际政治关系影响,我们在立法上多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刑法也不例外,是借鉴前苏联刑法立法规范模式而形成并延续下来成为一种固定模式。
二、我国“刑法任务”条款的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至“79刑法”颁布间“刑法”任务
1949年新中国成立,当时国家刚成立,国家各机构正处于建立建设中,其机构职能仍处于规范构建中,但实施刑法的公检法机关虽没有法律明确其各自职能,但有相关政策和国家文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事实上公检法三机关已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处理刑事案件。1949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要求,对于人民司法工作在没有新的法律发布前,应当以党的政策和人民解放军的有关纲领、政令等作为依据进行处理。在那时政权刚刚建立,国家要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为实现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各机关机构的职责职能的规范化职能化还处于建设中,国家立法工作也还处于发展中。在那时期,“刑法”功能主要是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打击各类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国家在刑事法律内容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由于当时各种原因国家尚未制定出一部刑法,但是为了保卫人民政权党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来惩治社会改革运动中不法行为。如1951年为了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为了配合“三反”“五反”运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为了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颁布《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这些制度出台对当时保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刑法对于国家发展和打击各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制定刑法迫在眉睫。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员会对于刑法的建设也是积极在谋划和推进。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员会于1950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在1954年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以为起草刑法而做好前期工作。可惜的是该两份文件均未进入立法议程,没有向社会公开地征集专家学者及社会民众的意见建议。事实上,把刑法的制定提上日程的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但在后来遇到特定的政治运动导致刑法立法工作迟缓。直到1978年刑事立法工作才开始搭班子做刑法颁布的前期工作,到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在该部《刑法》中明确了刑法的任务。从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间,国家未有刑法文本,但刑法任务仍事实上存在于单行刑法中,只是未进入统一法典中,刑法任务处于事实存在的状态。
(二)“79刑法”的任务
国家经过政治运动后,党和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要靠制度才有根本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1980年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也是今后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的。⑥随后在以彭真为主任的80人法治委员会努力下,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拟出七部法律,刑法就是其中之一,并在1979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1979年7月1日,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刑法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做斗争⑦。该条规定在内容上更多体现了当时的政治任务是同一切反革命进行斗争。该条明确了三个保护的“财产”,其中两个是用于全民和集体的“财产”,仅有一个是用于公民私人的“财产”。该条明确了五个“秩序”的保护,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可见当时环境中“秩序”的重要性,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刑法保障各种“秩序”,这些均反映了当时国家刑法任务重点是惩罚一切反革命分子和维护各种秩序的时代任务。
(三)“97刑法”的任务
法制是在不断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的,刑法也不例外。79年刑法在当时的实施实践中对国家、社会、人民等主体的保护起到很大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反应出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有的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在此情形下,国家立法机关将刑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计划。经过一系列刑法修正工作,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97《刑法》经过多次修正,已形成第十一次修正,但对于规定刑法的任务的条款仍沿用的是97《刑法》的规定⑧。对79《刑法》而言,97《刑法》对刑法任务做了修正。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阶级色彩降低,向纯法律文本回归。如去掉带有阶级色彩的“一切反革命”词汇,将“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修改为“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二是将“财产”划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所有财产进行细分,并以“国有财产”取代“全民所有的财产”。三是将“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归纳概括,并区分为“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写入刑法任务中。四是从“以阶级斗争”转向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总体任务的体现。总体而言,这次修改充分展示了国家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国家任务由“以阶级斗争”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建设轨道上来,其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三、对现行刑法“任务”条款的分析
我国刑法将“刑法任务”以独立的条款进行规范。刑法任务条款规定了刑法是同一切犯罪做斗争,这是总任务的纲要。但《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并列举五种情形并用概况列举了其他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型⑨,或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等没有被刑罚的“例外”情形。从刑法任务处置的“刑罚”而言是与犯罪作斗争的例外情形。从罪行该当性而言,上述几种情形并非达到同“一切犯罪”做斗争的严厉性,而是属于“漏网之鱼”。本条对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列举,将犯罪划分触犯国家安全的、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侵害财产类(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人身权;民主权;破坏秩序犯罪(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类型的其他权利。关于犯罪类型的划分,绝大多数学者均是将刑法任务的规范对象类型化为十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民主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类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等⑩。这种划分在学术上具有很高的相似度。对此,我们也认为刑法任务对象概括为上述十种类型的犯罪治理,这已在刑法条文中具体列出,是否再在《刑法》第二条中概括列举出是值得商榷的。
四、关于对“刑法任务”条款的修正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关于刑法任务条款在以后的修正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完善:
(一)建议直接取消
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均未直接用法条规定刑法任务是什么,而是通过刑法的条文将罪名规范化后,将刑法任务蕴含在具体刑法条文中。在他们看来,什么是刑法任务,这一问题本身已经规范于具体刑法条文中,不用也不必再次累赘的在刑法中采用法条进行单列出,刑法任务蕴含在各法条中已经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了。据此,建议在刑法条文中直接删除“刑法任务”的条款,使得刑法更加简洁精炼。
(二)建议高度概括类型化例举出刑法任务
如果说采用当前立法模式在刑法条文中必须规定刑法任务的条文,那么建议将整个刑法保护的法益进行高度概况并类型化后,采用例举方式单独使用刑法条文明确刑法任务。同时建议,为了规范刑法纯粹用语精简刑法,在刑法任务条款中应删除政治性术语,如删除现有刑法任务中“斗争”一词。因为,“斗争”是一个政治术语,可采用当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下常用“治理”一词,或采用刑法一致以来沿用的“惩治”等法律术语代替,以此更显刑法条文的法律性专业性。
五、结语
法制的完善存在于法治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去修改,任何事物都是在实践中不断被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进而走向越来越完美的。我国刑法的发展从新中国成立自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到1997年刑法的完善,现对刑法已经过十一次修正了,这无不是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面对刑法的不断完善,我们期待着对于刑法中一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如刑法任务问题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并采纳一些先进的科学的观点去不断完善刑法,做优刑法,进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
作者:柳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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