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察;权力;腐败;制度
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两大系统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早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就有出现。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经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到了秦朝,御史大夫府被创建成为中央监察机构,而地方设置了监郡御史。汉朝秉承秦朝的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府,同时又增设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也应运而生,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除司隶校尉,初步统一了监察机构,监察权也扩大成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至南朝,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被建立。
(4)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朝设立了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之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各院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
(5)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到了宋朝,设立了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有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除此之外,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6)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还设立了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六科给事中归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另外,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尽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设计十分精细严密,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可又无力控制所有臣下,导致监察官系统内部或互相制肘或互相勾结,尤其是监察系统与行政和军事系统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官官相护,包庇徇私,不了了之的事无法杜绝,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这种监察毕竟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的,归根结底逃不出人治的范畴。人治与法治根本性的冲突也因此已经决定了:无论多详尽完善的监察制度都受到最高统治者的好坏影响,权力以外的腐败虽然可以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却无法抑制。
2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反腐工作的启示
防治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关键在于监察。强化监察,要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1)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负责属于自己的监察范围,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合法权利,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2)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以防其受到其它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
(3)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应考察被选任的监察官是否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4)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检查人员的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其实绩,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
(5)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
3 当今社会的权力与腐败问题
从历史中不难得知:权力是腐败的来源。现如今,产生腐败的原因虽然来自社会、制度、经济、环境、道德、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但权力滋生腐败已是一个颠簸不破的事实,虽然权力≠腐败,但是腐败一权力。另外,腐败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营私舞弊,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也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1)权力越轨是产生腐败的首要原因。如今社会的腐败是以多个层面、多种形式发生在多种领域的一种“大恶”的行为。从腐败人员的构成划分,可分为领导干部的腐败、一般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腐败,以及非公务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等;从腐败的种类划分,包括经济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等。尽管腐败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的,但腐败的内涵和产生机理都是相通的,那就是权力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超出了正常的运行轨道。
(2)权力监督乏力必然产生腐败。由多年来反腐斗争的实践告可知:权力监督乏力必然产生腐败。许多典型腐败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对权力监督的真空,当掌权者手中的权力约束不力或不受约束的时候,腐败也就容易产生了。监督不力或不受监督的权力为以权谋私营造了机会。
4 制约当今社会权力腐败的建议
针对腐败产生的原因,提出几点制约权力腐败的建议:
(1)我们必须加强政治制度改革,变换政府管理模式。通过决策分权化、体制市场化、职能民主化、管理网络化等,实现管理模式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化,合理转换政府的角色,当好管理者,淡化经营者;将对公共权力的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行权规则,用规范的制度限制行权者的权力,严格减少和杜绝各级党政干部以权谋私的机会。
(2)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事后的惩处远不如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见效。在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提高其透明度,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新闻和舆论的广泛监督。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必须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和深度。
(3)加强法律惩罚机制,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通过严格界定,降低寻租者的预期收益,抬高其风险成本;其次要扩大腐败的查处范围,加大打击力度,依靠强有力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形成正式持久的腐败惩治系统,使当权者难以甚至不敢变异公共权力。
(4)通过改善公务员激励机制,提高其工薪待遇,从而提高廉洁收益、增加腐败机会成本。中国的反腐败策略可以从许多国家开始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中吸取经验,从完善公务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等措施人手,合理改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降低腐败的诱惑和冲击,从而控制权力腐败等寻租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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