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目标、财务目标与会计目标有着共同的行为主体——企业。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现实中,它们又该如何选择?本文拟首先讨论理想状态下企业目标、财务目标与会计目标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选择,然后结合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对它们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理想状态下,企业目标财务目标与会计目标的选择及其关系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目标毫无疑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就其一般本质来讲,是“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本金是各类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垫支的资金,增值性是其一大特征,从而决定了财务目标是追求投入资金的增值即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而,一般意义上讲,财务目标与企业目标是一致的。财务活动只是企业活动的一部分,而且,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经理人与财务会计人员处于代理关系的“内部”层次,二者不触及财产权关系,其根本利益一致,因此,财务目标还是从属于企业目标的。
市场中企业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决不仅限于市场主体中的企业,它不但包括大部分的市场主体,还包括非市场主体。会计从本质上讲是“受托责任会计”,而受托责任不仅包括经济受托责任,还包括非经济受托责任,不仅有资源受托责任,还有社会受托责任。这种本质属性决定了两权分离情况下,有着相同行为主体的会计目标与企业目标不可能一致,会计不应当像市场主体那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应该是向资源受托者报告资源的保值、增值情况,以解除受托责任。但是,由于会计的受托者(企业)立场和对委托人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之间的矛盾,会计可能偏离其目标,资源受托者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为避免这种情况,便会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以规范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企业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因会计制度、准则的制定而受到侵害,也会加入到会计制度、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因此,会计制度(准则)实际上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均衡博弈的结果,它不仅要保护委托者的利益,还要保护受托者的利益。在这种均衡博弈而形成的会计制度下,会计目标与企业目标可以兼容,即会计在实现了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的同时,也能最好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而服务。
由于财务目标从属于企业目标,会计目标与企业目标的不一致也意味着其与财务目标的不一致,但两者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会计在提供信息以满足“解除受托责任”这一目标的同时,又为财务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信息,如建立在财务报表基础上的财务分析、财务预测与计划、筹投资管理等,但仅仅依靠满足会计目标的信息还无法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从而影响财务目标的实现;而财务目标的实现与否又影响着企业经营者能否解除受托责任,即会计目标的实现。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超过会计制度(准则)要求的会计信息,这部分信息作为企业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之需,无须向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由此可见,具有相同行为主体的会计目标与财务目标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
二、考虑企业所有权配置情况下,对企业目标、财务目标和会计目标的深入认识
以上论述都暗含着一个假定,即把企业看作是一个人格化的进行专业生产的理性个体,而实际上,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个契约背后隐含的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联系的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影响着企业的行为,并为企业的发展、获利作出了贡献,而且由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的特性,人力资本一定程度的可抵押性、专用性及其团队特征,企业目标的选择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利益。一些学者因此提出企业的目标应该是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相应也就有了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这一目标强调企业财务活动必须兼顾和均衡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尽可能得到满足,它既考虑了出资者的利益,又兼顾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但遗憾的是,这一思想未考虑到既定利益不变情况下,各相关者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又怎能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呢?因此,企业所有权的支配问题必须予以考虑。撇开企业所有权的支配问题去谈企业目标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财务目标没有实际意义。“企业只能是企业所有权拥有者的企业,企业的目标也只能由企业所有权拥有者的目标所决定”,“财务基本目标同样只能由企业所有权拥有者的目标所决定”。当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支配地位后,其他利益相关者各自的目标就处于次要地位,构成企业所有权支配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约束条件。因此,在考虑到企业所有权控制这一因素后,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可表述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约束条件下的企业所有权支配者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所有权究竟归谁支配呢?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经营者,抑或是债权人或员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即不同的经营状态下,不同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会不一样,相应地企业目标、财务目标也会有所变动。张维迎对非正常状态下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作了简明扼要的分析,当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时,预期损失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就会相机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支配地位。杨瑞龙、周业安则深入分析了正常状态下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的特征,即随着契约一方参与者累积的专用性资本价值升值或有关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采取一致行动等,初始合约所界定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会不断得以修正,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约束条件会不断发生变化。可以看出,张维迎指出的是企业所有权支配者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的变化。杨瑞龙和周业安指出的是企业所有权支配者不变的前提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约束条件的变化。这些约束条件的变化不会改变企业所有权支配者的地位,从而也不会改变企业目标和财务目标,只会对其起修正作用。
下面我们分析不同企业所有权配置下,企业目标、财务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动态变化。
当企业所有权由经理层支配时,企业目标会被定位为相关者利益约束下的经理层利益最大化。在企业活动中,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可能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因为这样更容易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薪金和荣誉。相应地,财务目标将一般定义为产值最大化,以配合企业扩张的需要。同时,为实现会计“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他们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甚至不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以使委托人相信其所作所为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为股东服务的。当企业所有权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控制时,经营者与所有者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消失(不排除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小股东与掌握企业所有权的大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目标自然是股东(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时,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一致的,因此,此时企业目标还可称之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达到这一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大化或权益资本利润率最大化。这一行为还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员工、政府等的约束。此时的财务目标为适应企业目标的要求,也就应该是相关者利益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或权益资本利润率最大化。此时会计的立场与解除受托责任的对象是基本一致,无须向物质资本所有者这一委托人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只须向债权人、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当企业所有权由债权人控制时,如前所述,我们仍可讲企业目标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债权人支配企业所有权时,企业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要么破产,要么实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当权衡利弊择其“益”者而从之。企业破产则无所谓企业目标、财务目标、会计目标而言;若实行债务重组,企业目标就应该是通过剥离劣质资产、优化资产组合、替换不合理的经营者等手段,使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以实现扭亏为盈。财务目标则主要是优化资本结构、资产组合以实现本金的保值、增值。会计由于其未能完成“认定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才导致债权人对企业所有权的控制。此时会计“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目标服务对象的范围相对于以前更加缩小。但由于会计的本质并未因此而改变,因而其重要性如同正常状态一样,不能因为会计目标服务对象的多少而断定会计的重要性的大小。[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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