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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经验积淀:微型聚落组织分配上的公平与效

2022-11-30  本文已影响 1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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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昆人为什么会选择平均分配这样的分配制度。旨在说明基于人类经验的积淀。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收入分配制度相对比较公平。分配公平是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方面。
论文关键词:平均分配,人类经验,公平与效率,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社会公平

  收入分配制度是解决如何分“蛋糕”的问题。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着力解决采取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使收入分配得公正公平合理。在什么样的社会体制或社会形态下,收入分配制度相对比较公平。“收入分配在两类国家中属于典型相对平等的——小农耕作或公社(共同耕作)农业占主要地位的非常贫穷的国家和在改进人力资源方面尽其努力并高度发达国家。”(吉利斯,78)分配公平是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制度设计的两个重要维度:公平和效率在人类收入分配制度史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本文对一些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微型聚落组织中的平均分配制度的探析,旨在说明基于人类经验的积淀,如何进行收入分配的制度设计,彰显着人类智慧对利益格局调整和利益整合机制的实践探索以及对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不懈追求。
  一、初民社会微型聚落组织的平均分配制度
  初民社会以来,人类基于不同的生存环境而形成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采取不同的生计方式。如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类型、畜牧经济文化类型、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等各自又包括诸多亚类型。如何评价人类社会初始形态中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类型的收入分配制度,如平均主义分配原则,有助于我们对体现在分配上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的深入理解。对于平均主义分配原则,我们要客观地历史地看,而不能只简单斥之为落后,它有存在正当的理由。依据文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发现在初民社会中,一些狩猎族群中基于血(亲)缘形成的微型聚落组织,对于狩猎小组或其中的个体所获猎物在本聚落组织中个体家庭或个体之间进行平均分配。而同时兼或采集的微型聚落组织如对所获采集物采取的也是平均分配的方式。
  文化人类学对昆人的田野考察发现很有趣的分配和互惠方式。“昆人是一个狩猎——采集民族,他们生活在南部非洲博茨瓦纳和纳米比亚边界两侧的卡拉哈里沙漠。其社会发展阶段尚处在原始农村公社阶段。和别的狩猎——采集者一样,昆人从一个宿营地迁到另一个遥远的营地,长途跋涉寻找水、猎物和野生植物。他们只有临时的住房好很少一点所有物。------昆人营地上住宿的人数为23人至40人不等,”在临时宿营地上构成一个村落。即一个微型聚落组织期刊网,既是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生产组织。其采集或狩猎活动及其分配或交换方式别具特点,引起文化人类学家的注意,“理查德·李对昆人的互惠交换有过简明的描述。清晨,昆人群队的20个成年人中至少有1人,多则16人离开他们的营地,去狩猎或采集一整天。不论找到什么食物,他们在傍晚都带回营地。带回来的一切东西都在都在他们群队成员之间平分,不论这天是去狩猎的或是在家睡大觉的都可以得到一份”(马文·哈里斯,89)。“不仅各个家庭把这一天的产品都放在一起共同享用,而且整个营地的人——居民和客人——都从总的食物中平分得一份。”(转引自马文·哈里斯,89)。即对所获食物在整个营地范围内对所有人进行平均分配。昆人生产效率主要体现在,不是突出强调个人的生产效率,而使采集小组或狩猎小组每天都能收获到足够维持本聚落组织成员的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但却保证对本聚落组织中所有人“共享”劳动成果。昆人为什么会选择平均分配这样的分配制度。在昆人活动范围内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是共有的,只有简单社会分工,以直接获取自然界的植物、猎取动物资源为主要的生计方式,生产力极其低下,基本没有剩余产品,没有产生私有制,这是产生平均分配的主要原因。也有利于实现在本微型聚落组织范围内的社会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存在互惠交换的原则。文化人类学家认为,“在群对社会和前国家村落社会中,经济生活最突出的特点是交换占主要地位,是按互惠原则进行的交换。在互惠交换中,劳动产品和服务的流动并不要求任何肯定的逆流。交换双方在取时按自己需要,在给时没有时间和数量的规定”(马文·哈里斯,88-89)。这种互惠交换在实际运作中,通过某种程度的分配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的利益,以体现社会公平。在这种社会形态的文化模式中也存在“揩油者”的问题。也就存在对揩油者的问题的特殊处理方式。“在群队文化和村落文化中也存在不对称的交换,有的人享有‘勤快的采集者’或‘杰出的狩猎者’之类的美誉,而另有一些人则被称做‘逃兵’或‘装病的兵士’。虽然还没有专门迫使欠债者还清债务的办法,但是对付揩油者已有了微妙的制裁法可使人不致成为彻头彻尾的揩油者。揩油的行为总是惹人讨厌的。揩油者最终会受到集体惩罚。”(马文·哈里斯,90——91)类似昆人这种社会形态对揩油者的惩罚往往会这样,揩油者,“他很可能会遭到暴力报复。因为人们以为他中了邪,或以为他在以巫术坑害别人”(马文·哈里斯期刊网,91)。由此看来,在这种平均主义为分配原则的文化模式中也反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只知获取的“揩油者”,以期保证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其它类似的社会形态和文化模式中也会存在揩油者以及对揩油者的处理问题。
  我国的鄂伦春族在生产方式转型之前,也以狩猎为主间或采集、渔猎,形成了包括平均分配猎物在内的富有特色的狩猎文化。元明之际的鄂伦春族生活在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地区,这时还维系着氏族公社制度和主要以狩猎为主的生计方式。清际由于沙俄势力东侵,被迫迁至黑龙江以南大兴安岭地区。这一时期鄂伦春族的社会组织叫“木昆”。木昆为满语,其含义为“在兄弟内部”亦或“九代以内的人”。木昆实际上即是氏族部落。木昆之下是“乌力楞”。而乌力楞的含义是“住在一起的子孙们”。它可能包括两三代人。在大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传统社会中,由于狩猎生产活动和由此形成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实际需要,“个体家庭住在一个‘仙人柱’内,若干‘仙人柱’构成为一个住地”,即构成临时性的微型村落,亦即微型聚落组织,即是“乌力楞”。乌力楞是鄂伦春族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同时也是生产组织形式。“这种‘乌力楞’,最初是父系大家庭,又是生产、消费单位,后来改为生产资料‘乌力楞’占有,‘共同生产,内部平均分配’”。对于鄂伦春族存在的平均分配制度,一些文化人类学者田野调查资料得到比较充分的证明,如上个世纪60年代宋兆麟对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进行田野调查时,直接观察到一个猎民小组狩猎活动及狩猎后的分配情况。组成这个猎民小组的,“他们有5人,是木奎生产队的一个猎民小组。过去出猎,也是5至7人,名为‘阿格那’,有一个头头,称‘塔坦达’,还有一个炊事员,称‘吐嘎钦’,有女人则有女人担任,无女人则由体弱多病的男子充当,负责看马、炊事。这次出猎,炊事员由普希列担任期刊网,他在组内也平均分皮张,肉则回‘乌力楞’均分。”(宋兆麟,44-45,17。林耀华,274。)。为什么在历史上鄂伦春族存在对猎获物的平均分配制度。主要原因: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虽然在马匹、枪支传入之后,该族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尤其是使用枪支狩猎后,在集体劳动中,日趋有了差别,善猎者所获甚多,不善猎者所获甚少,私有观念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鄂伦春族私有制产生后,进展很缓慢,经过两三百年的历程,还没有完全建立私有制。鄂伦春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情况是:在解放前夕的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认为,山脉、河流、土地、禽兽都是公有的,是老天爷的,不是任何人的私产。有的地方,经过猎人加工后,如碱场、设伏弩、“烧山引鹿”等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归主人使用和占有,但是有效期一过,他就无法占用了。对于猎人来说,猎场没有必要私有,否则也就不能从事狩猎了。鄂伦春族的私有财产分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两部分,主要有马匹、枪支、猎犬、仙人柱、衣物等。(宋兆麟,362——363)这说明私有制产生以后,私有财产仅限于私人物品。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公有制。二是有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在氏族公社体制下,社会分工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发达,没有更多可供分配的产品,只能实现平均分配制度。三是基于血缘形成的乌力楞这种既是微型社会组织又是微型生产组织,在其内部奉行的是经过时间历炼而选择的带有某种社保色彩的互惠互利的交换原则,而不是基于效率对所获产品进行分配,而且特别注重结果上的公平。四是由于狩猎这种生产活动的特点决定的。在马匹、枪支传入之前期刊网,单靠个人进行狩猎往往效率很低,也很难成功,同时还要面临着来自野兽伤害的巨大风险,所以需要成立狩猎小组,发挥集体的力量,只有通过小组内部成员互相合作才能有效组织狩猎活动并达到猎取动物的目的,这里所体现的是狩猎小组的整体力量在狩猎活动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不是特别突出强调某个个人的作用。对于所获猎物也谈不上按效率分配了,在客观上也很难甚至不可能实行真正按效率分配。如果按个人贡献率即生产效率来分配所获猎物,必然存在每位成员之间产生分配额上的多寡,影响结果上的公平。从而影响下一次狩猎活动的合作,并进而可能影响整个狩猎这种生计方式了。也就是说,这种平均分配制度也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并且是有效的。所以强调结果上的公平对于维系乌力楞这种氏族公社组织的正常运转至为重要。五是由于在历史上鄂伦春族基层社会不存在“官方”或由官方决定的基层社会的管理组织,而由乌力楞这种具有自组织性质的父系氏族公社依据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习惯对其内部进行民主管理。
  

  二、达斡尔传统社会微型聚落组织的平均分配制度
  不独初民社会存在平均分配制度。在比较发展的社会形态中也存在这种平均分配制度。如在我国达斡尔族传统社会中也存在过形式多样内容更为丰富的“产品平均分配制”。这种平均分配制度是“指在达斡尔族传统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对集体生产组织所取得的收益,每个参加者都部分出资,出力等的大小多少,一律分的同等数量产品的分配制度。在集体狩猎组织中,平均分配的方法是,把猎获物按‘阿纳格’的人数分成堆,堆与堆之间在品种和数量上要尽量均衡。分好后由年龄最小的先拿取,最后一份归‘塔坦达’。在集体捕鱼时,捕到的鱼由参加打鱼的人平均分配。在烧木炭作业组中,以窑为单位平均分配,即使在劳动分工和劳力强弱上有差别也不计较”。(满都尔图,213)。在达斡尔族传统社会中之所以在这些领域存在平均分配制度,这似乎也与达斡尔族的传统社会组织和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传统习惯有关。在历史上,达斡尔族的微型聚落组织其生计方式和社会生活非常具有特色。从达斡尔族的传统社会组织来看,根据有关文字记载,自公元12世纪至17世纪,即在沙俄东侵之前生活在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达斡尔族,就以“哈拉”这种氏族组织形式聚族而居。各哈拉以黑龙江北的某一条河流为中心,形成各自的聚居区域。在清际随着沙俄向东侵略,达斡尔人被迫向内迁移到嫩江流域,仍存在哈拉这种氏族组织。哈拉作为达斡尔族的父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组织期刊网,实际上是氏族部落联盟。它是具有共同的父系祖先,共同的分布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实行民主管理的血缘集团。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一社会组织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哈拉之下父系血缘组织叫“莫昆”。由于莫昆比哈拉血亲关系更近,又同住一个村落。所以莫昆与伦春族的乌力楞有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达斡尔人的莫昆是一种类似于农村公社组织的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从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上来看,在达斡尔族的莫昆组织即是由一个莫昆组成的村落这种微型聚落组织内,通过民主选举莫昆达(首领),由莫昆达负责召集莫昆会议,对莫昆进行民主管理。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在清末土地开放之前,达斡尔地区的土地不属于哪一个人,而是为全体达斡尔人所共有,可以自由耕种,只要有耕畜,谁都可以开荒,在哪里开荒和开垦多少都不受限制。与土地所有制相关的渔场所有制,聚居在嫩江和讷谟尔河沿岸的达斡尔人在汉族垦荒户大批迁入之前,其村落附近的鱼窝子由村落集体所有,本地人可以随意捕鱼。外地人去捕鱼时,需缴纳鱼份子。除此之外,其它河流可以随意捕鱼。达斡尔人的各莫昆一般都有公共的柳条林,归村落公共所有。柳条的作用是可以做菜园的篱笆或者当柴烧。达斡尔人村落的柳条如可分配呢,如在清代,内蒙古海拉尔南屯地区的达斡尔人各莫昆都有各自的柳条林。各莫昆将柳条林的一部分分给各户,一部分归莫昆所共有。后因住户增多取消各户占有制,而归莫昆成为共有财产。每隔数年割取一次,所割柳条由各户平均分配(满都尔图,212)。正是这种村落重要资源公共所有制决定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某种生产和生活习惯就是某种生产和生活经验和智慧的积淀,是某种生活样式的程序化、固定化,并成为以后的生产和生活范式、模本。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很强的影响作用。从习以为常的习惯来看,达斡尔人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其族群沿袭已久的相应的农业习惯法、猎业习惯法、渔业习惯法、烧炭业习惯法等。因此,这些领域的生产方式包括平均分配制度无不受到其族群相应的农业、猎业、渔业、烧炭业习惯法等重要影响。
  三、平均分配制度所体现的的社会平等公平公正
  无论是昆人社会,还是鄂伦春人社会,既没有的收入上的差距,也没有贫富两极分化,尤其是在昆人和鄂伦春社会没有出现社会分层期刊网,而达斡尔人社会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差距,而且达斡尔人的社会分层也不十分清晰。上述社会中没有或基本没有阶级或阶层的区分,其社会成员主要是由同一血缘组成的之间基本上是均质的且平等的。所以,需要对这些社会中存在的平均分配制度要有更客观更全面的认识。这种基于平均分配而产生的“共享”劳动成果的社会行为,不能简单地仅仅理解为是对劳动成果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它所体现的实际上主要也是在该社群范围内或微型聚落组织中,个体家庭或个体之间在食物以及其他物质上的馈赠与回馈上的一种互惠互利这一重要原则。而这一原则,在深层次上则体现了微型聚落组织以共同抵御由食物匮乏以及其他物质匮乏,所引起的其内部个体家庭生存风险的传统社会中一种经过时间历炼与实践检验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生存智慧的结晶,且具有互助的社保性质。这种平均分配方式及所体现的互惠互利原则,在世界各地的初民社会和其它社会形态的微型聚落组织中都有所表现,并对其后直到今天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于互惠互利原则,费孝通曾经指出:“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实际上馈赠和贸易都是有无相通,只是在清算方式上有差别。以馈赠来经营大规模的易货在太平洋岛屿间还可以看得到。”(费孝通,109页。)“亲密的血缘关系限制着若干社会活动,最主要的是冲突和竞争;亲属是自己人,从一个根本上长出来的枝条,原则上是痛痒相关,有无相通的。而且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回往。”(同上,107页。)
  对于劳动产品的平均分配所体现的互惠互利原则,在客观上也折射是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在分配制度史上的初始形态公平公正正义,同时也初步彰显了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在微型聚落组织中的社会平等公平公正正义。在这里我们考量是人类在分配制度史上的对公平和效率及其关系的维度。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狩猎采集族群的微型聚落组织中体现互惠互利原则的对所获取物的平均分配显然是以公平优先为维度的。如果效率优先会出现怎样的结果,由于狩猎或采集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其效率极其低下,每一个个体家庭及其成员随时都可能出现食物匮乏甚至引起生存危机问题,这是按效率分配所不能解决的,这就要求在微型聚落组织范围内展开为维系全体成员生存而必须进行有效合作,在食物以及其他物质财富分配上采取互惠互利原则互通有无,在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创造出侧重结果公平的平均分配制度这一制度模式。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且物质匮乏情况下,在产品分配上这可能是最好的选择期刊网,这也考验着人类的智慧在分配和效率的关系上如何抉择和实践探索。可以说,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中的这种基于以人为本以公平为先的平均分配制度,充分显示了古人的聪明才智和生活智慧,与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相比,结果公平更为重要的。囿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只有选择这种平均分配制度,才能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才能更有利于在微型聚落组织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才能更富有成效地组织、团结和动员内部成员,增进聚落社会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以共同抵御和应对来自内部或外部,自然的或社会的风险。更有利于维护微型聚落组织的生存和正常运行。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靠什么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只有重视结果公平,贯彻互惠互利原则,才能真正更有效地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平均分配制度所体现分配公平原则也正是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原则的充分体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结果公平的体现,它在实际上也反映了人类为了更顺利地实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必须维系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互惠互利这一基本原则。在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或许能够提供某些思考。

参考文献
〔1〕〔美〕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彭刚等译,199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马文·哈里斯,《文化人类学》,李培茱、高地译,1988.北京,东方出版社。
〔3〕宋兆麟,2001.《最后的捕猎者》,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
〔4〕林耀华,1997.《民族学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5〕费孝通,2011.《乡土中国》,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
〔6〕〔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包钢、廖申白译,198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滿都尔图,2007.《达斡尔族百科辞典》,海拉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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