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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补价对确认和计量有何影响(对于涉及多项资产收到补价的非货币性)

2022-11-21  本文已影响 3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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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要确认已实现部分的收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2004年版(以下简称“注会教材2004年版”)中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笔者认为上式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只考虑了教育费附加,没有考虑其他附加费(多为地方性附加费);二是“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没有明示。

  关于问题一,笔者认为除教育费附加外,还应考虑其他附加费。

  关于“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注会教材2004年版认为在以存货作为换出资产所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收到补价确认收益时,“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中应当包含增值税。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是:①一般纳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采用的比价标准是公允价值,而存货的公允价值中通常不含增值税。②在确认收益的计算公式中,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中不含增值税,公允价值中也不含增值税,而补价是公允价值比较的结果,所以也不应含增值税。③公式前半部分不含增值税,而从不含增值税的补价中扣除换出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显然是不恰当的。④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中通常包含增值税,但固定资产出售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因而不必考虑。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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