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西醋文化不仅具有多重的价值意义,还承载着山西深厚的历史文化。山西醋文化具有历史悠久、底蕴深厚、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了有力保护与管理山西醋文化,进而推动山西省经济稳健发展与文化不断繁荣,有必要就山西醋文化制定地方性法规。山西醋文化的立法保护与管理的第一出发点与最终归宿是“行善治”“保民生”以及“促发展”。就山西醋文化的立法保护与管理而言,可以从科学准确定义山西醋、规范山西醋的生产工艺、高度重视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理扶持与发展醋产业、明晰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能五个维度着手。
关键词:山西醋文化;立法保护;立法管理
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重要根基和血脉,代表着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兴衰。[1]“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中华民族精神追求的高度看待优秀传统文化,从国家战略资源的高度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推动中华民族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创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2]基于此,要想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就必须充分发掘与利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与深厚土壤基石之上,应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断建立属于自己的文化自信。[3]
一、问题的提出
醋的古称为醯、酢。早在《周礼》中就有“醯人掌共醯物”之详细记载。晋阳(今山西太原)为我国食醋的发源地,史称公元前8世纪晋阳便已有醋坊,春秋时期已遍布大小城乡。到北魏时《齐民要术》总共记述了22种制醋方法。于明代问世的《本草纲目》等知名古籍中有诸多关于醋的记载。而民间亦流传着许多关于醋的传说与典故。[4]醋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还是我国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的重要参与者与积极贡献者。醋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还具有营养价值、医药价值。我国的醋种类繁多,制作历史悠久,制作工艺考究,口味风格差异化明显,地域分布广。而山西人民对醋有一种特殊的文化情结和浓厚的历史积淀。山西人不仅善于制醋,而且也热爱食醋。“据中国调味品协会统计,近20年来,中国居民家庭食醋的消费总量呈上升趋势。食醋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调味品,人均消费量为1.7kg/a,山西省人均消费量2.6kg/a”。[5]山西醋文化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其历史悠久、底蕴深厚、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同时,除了包含文化学知识之外,山西醋文化也蕴含了营养学、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地理学、历史学、艺术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知识,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山西醋文化的立法保护与管理有助于增强对山西省特色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在新时代不断坚定文化自信,进而提升山西省特色文化的吸引力、感召力与影响力。[6]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截止2020年2月12日,一方面,在北大法宝网以“山西醋”为标题进行检索,没有找到一部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在北大法宝网以“陈醋”为标题进行检索,未找到一部地方性法规;此外,在北大法宝网以“醋文化”为标题进行检索,亦未找到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了有力保护山西醋文化,可以选择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逻辑通路与实践路径。
二、山西醋文化立法保护与管理的背景
众所周知,醋不但是山西省的重要特产之一,还是山西的一张优质代言名片。山西醋的酿制历史极其悠久,据考证,至少已有四千多年的漫长历史。山西老陈醋是我国四大名醋之一,素有“天下第一醋”之赞誉,以色、香、浓、醇、酸五大特征著称于世。我国微生物学鼻祖方心芳先生在《山西醋》中讲道:“我国之醋最著名者,首推山西醋与镇江醋。镇江醋酽而带药气,较山西醋稍逊一筹,盖上等山西醋之色泽、气味皆因陈放长久,醋之醋身起化学作用而生成,初非人工而伪制,不愧为我国名产。”[4]从古至今,醋对山西省的发展变迁具有不小的推动力和影响力。多年来,山西老陈醋的品质一直居四大名醋之前列。“目前山西有醋企300多家,年产量30多万吨,位居全国第一。年消费量10万吨,是全国最大的食醋消费省。”[7]但是,虽然早在2009年底,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就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山西醋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简称《醋八条》),并成立了促进山西醋产业加快发展领导组。但就目前而言,即便山西省拥有如此众多的食醋品牌,却没有一家食醋生产企业上市。值得关注的是,多年以来,因为包装较差、附加值较低、产品同质化较严重、品牌营销较滞后、创新力较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山西醋的“老大哥”地位自从二十世纪末就遭遇严峻的挑战,以镇江醋、保宁醋、永春醋等为代表的食醋不仅在全国打响了品牌,有的已经走向了世界。比如,位于江苏省镇江市的恒顺集团作为一家食醋生产企业,成为我国现今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食醋生产企业、全国同行业首家上市公司。恒顺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高达40亿,年销售超过20亿,其中主营销售12个亿。目前,恒顺集团的色醋、白醋等产品,广销50多个国家并供应我国驻外160多个国家使(领)馆。恒顺集团的产品先后5获国际金奖、3次蝉联国家质量金奖,是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8]基于此,对山西醋文化进行立法保护与管理显然已迫在眉睫。从立法学角度来看,由于“立法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宏观的体制与机制,又体现为微观的各个环节与细节”,[9]对山西省醋文化进行专项立法保护与管理有助于传承和发展山西省醋酿制技艺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而山西省醋文化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经得起实践的反复验证与理论的长期论证。目前已有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
三、山西醋文化立法保护与管理的五个维度
(一)科学准确定义山西醋
对山西醋的定义是对其加以保护与管理的首要前提与重要基础。笼统地讲,山西醋是指在山西省这一行政区划内生产制造的各种各级醋的总和。山西省是我国制醋产业当之无愧的“大本营”,全省有数量可观、质地好口碑好的醋生产企业,品种有老陈醋、陈醋、双醋、名特醋、特醋、晋醋、熏醋、味醋等等。如果采取比较规范化的表述,那么,山西醋可以指在山西省境内生产、采用传统工艺制造加工,具有独特风味品质的酿造食醋。对山西醋给出科学准确的定义,既能确保立法资源以及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还有利于将山西醋作为山西省的一张地方特色名片与文化品牌加以宣传推广。
(二)规范山西醋的生产工艺山西醋作为一种
极具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工艺的规范可行是保证其口感、风味和品质的必要一环。山西醋的生产工艺是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的事项。而生产工艺只有规范可行,才能在最佳时间最大范围地激发出山西醋的生命力、活力与动力。针对山西醋生产工艺这一重要事项,可以分别从以下几点对山西醋生产工艺加以规范:其一为主要原料;其二为制作方法;其三为时间节点。以山西老陈醋为例,首先,山西老陈醋的主要原料是高粱、麸皮、谷糠和水;其次,山西老陈醋的制作方法是以大麦、豌豆所制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酒精发酵后,再经固态醋酸发酵、熏醅、陈酿等工序酿制而成;最后,山西老陈醋的时间节点为陈酿期一般为9—12个月,有的甚至长达数年之久。[4]以主要原料、制作方法、时间节点三大要素为出发点,既有助于确保山西醋生产工艺具有规范性与可行性,又有助于将山西醋生产工艺不断传承下去,发扬广大。
(三)高度重视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山西醋系具有山西省独特魅力与特色文化的城市名片、知名品牌,山西醋的品牌价值极其丰富且十分重要,目前已有水塔、紫林、益源庆、美和居等一批享誉全国的山西醋知名品牌。多年以来,山西醋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面临着一些问题,假冒注册商标屡禁不止。[11]为了保护山西醋的品牌价值,畅通山西醋的贸易途径,有必要高度重视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而高度重视集体彭凯:论山西醋文化的立法保护与管理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意味着必须依法依规打击套用、冒用、盗用山西省的水塔、紫林、美和居、益源庆等国内知名醋品牌进行商业活动等行为,遏制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造假等侵权行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应加强保护山西醋的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并加快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双重保护机制与统一审核标准程序的步伐;应当在山西醋产品上标注集体商标与专用标志制度;应当规定可以同时申请山西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制度;应当规定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要作出禁止关于山西醋的伪造、混淆、误导、仿冒等行为的规定。以上种种措施不仅有助于对山西醋的传统生产工艺加以保护,继而传承与弘扬山西醋文化;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与在山西省境内合法生产醋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山西醋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还有助于提升山西醋产业的总体水平与市场竞争力,继而带动山西醋行业的绿色健康发展。这恰恰可以正面反映“地方立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12]
(四)合理扶持与发展醋产业合理扶持与发展
醋产业是保护管理类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作为食品行业一类的山西醋行业要想健康茁壮地成长,在很大层面需要合理扶持与保护。为了在保护、管理两大层面上得以有力落实具体规定,为了整个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完整与内容的衔接,合理扶持与发展醋产业应引起山西省及有关设区市的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并直接将合理扶持与发展醋产业纳入到山西省有关的地方立法当中。合理扶持与发展醋产业主要从规划、扶持、资金、引导等四个层面进行合理设计。首先,在规划层面上,应当规定省、设区的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将山西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坚持同步规划与同步实施;其次,在扶持层面上,应当规定扶持鼓励山西醋生产者就传统工艺、技艺展开保护、发掘、整理,积极主动地培养传统工艺、技艺的人才,并扶持鼓励山西醋生产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展开生产、教学、研究、培养等系列合作,将现代生物酿造等先进技术进行及时有序的推广,重视基于传统特色的酿醋技术的研究发展等。再次,在资金层面上,应当规定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对山西醋产业的投资,加大对山西醋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减排节能、创建品牌、保护环境等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最后,在引导层面上,应当规定正确引导山西醋生产企业执行良好农业规范、良好卫生规范、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控制方法,积极支持山西醋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国际认证。上述种种规定均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山西醋进行产业扶持与发展,最终将山西醋产业纳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之中。
(五)明晰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能任何地
方性法规均需要行政机关来予以具体执行与切实落实,而明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能是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讲,明晰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有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征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等。具体来说,其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将山西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到本行政区划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山西省境内醋的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向社会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其二,应当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山西醋国家标准对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并及时公布结果,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上述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其三,应当规定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山西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要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法打击侵犯山西醋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四,应当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山西醋生产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的具体情形,或者由山西醋集体商标所有权人收回山西醋生产企业集体商标使用权,并对外公告的具体有关情形。其五,一方面应当要求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企业征信主管部门要把山西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集体商标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等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加强对山西醋生产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应当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山西醋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此来客观详细地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具体关联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六,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具体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企业征信、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些部门在监管中如果发现山西醋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在指定的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等等。
四、未来的展望
“中华文化是一脉相承的文化类型,它代表了中国古代文明、近代文明和现代文明中最优秀的文化因子”。[13]山西醋是充分凝聚了山西省历史与地理、文化与智慧的优秀产品,把山西醋文化产业抓好用好,不但能够积极树立山西省的整体良好形象,还能够不断转变山西省的经济增长模式与发展方式,进而造福山西省人民,增加山西省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通过上文的简单分析与初步探讨,可以找到对山西醋文化进行保护与管理的五个维度。而上述五个维度只有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为山西醋文化的保护与管理提供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这五个维度可以成为山西省人民的智慧结晶与现实回归。而上述五个维度亦是对地方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与地方特色性的某种确认。上述五个维度只有不断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才能为美丽山西建设、幸福山西建设、和谐山西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唯有立足于山西实际、解决山西问题、服务山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改善山西民生,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出“立法能量”。“我国地方立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及时地将地方改革实践中涉及的新问题、新事项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14]当下的学界应该重视以地方制定的具体地方性法规为样本进行基础性和精细化研究,以地方制定的具体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可以着眼于地方实际情况,发掘出地方立法具备的特色性。究其研究意义,大致而言,一方面可以为完善地方立法进行思考与作出努力,另一方面能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文化的绿色发展提供一定的建议、意见或构想。只有对某一具体地方立法加以精细化研究,才能有助于地方问题的妥善解决,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行善治”“保民生”以及“促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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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凯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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