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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民法隐私权保护研究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675人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引发了很多问题。为实现网络的规范化管理,网络实名制得以推广,与此同时,又带来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就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隐私权;民法保护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且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实现网络的规范化管理,网络实名制得以推广,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范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行,并且便于侵权行为的确认,但也带来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人们的个人信息存在被非法搜集、侵害的风险,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

  一、网络实名制及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实名制的概念

  网络实名制,指的是人们在进行网上活动时,其个人身份信息与网络身份相统一,以此加强网络管理,规范人们的网上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网络实名制的逐步推行,可以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用户起到重要的保护、引导作用,尤其可以保护青少年免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但是,如何有效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指的是人们拥有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打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一种权利。网络隐私权,则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指的是在网络这一开放性平台下用户的隐私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当今的法律条文中对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从隐私权延伸得来的。它不仅是针对网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也禁止在网络上随意曝光与个人有关的各方面信息[1]。

  (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

  具体来说:一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窃取。运营商或其他用户以非法手段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窃取其个人信息;二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传播。运营商或其他用户以不法手段获得他人信息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传播、散布等;三是,非法进入他人的信息网络平台。随着微信、微博等逐渐普及,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私人信息平台,若不经允许就闯入,就属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四是,发送垃圾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收到他人发来的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等等,这也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侵权形式,当用户收到垃圾信息时,其个人信息也存在着泄露的风险。

  二、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不足

  (一)民法中关于隐私权并没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

  在当前的民法中,主要是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内进行管理,有关隐私权仍然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方式,这显然不利于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首先,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当用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这不仅会危害到个人的信息安全,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其次,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很多的个人信息都在无意中传播到了网络上,由于现行法律下还未对个人信息的传递进行有效的立法保护,这就给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创造了机会,他们会利用网络漏洞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加以利用,以谋取经济利益,且在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这种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2]。

  (二)缺乏明确性隐私权的保护请求依据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提升,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但现行法律机制下,仍然缺乏明确性隐私权的保护请求依据。尽管其中的部分条文对人格权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但却未对隐私权给以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当人们的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就很难对自身利益进行可靠的保护。此外,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要考虑到隐私权的概念极为丰富,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而网络隐私还能进一步的细分为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上的个人活动等。这一特性也使得侵权构成存在较大的区别,这对于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并且更加体现出有关内容缺失的严重性。

  (三)对隐私权保护方式不够健全

  当前来说,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方式上还存在过于单一的情况,对于侵权行为的后果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保护措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也就无法对用户的隐私进行持续性的保护。目前,在遭遇个人信息的侵害时,一方面是要求即刻停止侵害,另一方面是对精神方面的损害进行赔偿。而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隐私权的价值属性日益凸显,当遭遇个人信息的侵害时,必须对财产方面的损失予以足够的重视。此外,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常常造成双方在利益层面的失衡。尽管现行法律对窃取个人信息并予以牟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那些处于监管漏洞下的合法性数据交流还存在着隐私泄露的风险,必须针对这些情况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3]。

  三、完善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

  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交流时,必须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随时随地都在与网络建立联系,也可以说个人信息随时都暴露在网络当中,如不注意对自身信息的保护,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给自身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人们必须养成一个好的上网习惯,进一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己的电脑等网络终端,要及时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等,并定期清理上网痕迹,特别是登录名、密码等关键信息,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

  网络实名制下,对于人们隐私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行业内应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并不断加强自我约束。目前,国外对此主要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对网络隐私进行认证;二是,提出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对此,国内的互联网行业应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同时,还要对运营商的行为进行规范,除了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络服务外,在网络实名制逐步推行的当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承担更大的责任[4]。

  (三)增加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条例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且会在无意中涉及人们的隐私信息。为了对网络隐私进行可靠的保护,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增加相应的保护条例,而这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涉及用户的隐私信息时,运营商应具备告知的义务,这主要指的是对用户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时,应予以告知并保证不被私自挪作他用,对信息的涉及范围也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使用时要进行风险方面的评估。其次,还要对隐私信息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张。除了包括明确的个人信息、个人网络活动等外,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做到与时俱进,对其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延伸[5]。

  (四)对权利救济的方式进行完善

  通过调查发现,现行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缺失,这就要求对权利救济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在发生侵害行为时,一旦接到通知应即刻进行相关信息的删除,避免对他人隐私权的进一步侵害。即使未接到通知,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也应主动进行相关信息的删除;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要更进一步的细化,其中主要包括精神、物质两个方面。在物质方面,除了包括对被侵害人造成的直接性经济损失外,还要涉及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造成的间接性损失等。总的来说,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不仅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当前的网络环境,也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在未来,我们需要在网络实名制和隐私权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通过不断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增加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条例、对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等措施,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余昕.基于法学角度下谈网络实名制[J].赤子,2019(004):207.

  [2]高洁.网络实名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J].法制与经济,2018(001):68-70.

  [3]唐雪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论[J].消费导刊,2018(024):131.

  [4]徐轶宸.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与分析[J].文存阅刊,2019(004):171.

  [5]刘韵.《民法典》下运动员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20(004):6-10+95.

  作者:张蕾 单位: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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