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性原则的应用问题
重要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限制性因素或修正性惯例,贯穿于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整个过程,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报告会计信息的一种形式,自然会要受到它的约束。
会计上,重要性是一个应用很广的概念。如果“根据周围的环境,会计信息的遗漏或错报很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依赖这一信息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断”,那么这一事项或信息将是重要的。重要性原则就象一道门槛对应予揭示的信息施加了一种限制,这种限制约束着根据会计假设和会计目标逻辑引伸出的各种会计原则的应用,却不应是决定原则,只是要求对基本原则有所修改。也就是说,重要性原则是一个修正性惯例。
在具体实务中,会计师在作有关重要性的判断时,应注意如下因素的影响:(1)项目的性质。要判断的项目越重要,就越应引起会计师的高度重视(应充分的反映)。如企业有违约危险时的会计变更、改变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分类的资产分类错误、异常业务的金额等都是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因为它们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2)项目的精确度要求。不同项目的估计有不同的精确度要求。如与诉讼风险或其他或有负债相比,通常能更准确地估计可收回的应收帐款的金额。所以,前者认为无所谓的偏差,对后者却具有重要性。(3)以往的经验。在一个企业,以往会计师对项目判断的经验,若比较适当,可作为今后判断同一项目是否重要的依据。(4)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在会计准则没有提供统一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时,应注意有关法规(特别是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等)、经典判例的影响,以免涉讼。(5)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同,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也可能不一样。如大企业视而不见的一笔坏帐或损失,可能威胁小企业的生存。所以,大企业认为不重要的常规项目对小企业可能非常重要。
合并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和目标,就是重要性原则的产物。合并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集团,是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一个实质性整体,在严格的理论意义上,集团并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实体,只有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不足以反映那种因控制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企业的整体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时;若不创新一个报告主体来反映信息使用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存在重大遗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这样,集团这一新的报告主体,就衍生出来了。
合并财务报告的目标,则无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还是控制者服务论都闪耀着重要性原则的光辉。首先,母公司理论认为,在集团中,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母公司的股东是最重要的,合并财务报告应为其服务,并把这一重要使用者的要求充分体现在合并财务报告各构成部分和主要项目的揭示中。显然,母公司理论是按重要性原则来建立的,并且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任何报表都不能满足所有使用者的一切要求,只能满足其主要利益主体的主要需要;普通股股东是企业的主要利益主体,集团与控制者分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组织和最重要的股东;只要满足了控制者对会计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也会得到大体上的满足;其次,实体理论则认为,在集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中,所有股东的需要是同等重要的。普通股股东无论他是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哪一个企业的股东,都是集团这一经济体的股东,是企业的主要利益主体,只要满足了他们对会计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也会得到大体上的满足。实体理论是母公司理论的一种衍化;再次,控制者服务论认为,在财务决策权、经营决策权的行使效果方面,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与债权人并无质的差别,却与母公司股东即控制者有质的不同,因此,按重要性原则,集团的会计信息的最重要的使用者是控制者,财务报表主要是为控制者服务的。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前提中,同样也有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是其中的两项基本前提条件。然而,统一会计政策和统一会计期间,不是绝对的,不要求消除任何差异,而只是要求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在重要会计政策上的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有关资产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是特别重要的,必须统一。会计期间的统一,实际上要求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使用的会计期间相差不大,一般可以相差三个月,而决定这种“相差不大”的依据是,这种相差不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错误的决定。
在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中,只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为某投资者所拥有的子公司的报表才被纳入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那么,当投资者没能拥有被投资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但对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又确有决定权的话,这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就有了关于决定合并财务报告范围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一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掌握一半以上的表决权;二是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方针的;三是有权任免董事会和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的;四是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的。不言而喻,当某一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时,该投资的财务决策与经营决策的决定权都掌握在这一投资者的手中,从而,这样的投资者与拥有绝对控股权的投资者一样,是非常重要的,被投资者也因此变得重要起来,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抵销程序中,并不是所有的内部交易事项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都应予以抵销,在确定是否应予以抵销时,有如下因素应予以注意:一是这一事项的性质是否是重要的;二是这一事项是否经常发生,金额较大;三是抵销起来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这三个问题,若回答“是”,则为重要,应予以抵销;否则就不应抵销。显然,这是对重要性原则的忠实体现。比如,在现行实务中,对母公司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子公司作为存货的事项,由于不经常发生,或因此产生的内部损益较小,而不予抵销;再比如,对“对于公司股权投资”我国没有要求按完全权益法核算,从而,相应的抵销分录也就有所区别,这主要是因为完全权益法的应用太复杂,无论应用完全权益法还是不完全权益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整、抵销程序后,合并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我国的会计实务从简了。再比如在抵销内部债券利息和内部损益对折旧的影响时,我们都假定所有的内部债券利息都是经营期间的利息,从而在抵销时使用“财务费用”项目,同样,也可假定内部损益对折旧的影响是通过“管理费用”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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