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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应交所得税(无形资产所得税计税基础)

2022-11-21  本文已影响 3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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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权等。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可知,商誉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在新准则与税法上处理不同。

  一、无形资产抵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以无形资产抵债,适用《》。新准则对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需将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处置确定资产转让收益;再按公允价值抵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例1]A公司与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原价20万元,累计摊销5万元,公允价值17万元)偿还B公司的债务20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200000

    累计摊销 5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0

      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收益 2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30000

  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适用《》。该准则规定,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则企业换入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则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让损益。

  [例2]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原价20万元,累计摊销5万元,公允价值17万元),与B公司某设备(公允价值为17万元)交换,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70000

    累计摊销 5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20000

  [例3]承例2,假如B公司的设备公允价值为16万元,A公司收到1万元的补价。其他条件不变。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70000

    累计摊销 5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30000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了交易损益,与税法规定的处理一致,故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4]承例2,假设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其他条件不变。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50000

    累计摊销 5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0

  由于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人资产价值只能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费用入账,不产生交换损益。而税法规定将该类业务分解为两步:卖出无形资产;买入固定资产。与一般交易一样,应确认收益。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延期付款取得时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应予资本化的外,应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例5]2007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项协议,从B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技术,价款总额为300万元,分3年于每年末等额支付。该专利技术还可以使用5年。该无形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无残值)。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该交易具有融资性质,因此无形资产按现值假定折现后的价值为240万元。

  (1)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 24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3000000

  (2)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的分摊额,如表1所示:

  2007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4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0000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第一年累计摊销额=2400000×5/15=800000(元)

  借:管理费用 800000

    贷:累计摊销 800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164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64000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第二年累计摊销额=2400000×4/15=640000(元)

  借:管理费用 640000

    贷:累计摊销 640000

  200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196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96000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第三年累计摊销额=2400000×3/15=480000(元)

  借:管理费用 480000

    贷:累计摊销 480000

  第四年累计摊销额=2400000×2/15=320000(元)

  借:管理费用 320000

    贷:累计摊销 320000

  第五年累计摊销额=2400000×1/15=160000(元)

  借:管理费用 160000

    贷:累计摊销 160000

  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007年1月1日,税法上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应为300万元,而会计上入账价值为240万元,两者之间差异对2007年所得税影响如下:

  (1)2007年会计确认的24万元财务费用税法不准予扣除。

  (2)2007年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为80万元,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为60万元。应纳税调增44万元,假定所得税率为30%,则: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2000

  2008年纳税影响,会计上税前扣除为80.4万元,税法上扣除为80万元,因此应做纳税调增4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00

  以后各年纳税调整与上述分析类似。

  四、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 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所得税实施细则存在差异。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而税法规定只能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且摊销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这些都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例5]企业从外购买非专利技术一项,共计支付20万元,预计可使用5年。该无形资产的使用会导致企业前期收入更多,后期收入更少。因此企业决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摊销。

  会计对该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如下:

  第一年摊销额=20×2+5=8(万元)

  第二年摊销额=12×2+5=4.8(万元)

  第三年摊销额=7.2×2+5=2.88(万元)

  第四年和第五年摊销额=4.32+2=2.16(万元)

  借:管理费用80000

    贷:累计摊销80000

  以后各年账务处理与上述原理相同,只是金额发生变化。

  税法对该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如下:

  由于规定采用直线法且摊销期为10年,每年的摊销额为2万元(20+10),而无形资产的摊销影响损益,也会影响所得税。企业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以第一年为例,假定只有这一项纳税调整事项,则需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所得税率30%,则: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000

  五、无形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按《》处理。当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可收回金额,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准转回。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上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不准税前扣除,产生纳税调整。

  [例6]2007年12月31日,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原账面价值为50万元,估计可收回金额45万元。原来未计提减值。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000

  会计和税法上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假定所得税率30%,则应调增应交所得税15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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