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能力,会计变为“实时”而非事后反映各类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时空障碍也将消失。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求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入手,讨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成因,继而提出有效对策。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
(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
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如实反映经济事实,其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用性。即真实的会计信息应有利于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加使用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决策盲目性与风险。
(2)相关性。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的根据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与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息息相关。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3)可靠性。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要使信息可靠,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必须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许可范围内做到完整。遗漏能造成信息虚假或令人误解,从而使信息不可靠并且在相关性上留有缺陷。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和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
(4)中立性。真实的会计信息应当保持中立性。即会计人员形成会计信息的过程和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集团的需要,否则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为了达到预定的成果或结果,通过对信息的选择和列报。使财务信息影响了决策或判断,那么财务信息就不是中立了。目前许多企业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与企业过于偏重当前利益,不能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地位有很大的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所有公开上市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范的各项要求,提交并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及可比性的各种会计信息。但是当前在上市公司中,会计披露质量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主要有:
1、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自1992年以来,在上市公司中已先后暴光了深圳“原野”、海南“琼民源”及四川“红光”等公司严重蓄意搞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恶性案件。
2、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一方面无异于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情况下,都不对后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力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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