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一)第(1)到(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产品的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该会计处理方法与正常销售没有区别,简便易行,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也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二)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当然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流入与流出。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7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7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实际成本为12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例3]2008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B公司换人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
贷:库存商品 1100000
二、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对视同销售行为采用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基本上没有货币流入或货币流入很少,在会计处理上应同企业经常的销售行为有所区别。
承例1,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收入、成本,利润10万元没有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增加;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少1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承例2,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成本,没有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商品销售利润,将第一种方法下的债务重组利得11.6万元和商品销售利润8万元全部体现在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中,利润表中利润的构成发生变化;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35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96000
承例3,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收入、成本,利润20万元没有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多2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253000
贷:库存商品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此外,也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但对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这样处理认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200万元,计税价格为220万元。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应分别做如下账务处理(假如甲、乙公司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74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0
三、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及建议
(一)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
上述例1、3、4两种方法下体现的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同。如例1,两种方法下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相差10万元,第二种处理方法下在建工程的价值被低估。即企业购入市面上同样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以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其价值不一样,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采用第一种方法将使企业在以后年度多提折旧10万元,可以起到节税作用。
(二)纳税申报不同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下,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有利于税收征管,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质量要求,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第二种处理方法下一般需要纳税调整。如例1第二种处理方法下需纳税调整调增10万元。
目前,实务界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尽快统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只要交易价格公允,视同销售本质上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自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业务,企业可以先将自产货物以正常售价售出,然后再以相同价格购入用于在建工程,企业就可达到第一种会计处理结果。此外,笔者对认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从而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的做法有不同看法。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不会增加现金流量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关联交易与对外投资的双方关系一样,而关联方之间价格公允的商品交易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同理,对外投资也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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