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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高校财务改革)

2022-11-21  本文已影响 5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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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范围内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高校财会人员在税务管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文章分析影响,提出对策和建议。

  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现了所有行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文章对“营改增”制度下,高校财会人员在税务管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1高校“营改增”的基本状况

  1.1认定纳税人的资格及应缴税金的计算

  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对于连续12个月应税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应缴税金=销售额×3%,进项税不能抵扣;对于连续12个月应税收入高于500万元的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适合一般计税方法,应交税金=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2“营改增”后的税率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调整为3%。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抵扣税率,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一般纳税人在原有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1.3“营改增”的效果

  从先行试点的各地情况看,“营改增”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大部分试点高校税负,特别是降低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税负;促进了高校服务业加快发展。

  1.4高校“营改增”的应税项目

  高校根据法人证书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教育、科研和经营的活动。“营改增”纳税实践中,高校有多种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例如,教育培训费、销售杂志收入、刊登广告、司法鉴定、管理服务、举办会议费、版面费、房屋场馆出租、测试费、检测费、横向科研课题、技术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对外餐饮住宿、损坏设备赔偿、出售零星废品等收入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2“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分析

  2.1“营改增”不光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此次“营改增”改革对高校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体现在纳税和会计核算工作,还要求各个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营改增”解决重复增税、降低税负问题,降低税负由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决定,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取决于各报销部门提供的抵扣凭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高校对涉税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不再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对于应税项目的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劳务采购、签订经济合同及科研项目的部门和学生有新的要求。那些为了省钱,进原材料、买设备、租房子都不要专用发票。这样看似成本降低,实际上却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引起税负上升。相关部门人员要尽快适应 “营改增”后的变化,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及时开具有效的发票,以便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并配和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大

  (1)高校应税项目材料成本等可以获得专用发票,但由于部分材料零星、分散购买,很难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金额小,商家不愿开具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开具专用发票手续复杂,采购人员为节约时间,宁愿放弃获取专用发票的权利。

  (2)高校应税项目的差旅费(例如机票款)、人力成本等大部分费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税法规定,旅客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是人力成本都是以薪酬或劳务的形式发放到个人,这部分成本也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3)为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原料新鲜度,从农贸市场采购大量生鲜原料,农贸市场采购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降低税负成本。

  2.3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担与抵扣成为难题

  从纳税人角度上看,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作为一个纳税人来进行纳税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在免税、非税项目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即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免税的横纵向科研项目,高校代管暂存类项目不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高校既有应税收入,又有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是高校的主体收入。非税项目购进材料、固定资产、房屋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网络通信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外包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既用于非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如何分担、如何开具专用发票抵扣成为难题,这就使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困难重重。所购货物或劳务是用于应税项目还是非税项目,若无抵扣,则需要在月末作为进项税额转出,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2.4部分高校税负不降反升

  “营改增”可以消除重复增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但实际情况又有两种:一是部分高校税负能降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原来是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在改征增值税,税率为3%,从税率来看,税负下降幅度达到40%;二是部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降低实际税负。“营改增”之前,高校缴纳营业税,在采购阶段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了成本;而 “营改增”之后,采购材料、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缴纳的税金会减少,因此税负会有所降低。

  一部分高校税负有增加。例如,税改之前培训费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是价内税,按营业收入的全额计提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率为6%,按规定应以营业收入除以6%得到的不含税收入,再乘以6%计算销项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5%改为6%,单从税率上看,税负有所增加。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实际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很少或是没有,会造成高校税负不降反升。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涉税业务不断增加,部分高校不注意区分应税项目和非税项目,没有合理分担,造成没有进项税抵扣;二是“营改增”之前购置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但现在不能抵扣进项税;三是在高校涉税成本中比较重要的人工成本、交通费用等不能进行抵扣的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外购设备、材料等可抵扣支出微乎其微,就会造成高校的税负增加。因此,高校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主动应对由于税负变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2.5增值税发票管理更严格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高校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息息相关,它既影响高校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影响到其接受服务、日常采购等环节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影响缴纳增值税的多少,使高校涉税风险进一步加剧。例如,增值税在征管制度、虚开发票等方面比营业税更加严密与完善,财会人员面临虚开增值税的法律风险;在进项抵扣环节面临取得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法律风险,这种责任远远大于营业税。因此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使用和监管就更加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开具、使用等所有环节都作出了非常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税务部门稽查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更加严格。

  2.6纳税申报更为复杂

  “营改增”之前,高校的营业税发票管理及缴税比较方便、简单,只须向地税部门申领发票,申报纳税。“营改增”后,征税机关由地税变为国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差异很大,申报流程增加了抄税、认证一系列复杂手续。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认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比对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额数据和认证数据,如果不一致,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对于高校来说实际的报税流程延长了很多,报税周期也有明显的增长,尤其在前期对于国税部门报税环节不熟悉或者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漏报或者未认证的问题,形成高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造成大的财务损失。

  2.7试行“营改增”过渡期工作强度大

  营业税税制下,高校只须向地税部门缴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营改增”带来会计核算的变革,使得纳税环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会计核算工作更加繁琐,人力成本加大。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许多申请、报备、设备安装、政策学习等工作,过渡时期需要协调各部门来共同完成,工作量与工作强度加大。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需要对方提供企业资料,同时,财务报账需要对方提供专用发票,因此会造成财务工作量增大问题。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纳税环节增加了认证、抄报税等步骤,纳税申报复杂性明显增加。国税部门的免税政策是“即征即退”,比免征营业税的“预征后退”免税备案更为严格繁琐。因此,在“营改增”的政策实行之后,高校财务管理难度及工作量有了一定的增加。

  3应对“营改增”对策及建议

  3.1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对内学习宣传和对外联系

  “营改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税务管理业务,一些非财会专业出身的教职工对于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并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则会对高校中的纳税管理造成影响。因此,高校领导要对 “营改增”工作进行重视,高校中的相关税务管理机构要对 “营改增”涉及人员提出要求,进行详细的阐释并落实,在高校中开展“营改增”相关的培训活动,对相关的教职工进行培训。

  (1)财务部门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对内做好“营改增”的解释、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可以通过举办税法宣讲会、校园网发布一些税法宣传知识的形式,来引导教师增强税法意识,让师生了解各种税收政策,取得师生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强师生的纳税意识。学校教职工也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共同完成“营改增”实施工作。

  (2)对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实施进度。财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举办讲座、座谈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同时也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的特殊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3.2严格经济合同管理

  在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些应税项目依据合同确定税率、税种。高校应严格把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合同法和税务部门的要求,高校中的审核部门要对涉税合同制定的过程严苛化,保证合同中内容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要完全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营改增”后,要修改合同文本,将合同的内容更加详细地陈列,最好详细到在合同中标注票据涉及的税种及税率,尤其是免税合同的制定,这样做为合同的审查提供了便捷性。

  3.3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趋严格的情况之下,高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从发票领购、开具到使用,全过程的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让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更加严格、规范,以保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发票领取环节严格执行验旧领新制度,克服发票作废管理严格带来的麻烦,借助其他资料,对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骗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得的专用发票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须认证,认证当月抵扣。对于能够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得到以后应该严格检查,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让以后的进项税抵扣可以正常进行。

  3.4细化设置涉税会计科目及辅助核算信息

  (1)应缴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细化。

  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均允许高校部分地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为高校开展增值税会计核算明确了核算基础。“营改增”后,高校应细化会计科目设置。高校需要在一级会计科目“应缴税费”下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应缴增值税”,再下设七个三级明细会计科目,即“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缴增值税”7个明细会计科目核算。

  (2)应税项目辅助核算信息设置细化。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信息分别设置应税项目辅助核算。涉税项目核算包括财务立项、收入的核算、支出的核算等多个环节。财务立项时,将管理信息系统中“是否涉税”识别标签嵌入财务项目信息中,这样项目负责人可能根据辅助核算信息来直接判断哪些经费为涉税经费,为以后税务核算与筹划打下基础。

  3.5加强培训,提升财税业务能力

  (1)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提升涉税业务能力。尽管高校已经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成本意识淡薄,对税收征管工作不重视,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的认识远远没有企业财务人员敏感和深刻,相关涉税业务也不熟练。由于“营改增”的实行,让税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出现了较大的转变,应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的改进,以完善高校税务管理体系。应加强高校财务人员税务知识的培训,定期邀请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就棘手的税务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经常同兄弟院校加强涉税业务的交流,财会人员要不断强化其自身的业务素质,提升办税业务能力。

  (2)加强培训,提高应税项目相关人员税务能力。“营改增”后,对财务团队提出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快速适应税务征管要求,加强高校内部控制,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和税务管理风险。税务管理人才的培养是“营改增”过程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涉税相关人员的培训,不仅限于财务人员,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也应在培训费之内。

  3.6避免涉税风险,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越多,减税越明显。根据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要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尽量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合理分担,正确抵扣进项税额。高校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是应税项目还是非税项目,对于既用于非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各项支出,科学合理分担后,把应税项目单独列示,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正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涉税风险。

  (2)对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调整,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减轻高校税负的效果越明显。高校要对日常业务进行梳理,综合考虑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价格两个因素,明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尽量减少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交易。

  (3)利用优惠政策,实施纳税筹划减轻税负。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高校纳税人就“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税。其中高校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开发以及技术转让等均在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内,高校需要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高校的经济支出。高校自身积极主动和税务、主管科技服务的部门沟通和反馈信息,积极争取认定为科技开发或科技服务项目,办理免税备案之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结论

  “营改增”是国家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轻和扶持相关行业税负而制定的具体政策,高校只有积极主动地适应 “营改增”的要求,使自身在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上与之相适应。“营改增”试点工作,对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给高校的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无论是计税方法、会计核算,还是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都发生了变化。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注重纳税筹划,完善制度,优化会计核算流程,用好“营改增”的政策优势,以降低税负,提升竞争能力,进而促进高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

  作者:汤常一 吴秀明 来源:中国市场 2016年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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