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村寨旅游 开发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更有大量的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海拔较高,且群山连绵。当地居民依山建房,村寨因之而成。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旅游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旅游需求的日益增强与多样化发展,许多少数民族村寨以原生态的自然风光、极具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各村寨纷纷掀起旅游开发的热潮。
村寨旅游的开发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国内有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罗永常深入探讨了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利益保障机制建立的问题[1]。杨昌儒等认为社区居民不仅要参与决策和规划,还要参与项目经营和管理利益分配[2];江晓云则指出,“只有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合理的利益分割,才能积极参与旅游发展”[3]。还有学者以个案研究了村寨旅游开发对当地社会和村民的多方面影响[4]。纵观国内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村寨旅游开发所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文献还很少,大多侧重研究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对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则显得十分薄弱,且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更显欠缺。基于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系统研究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而提出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模式。
二、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
村寨旅游的开发是一项利益关联性较强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所在地政府、社区居民、民间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当地利益相关者,也与企业、旅游者、媒体等外来利益者有关。所在地政府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导者,除提供政策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还能起到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参与者,社区居民参与广度如何直接影响到村寨旅游开发的成功与否。民间旅游协会是社区居民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同时也能就行业自律、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旅游开发的以市场为导向使旅游者成为其利益相关者,并在其中扮演特殊的角色。媒体是村寨旅游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平台,其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虽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很多,但鉴于村寨旅游开发的特殊性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之发生联系的明显差异性,笔者提出一种村寨旅游新的开发模式即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模式。
(一)政府主导
西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但发展旅游又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如可进入性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居民发展旅游缺乏财力等。所以,实施政府主导战略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旅游开发,规划先行。政府应组织有关规划单位和专家编制好当地村寨旅游发展规划。解决可进入性差的问题是村寨旅游开发的前提条件,政府部门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拨款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预算。村寨旅游开发中涉及的征地、撤迁、补偿等问题,政府也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妥善解决。同时,鼓励并支持当地居民参与到村寨旅游开发中去。
(二)社区居民主体
村寨旅游开发的目的在于造福社区居民,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是其靠旅游致富的最主要途径,因而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体所在。当前,社区居民参与的广度有限,参与的形式也较为单一,而且当地居民收入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些都不利于村寨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村寨旅游的开发应以社区居民参与为主,并不断拓宽参与的渠道。除了提供食宿服务外,当地居民还可从民族歌舞表演、特色旅游商品生产、村寨巡逻、环境保护、卫生整治等方面进行参与。
(三)企业参与
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村寨旅游的开发也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财力较弱,政府的投入有限,企业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当地政府应为企业搭好平台,积极推介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村寨旅游的开发,并辅以政策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参与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应有所侧重,以避免相互间同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企业在用人方面还应尽量任用当地居民,一则可以保持当地村寨旅游特色的原汁原味,二则解决了当地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三则可以将外来企业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四)旅游者合作
村寨旅游开发与旅游者关系密切。一方面,村寨旅游的开发在以自身旅游资源为特色的基础上,还得以游客的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旅游者在村寨旅游开发中应采取积极合作态度。少数民族村寨地区大多经济水平较低,居民的生活条件很差,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落后,而外来的旅游者个人或家庭收入普遍较高,生活舒适,受教育程度高,进而他们到少数民族村寨地区旅游常有一种优越感,甚至有些游客还将其强加于当地居民。其消极影响是巨大的,它常会导致当地居民心理的失衡,或看不起自己民族的民风民俗,或对外来游客新生厌恶。显然,这样的局面有违村寨旅游开发的初衷。因此,旅游者在与当地居民交往过程中要尊重当地社会的风俗习惯,切不可贬低并试图加以改变。同时,游客要有环保意识,采取环保行为,不能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
除了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旅游者,其他诸如民间旅游协会、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应发挥其监督响应的双重作用。目前,有些村寨已经有民间的旅游协会,但主要限于旅游接待方面,如四川省丹巴县甲居村就于2003年8月成立了甲居片区藏寨旅游居民接待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产生过重要作用。民间旅游协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民居接待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同时,协会在旅游接待分流、旅游安全、文艺活动、环境卫生、协会会员互相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部分村寨无序的旅游开发导致了诸如环境破坏和社区居民争利现象的出现,这引起了不少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另一方面,村寨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新闻媒体还应从中寻找正面的新闻素材,积极响应村寨旅游的开发。
四、结语
村寨旅游的开发还涉及其他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新闻媒体、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处理其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更值得研究。本论文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我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状和国内学术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尝试性地提出 “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 的村寨旅游开发新模式,并就不同利益相关者如何发挥各自作用作了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永常,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利益保障机制[j],旅游学刊,2006(10):45-48
[2]杨昌儒,潘梦澜,贵州民族文化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5):8
[3]江晓云,少数民族村寨生态旅游开发研究以临桂东宅江瑶寨为例[j],经济地理,2004(4):567
[4]付保红,徐旌,曼春满村寨民族旅游中村民社会角色变化调查研究[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2(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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